致癌油,為什麼只罵台糖和經濟部? | Albert Yin

一早起來,對我前文的留言又多了上百則,批評的點其實只有四個,一次回完。

一、為什麼只罵台糖?中聯呢?

中聯被罰1億6520萬,廠長被收押,臺中地院認定它明知超標仍未通報、涉犯食安法。這件事全台灣都在罵,我沒有一個字替它辯護,也沒必要再排隊補一腳。

我寫台糖,是因為它是這條鏈上唯一一個什麼都沒做錯、也什麼都沒做的角色。中聯的問題大家都看得懂,台糖這種依法沉默才是最不容易被追究的那種。

而且我的起點就是那份臺中地院新聞稿,上面寫著「至遲於115年5月間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之後」。我是看到那一句才進場的。
5月15日那天,中聯在蓋牌,南僑還沒驗出來,主管機關一無所知,整條鏈上只有台糖手裡有那份報告。從5月15日台糖拿到報告,到6月30日中聯終於通報食藥署,中間46天。只要有人講一句,這46天就不會存在。
它沒有講。法律上它可以不講。

二、為什麼不罵台中市政府?

台中的稽查密度該不該檢討,當然該。但那件事成立,不會讓台糖那46天消失;台糖那46天成立,也不會讓台中的稽查問題消失。
這不是二選一的問題。
「你談A卻沒談B,所以你有問題」這種東西有專有名詞,叫 whataboutism,中文有人譯作「那又怎麼說主義」。它不回應你的論點,只問「那X呢」,把舉證責任從被批評的對象轉到批評者身上。
用起來很省力,因為永遠有另一個X可以問。

三、粗油又不是食品原料!

有人提出一個標準我覺得不錯:粗油的法律定性取決於交易時的用途宣告。同一批東西賣給飼料廠、生質柴油廠、精煉廠,管制框架本來就不同。
那就用這個標準看這筆交易。

台糖的招標規格把苯駢芘限量訂在2 ppb。那個數字不是台糖自己發明的,是「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對「直接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用之油脂」訂的限量。經濟部的貼文也寫了:「台糖以更高的『食用油標準』檢驗製造原料,是台糖開標採購及合約的要求。」它想說這是自願加碼,同時也說明了這筆交易用的是食品規格。接著是經濟部自己的圖卡:5月27日交貨,5月29日台糖精煉成沙拉油,檢送合格出貨。8月3日那份檢驗明細的主標題,寫的是「小港廠大豆沙拉油」。
粗油可以做肥皂、做飼料,這是對的。但台糖這筆交易從招標規格到最終用途,宣告的都是「食品」。

四、台糖又沒有法定義務!

我知道。我從第一篇就是這樣寫的,主管機關也已經認定了。
我問的從來是另一個問題:法律上可以不講,跟該不該講,是兩回事。
不過既然講到法定義務,就攤三份官方文件出來看。

第一份是食藥署自己寫的。
113年3月11日,蘇丹紅風暴期間,食藥署開完「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說明會」發了新聞稿,標題叫「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第三點:「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最後一句:「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
「原料」兩個字,是食藥署自己寫進去的。
而現在的版本是:石崇良說台糖採購的是原料、依法無強制通報義務;林靜儀說食安法規範並開罰的對象是食用油脂成品的產品標準。同一個機關體系,同一個條文,113年包含原料,115年排除原料。
我知道會有人說:蘇丹紅是法定不得添加的違禁品,原料驗出就違法;苯駢芘是製程產生、訂有容許量的污染物,兩者不同。這個區別確實存在。但食藥署那段文字沒有限定在違禁品,它自己下的小標是「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講的是原料這個階段。而且民眾黨前立委張啓楷翻出來的不只一份,小林製藥紅麴案的新聞稿措辭一樣。同一句話用了不只一次,就不太像是措辭疏失。

第二份在高雄。
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之1:食品業者知悉其食品有不符合安全性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主動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立即停止製造販賣、48小時內回收及預防性下架。違反者依第16條之1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
台糖小港廠在高雄。這部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高雄市衛生局。

第三份在台南,台糖總公司的登記所在地。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違反者依第16條處6萬元以下罰鍰。這一條連東西是誰的都不看,只問你有沒有發現上游有問題。

這三份能不能罰到台糖,我不知道,那是主管機關的事,我也沒有主張台糖違法。我只知道「發現有問題要講一聲」這個概念,在制度裡至少存在十年了,不是誰昨天發明出來為難台糖的。

順帶看一下罰則的份量。中聯隱匿蓋牌,1億6520萬。南僑延遲通報,300萬。而「發現上游有問題要講一聲」這件事,在台南值6萬元,在高雄值2萬到10萬,都還只是地方自治條例才有。

然後這幾天更奇怪。八張圖卡、三份聲明、一份檢驗明細,全部掛經濟部的名,意圖證明台糖是乖寶寶;民進黨的闢謠專區也接連發了四則,其中兩則是經濟部聲明的原文轉貼。最新一則叫「台糖油品爭議,龔部長親自說明」,說明的是經濟部長,不是台糖。

反觀台糖,從7月中那份拒收說明之後,一個字都沒有再說,它的粉專也只有轉貼經濟部的圖卡。這場爭議的當事人始終不出聲,替它說話的名單卻越來越長。連我這種小人物發文都招來上百則留言,那些批評台糖的帳號版面更是生意興隆。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講過一段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

那這批油最後是怎麼被攔下來的?
臺中地院的新聞稿寫著:「待消息走漏,吹哨者已採取行動,始不得不通報主管機關。
不是稽查抓到的,也不是任何一個有義務的人講的。是一個到現在還沒有名字的吹哨者。
他大概也沒有法定義務。

食安法遇到民進黨執政下的國營事業,會自動轉彎 | 楊秉儒

苯駢芘超標7倍不用通報?以前民進黨不是一天到晚嘲笑吳敦義說白海豚會轉彎嗎?原來食安法遇到民進黨執政下的國營事業,才是會自動轉彎。

台糖驗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7倍,沒有主動通報。
面對外界追問,衛福部長石崇良不但沒有檢討,反而霸氣護航:
「原料無強制通報義務,不懂為何追究台糖。」
原來現在追究食安漏洞,還要先被部長追究「為什麼要追究?」

人民看不懂的不是法律,而是為什麼同一套法律,遇到國營事業就突然失明、失憶、失去閱讀能力。
來看看法規怎麼集體打臉。

打臉一:《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台糖總部位於台南。
《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條文明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在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
但可能在部長眼中,致癌物超標7倍還不算「危害健康」,要吃出事情才算數。

打臉二:《食安法》第3條
法律明明寫著,「食品」包括供人飲食的產品及其「原料」。
結果衛福部為了護航,硬把「食品」跟「原料」拆成平行宇宙:成品要管,原料出事可以裝作沒看到。
照這種邏輯,毒藥只要還沒裝進瓶子,就不算毒藥?

打臉三:《經濟部所屬事業緊急事件速報程序》
規定明載,「只要事件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供需或民生」,就應該通報。
國營事業發現重大食安異常,卻選擇安靜、自掃門前雪。
事後政府不是追查責任,而是努力研究「怎麼解釋成不用通報」。

打臉四:《食安法》第7條
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政府卻能睜著眼睛說:「我沒看到。」
政府的工作本來是守護人民食安,現在卻忙著當出事單位的甩鍋大師。
苯駢芘是明確致癌物,超標7倍不是小瑕疵,更不是一句「原料不用通報」就能輕輕帶過。

人民吃進肚子的東西出了問題,官員第一時間不查漏洞、不究責,反而忙著玩文字遊戲、替國營事業找法律縫隙。
原來民進黨政府從中央到地方的食安法不是寫假的。
只是遇到自己人,就會自動轉彎。

台糖沒有通報義務,所以什麼都不用做! | Albert Yin

台糖:我沒有通報義務,所以我什麼都不用做,誰敢質疑我就是沒看法條。

台糖5月11日到中聯取貨前送驗,5月15日拿到報告:一級致癌物苯駢芘14.7 ppb,標準值是2,超標七倍。
台糖的反應非常專業:5月18日通知福懋「這批我不收,換一批給我。」所以台糖通知的是供應商,不是主管機關。然後呢?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當時不但沒有追問那批超標七倍的油後來流去哪裡,也沒有想過同一家廠出來的東西,這時候可能正在別人家的鍋子裡冒煙。
現在被翻出來了,台糖的官方說法是:我拒收、沒帶回、沒做成產品,依法不是通報義務人,所以我本來就沒責任。

最恐怖的地方是,它大概真的沒說錯。
網路上護航的說法更直白:法規管的是「產品」,原料有問題退回去就好。
也對。原料在誰的槽裡,法律就管誰。那批粗油留在台中,法律上就是中聯的事,跟台糖無關,雖然它明明知道那東西還在那裡。

於是民營的南僑5月13日驗出超標、只通知上游沒通報主管機關,罰300萬;國營的台糖5月15日驗出超標七倍、只通知上游沒通報主管機關,沒事,因為它退貨退得比較快。
這就是官僚主義最經典的模樣,它不是壞,也不算有惡意,而是精準地只做被規定的事,好像多做會要它命似的。

有義務的做到剛好,沒義務的一律當作沒看見。公文上找不到「發現一級致癌物超標七倍時應該吭一聲」這一條,那這件事就不存在。台糖守住了自己的採購標準,守住了自己的法律責任,唯一沒守住的,是後來吃下那些油的人。

別忘了,台糖是國營事業,經濟部負責的,全民持股的。
民營公司說「法律沒規定我就不做」,我們罵它沒良心,國營事業說「法律沒規定我就不做」,那納稅人到底養它幹嘛?養一個特別會看法條,還會推卸責任的採購部門嗎?

還有一件事更有趣,前陣子的主旋律是「油品查驗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是拿稽查次數當戰績互報、是嘲笑台中八年查幾次。結果現在回頭一看:台糖5月中就把「超標七倍」的資料捧在手上,而那些勤於稽查、勤於比較稽查次數的單位,一個都不知道。

更妙的是,現在跳出來說明的重點不是「為什麼沒人知道」,而是「台糖買的是301號油槽,跟出問題的311號不一樣」。
官方急著證明的不是制度沒破洞,居然是自己的鍋沒沾到。

食安五環,原來第一環是官僚依法裝死,不做不錯。

查毒油的中央和地方權責大不同 | 楊秉儒

杜承哲醫師又在混淆視聽了?他的說法,恐怕將「地方衛生局例行稽查」與「中央專案調查」兩種制度在目的、權限與調查工具上的本質差異混為一談。

從食安法規實務以及地方與中央政府的權責劃分來看,這項指控確實存在將「地方衛生局常態例行稽查」與「中央專案調查/檢調深度調查」混為一談的問題。兩者的法定目的、調查權限及可運用的調查工具本就不同,因此不能直接相互類比,更不能以專案調查事後取得的證據或資料,倒推例行稽查依法應於事前發現。以下為客觀分析與事實說明:

一、「黃豆熱損率」屬企業內部品管規格,並非法定食品衛生標準

熱損率的性質:
衛福部所提及的「熱損率」(黃豆受熱焦化程度),本質上是企業採購原料時所設定的內部品質驗收規格(Quality Control,QC),屬於企業內部品管制度的一環。熱損率本身不是法定衛生標準,而是可能影響食品安全風險的重要品質控制指標。

國家法規規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政府規範的是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例如最終產品中的苯駢芘等污染物是否超過法定限量。目前國家並未針對進口黃豆訂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熱損率上限」。

因此,中聯油脂將原本內部允收的熱損率由0.5%調整為5%,反映的是企業內部品質管理標準的放寬,屬於企業內部品質管理制度的重大瑕疵或管理缺失,而非法定必須主動申報或公開揭露的衛生標準變更。

二、為什麼地方政府去年查廠查不到?

地方衛生局執行的是依法進行的常態例行稽查,其重點主要包括工廠是否符合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製程管理、設備環境衛生、食品業者登錄及相關法定文件等事項,必要時也會依法抽驗產品。

然而,在沒有檢舉、重大異常檢驗結果、犯罪嫌疑或中央專案指示的情況下,例行稽查通常不會深入調閱企業歷年採購契約、原料驗收紀錄或內部品質管理規範,更不會主動審查企業是否私下調整內部採購允收標準。因為這並非法定例行稽查的主要內容,也非一般例行行政稽查的主要查核範圍。

三、為什麼中央後來能查到?

在油品苯駢芘超標事件爆發後,衛福部食藥署會同檢調機關展開專案調查,調查方式已不同於一般例行查廠,而是透過專案調查及司法程序,調閱企業內部歷年進貨驗收資料、品管紀錄、留樣檢體及相關文件,才得以比對歷年資料,逐步還原中聯油脂調整熱損率允收標準的決策過程及其內部品質管理問題。

換言之,這類資料是透過重大事件後的專案調查與司法調查取得,與地方衛生局平時例行稽查所能取得的資訊範圍有所不同;兩者在法律依據、調查權限及可取得資料的範圍上,本質即有所差異。

結論

將重大食安事件爆發後,中央主管機關與檢調透過專案調查及調閱企業內部資料所發現的管理缺失,直接歸咎於地方衛生局例行稽查「查不到就是無能」或「查不到就是放水」,忽略了兩種制度在法定目的、調查權限及可取得資料上的根本差異。

例行稽查的目的,是確認業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專案調查則是在重大事件發生後,運用更高層級的行政與司法調查權限,追查企業內部管理失當或違法事證。兩者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以事後專案調查取得的證據,倒推例行稽查依法應於事前發現。

因此,若要檢討制度,應討論的是現行風險管理、抽驗機制及稽查制度是否仍有精進空間,而不是以專案調查事後取得的證據,倒推例行稽查當時就應發現所有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如此論述,恐將「法定食品衛生稽查」與「企業內部品質管理」的界線,以及「地方例行稽查」與「中央專案調查」在制度設計上的不同職責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