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乃仁案,是誰讓台糖膽敢這樣做? | Albert Yin

8月10日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台糖經營治理及風險控管之檢討」專案報告,簡稱「為何放吳乃仁」質詢會,經濟部長龔明鑫在接受立委質詢時,回答:尊重台糖的談判技巧。

這起牽涉到總統與黨籍派系大老的新聞焦點,從6月到8月,主管機關首次對這件事明確表態,居然是肯定台糖對吳乃仁與1億7397萬的縱放。

被肯定的台糖在同會質詢台上說,8月下旬第二次協商若無合理清償計畫,會再聲請管收。但這幾個月的進展是:管收撤掉了,期限消失了,兩個月過去,退回原點。這叫「台糖的談判技巧」。

提醒大家,台糖手上是確定判決。判決金額不是開價,是既判力。強制執行法給債權人的工具是查封、拍賣、管收,沒有一項叫坐下來談。公股債權的本金與利息若要減免,早有其既定程序。但6月22日撤回的時候,台糖沒有取得任何資產抵押或還款擔保,僅憑對方律師承諾願意坐下來協商就撤回管收,全台灣沒有一間民間公司會接受這種條件,沒有一間。

台糖不但先把唯一的籌碼「管收」交出去,再問對方要出什麼價。王鴻薇8月10日在質詢時說,吳乃仁方面提出的還款條件是每月償還5萬元,一算要還三百年才能還完。台糖副總蕭基淵當場只回「好像不大相符」,並以協商尚未結束為由,拒絕公開具體內容。有沒有這麼荒謬的?

比較少人問的是另一件事:這個決定,到底是誰做的?

台糖的說法換過四次。從一開始的撤回管收,推給應法官詢問而撤回,「並非主動申請撤回」,接著的版本是相關決定均諮詢台糖法務專業意見。最新的版本是撤回本是希望促成雙方坐下來協商,由台糖授權律師決定。四個版本,做決定的人從公司、法官、法務、最後是一名沒有名字的律師。

一家國營事業要放棄對1.8億元債務人的管收,授權到什麼程度、由誰核定、有沒有經過董事會或報請主管機關,這些絕對是有清楚資訊的,不可能公司內部沒人做決定,最後交給公司外部的律師主導一切。

一個涉及刑事責任的決策,台糖膽敢這樣做,不需要誰下令。做這個決定的人很清楚,做了以後不會有事。這兩個月發展的紀錄把這件事證明得很完整,撤回管收之後沒有人被調查,期限取消之後也沒有人被糾正。月付5萬元見報的同一天,主管機關的部長說那是談判技巧。每一個本來可以說不的環節,都說了可以,沒問題啦。

那麼,到底是誰讓台糖膽敢這樣做?到底台糖為什麼有這麼大的狗膽知道這樣做也不會有事?

致癌油,為什麼只罵台糖和經濟部? | Albert Yin

一早起來,對我前文的留言又多了上百則,批評的點其實只有四個,一次回完。

一、為什麼只罵台糖?中聯呢?

中聯被罰1億6520萬,廠長被收押,臺中地院認定它明知超標仍未通報、涉犯食安法。這件事全台灣都在罵,我沒有一個字替它辯護,也沒必要再排隊補一腳。

我寫台糖,是因為它是這條鏈上唯一一個什麼都沒做錯、也什麼都沒做的角色。中聯的問題大家都看得懂,台糖這種依法沉默才是最不容易被追究的那種。

而且我的起點就是那份臺中地院新聞稿,上面寫著「至遲於115年5月間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之後」。我是看到那一句才進場的。
5月15日那天,中聯在蓋牌,南僑還沒驗出來,主管機關一無所知,整條鏈上只有台糖手裡有那份報告。從5月15日台糖拿到報告,到6月30日中聯終於通報食藥署,中間46天。只要有人講一句,這46天就不會存在。
它沒有講。法律上它可以不講。

二、為什麼不罵台中市政府?

台中的稽查密度該不該檢討,當然該。但那件事成立,不會讓台糖那46天消失;台糖那46天成立,也不會讓台中的稽查問題消失。
這不是二選一的問題。
「你談A卻沒談B,所以你有問題」這種東西有專有名詞,叫 whataboutism,中文有人譯作「那又怎麼說主義」。它不回應你的論點,只問「那X呢」,把舉證責任從被批評的對象轉到批評者身上。
用起來很省力,因為永遠有另一個X可以問。

三、粗油又不是食品原料!

有人提出一個標準我覺得不錯:粗油的法律定性取決於交易時的用途宣告。同一批東西賣給飼料廠、生質柴油廠、精煉廠,管制框架本來就不同。
那就用這個標準看這筆交易。

台糖的招標規格把苯駢芘限量訂在2 ppb。那個數字不是台糖自己發明的,是「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對「直接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用之油脂」訂的限量。經濟部的貼文也寫了:「台糖以更高的『食用油標準』檢驗製造原料,是台糖開標採購及合約的要求。」它想說這是自願加碼,同時也說明了這筆交易用的是食品規格。接著是經濟部自己的圖卡:5月27日交貨,5月29日台糖精煉成沙拉油,檢送合格出貨。8月3日那份檢驗明細的主標題,寫的是「小港廠大豆沙拉油」。
粗油可以做肥皂、做飼料,這是對的。但台糖這筆交易從招標規格到最終用途,宣告的都是「食品」。

四、台糖又沒有法定義務!

我知道。我從第一篇就是這樣寫的,主管機關也已經認定了。
我問的從來是另一個問題:法律上可以不講,跟該不該講,是兩回事。
不過既然講到法定義務,就攤三份官方文件出來看。

第一份是食藥署自己寫的。
113年3月11日,蘇丹紅風暴期間,食藥署開完「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說明會」發了新聞稿,標題叫「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第三點:「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最後一句:「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
「原料」兩個字,是食藥署自己寫進去的。
而現在的版本是:石崇良說台糖採購的是原料、依法無強制通報義務;林靜儀說食安法規範並開罰的對象是食用油脂成品的產品標準。同一個機關體系,同一個條文,113年包含原料,115年排除原料。
我知道會有人說:蘇丹紅是法定不得添加的違禁品,原料驗出就違法;苯駢芘是製程產生、訂有容許量的污染物,兩者不同。這個區別確實存在。但食藥署那段文字沒有限定在違禁品,它自己下的小標是「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講的是原料這個階段。而且民眾黨前立委張啓楷翻出來的不只一份,小林製藥紅麴案的新聞稿措辭一樣。同一句話用了不只一次,就不太像是措辭疏失。

第二份在高雄。
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之1:食品業者知悉其食品有不符合安全性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主動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立即停止製造販賣、48小時內回收及預防性下架。違反者依第16條之1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
台糖小港廠在高雄。這部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高雄市衛生局。

第三份在台南,台糖總公司的登記所在地。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違反者依第16條處6萬元以下罰鍰。這一條連東西是誰的都不看,只問你有沒有發現上游有問題。

這三份能不能罰到台糖,我不知道,那是主管機關的事,我也沒有主張台糖違法。我只知道「發現有問題要講一聲」這個概念,在制度裡至少存在十年了,不是誰昨天發明出來為難台糖的。

順帶看一下罰則的份量。中聯隱匿蓋牌,1億6520萬。南僑延遲通報,300萬。而「發現上游有問題要講一聲」這件事,在台南值6萬元,在高雄值2萬到10萬,都還只是地方自治條例才有。

然後這幾天更奇怪。八張圖卡、三份聲明、一份檢驗明細,全部掛經濟部的名,意圖證明台糖是乖寶寶;民進黨的闢謠專區也接連發了四則,其中兩則是經濟部聲明的原文轉貼。最新一則叫「台糖油品爭議,龔部長親自說明」,說明的是經濟部長,不是台糖。

反觀台糖,從7月中那份拒收說明之後,一個字都沒有再說,它的粉專也只有轉貼經濟部的圖卡。這場爭議的當事人始終不出聲,替它說話的名單卻越來越長。連我這種小人物發文都招來上百則留言,那些批評台糖的帳號版面更是生意興隆。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講過一段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

那這批油最後是怎麼被攔下來的?
臺中地院的新聞稿寫著:「待消息走漏,吹哨者已採取行動,始不得不通報主管機關。
不是稽查抓到的,也不是任何一個有義務的人講的。是一個到現在還沒有名字的吹哨者。
他大概也沒有法定義務。

食安法遇到民進黨執政下的國營事業,會自動轉彎 | 楊秉儒

苯駢芘超標7倍不用通報?以前民進黨不是一天到晚嘲笑吳敦義說白海豚會轉彎嗎?原來食安法遇到民進黨執政下的國營事業,才是會自動轉彎。

台糖驗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7倍,沒有主動通報。
面對外界追問,衛福部長石崇良不但沒有檢討,反而霸氣護航:
「原料無強制通報義務,不懂為何追究台糖。」
原來現在追究食安漏洞,還要先被部長追究「為什麼要追究?」

人民看不懂的不是法律,而是為什麼同一套法律,遇到國營事業就突然失明、失憶、失去閱讀能力。
來看看法規怎麼集體打臉。

打臉一:《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台糖總部位於台南。
《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條文明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在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
但可能在部長眼中,致癌物超標7倍還不算「危害健康」,要吃出事情才算數。

打臉二:《食安法》第3條
法律明明寫著,「食品」包括供人飲食的產品及其「原料」。
結果衛福部為了護航,硬把「食品」跟「原料」拆成平行宇宙:成品要管,原料出事可以裝作沒看到。
照這種邏輯,毒藥只要還沒裝進瓶子,就不算毒藥?

打臉三:《經濟部所屬事業緊急事件速報程序》
規定明載,「只要事件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供需或民生」,就應該通報。
國營事業發現重大食安異常,卻選擇安靜、自掃門前雪。
事後政府不是追查責任,而是努力研究「怎麼解釋成不用通報」。

打臉四:《食安法》第7條
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政府卻能睜著眼睛說:「我沒看到。」
政府的工作本來是守護人民食安,現在卻忙著當出事單位的甩鍋大師。
苯駢芘是明確致癌物,超標7倍不是小瑕疵,更不是一句「原料不用通報」就能輕輕帶過。

人民吃進肚子的東西出了問題,官員第一時間不查漏洞、不究責,反而忙著玩文字遊戲、替國營事業找法律縫隙。
原來民進黨政府從中央到地方的食安法不是寫假的。
只是遇到自己人,就會自動轉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