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一定會結束,我們都是手持火把的守夜人 |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今天,台北地檢署公布了對我和我團隊成員的起訴書。
對於這樣的起訴,我有話要講。

2002年,我離開了我所熟悉的演藝事業,進入了我完全陌生的立法院。這24年來,我努力捍衛原住民的尊嚴並推動了無數原民法案,也爭取了部落的基礎建設。勤走部落、傾聽族人的聲音,成為了我的日常。當年,我很幸運,認識了熟悉台灣原住民族運動與立法院運作的張俊傑先生和他的團隊夥伴們。在立法院他們熱誠奉獻、各司其職的專業投入,讓我能夠將有關立法院的行政庶務完全信任地交給他們,沒有後顧之憂地專注在問政和行走部落的工作上。

全台灣有七百多個部落,分布在山上、海邊和離島。如果再加上在都會區討生活的族人,我工作和服務的範圍幾乎涵蓋了全台灣,這和區域立委的單一選區是截然不同的。這樣遼闊的選區,對於一個沒有政黨奧援的無黨籍立委來說,從來就是一個挑戰,也是一項責無旁貸的使命。要完成這樣的使命,我的助理團隊必須是一群急公好義、機動性高、覆蓋面廣、並且能力出眾的夥伴。

二十多年來,我和我的助理團隊一步一腳印地走遍了部落、都會和離島,了解了我族人們的生活,發掘了我族人們所面對的問題,並且透過訪調、立法和政策執行的方式,努力地去解決問題。令我感動欣慰地是:族人們感受到我們的努力,並且用選票表達了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持。從參政之初的八千多票到後來的五萬多票,族人們長年溫暖的支持,成為我們問政最堅實的依靠。

除了原住民族的議題之外,作為一個立法委員,關切社會福利和國計民生也是我的職責。這使得我必須關切人民的生活需要,也必須監督政府的施政績效。如果沒有一個全方位助理團隊的集體努力和協助,我將無法成為今天的高金素梅。

對於這次同樣被起訴的張俊傑先生,我要為他說句公道話。張俊傑先生,也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傑哥,他不僅是我的助理,我質詢稿的主筆,更是我問政、參與社運的老師。傑哥早在上個世紀的台灣黨外時代,就投入原住民族運動,參與創立了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他在1990年代擔任過林正杰先生的立法院助理。1999年,「921大地震」後,傑哥為山區受災原住民的權益奔走呼籲。「蒼生無言,俠為其聲」,傑哥用行動證明了「俠之大者」應有的風範。這樣一位「不愛其軀,不衿其能」,為原運無私奮鬥終身的人,始終都是我的榜樣!傑哥您辛苦了!我們的團隊沒有讓您失望!

對於起訴書中所提到的「部落行銷」和「梅園文創」的部分,我要強調,我沒有成立公司,也沒有出資,這兩項事業都是一群長年來熱愛原住民族文化的朋友們,為了部落的經濟產業、小農推廣、手工藝品推銷以及在地就業的需求,所搭建起來的平台,並非為了特定目的成立的。這個平台協助了部落的婦女、小農和年輕人的就業,這些攸關族人生計的議題,一直是我和我的團隊助理露子、怡君和智葟主任長年來關注的工作。對於我的助理們因案而疲於奔命,我感到不捨,為他們抱屈,並且為他們「不忘初衷」的堅持,感到榮幸,謝謝你們!

至於新冠快篩的問題,大家想必都還記得當年疫苗和快篩都兩缺的緊急情況吧!那個時候,不但人民恐慌,缺乏資源的原住民部落情況更是嚴峻!當他們紛紛打電話來緊急求助的時候,身為一個立法委員難道可以視而不見?見死不救嗎?

為了緊急解決這樣的危機,我在網路上呼籲各界能捐贈口罩和快篩給部落,也謝謝各界溫暖地捐贈和支援,讓我們原住民部落得到了及時的守護。當年要到各部落甚至於疫區去發放快篩其實是非常辛苦的,由於缺少防護衣,各地方的議員夥伴和我的助理團隊們必須要穿上雨衣、雨鞋,戴上三層口罩,挨家挨戶地去部落、文健站、學校、教會、消防隊、照護機構發放快篩試劑,發放對象不限身分及年齡。我無法理解:為什麼五年前救命防疫的人民義舉,現在竟然會成為被起訴的依據呢?各位議員夥伴和助理們,你們被搜索和約談,非常不公平的,我相信天道酬勤,公道自在人心!你們無私的奉獻大家都有看到,部落都會記得!

從2月10號到今天,雖然我經常感到身心俱疲,但總會有很多認識和不認識的朋友為我打氣,給了我很大的力量,謝謝你們的鼓勵!也謝謝我團隊裡的每一位夥伴在這段時間以來頂住壓力,堅定地繼續在崗位上認真工作。經歷這番波折之後,我更加確信:我們真的就是風雨與共的一家人!

此外,我還要謝謝熱心協助我們的律師們,始終關心我的族人朋友們。有你們的扶持和鼓勵,我將一如既往地繼續捍衛原住民族的權利,持續監督政府施政,看緊人民的荷包,保衛和平!

黑夜一定會結束,我們都將會是手持火把、等待黎明的守夜人!

教唆失智者從事對其個人或社會有害的活動,觸犯什麼法律? | 俞力工

我問Gemini:
在西方發達國家,若發生教唆失智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老人、殘疾人,去從事對其個人或社會不利/有害的活動,觸犯什麼法律條例?

Gemini答覆:

在西方國家,針對教唆失智、殘疾或喪失行為能力的人從事有害活動,法律並非僅單一條例,而是透過多層次的法律體系進行監管與制裁。由於這類行為本質上是利用受害者的脆弱性,法律通常將其定義為**「犯罪剝削」(Criminal Exploitation)或「虐待弱勢群體」**。

以下是處理此類行為的主要法律路徑:

1. 教唆與共犯責任(Incitement and Accomplice Liability)

在刑法理論中,教唆者(Inciter)通常會因其「操縱他人」的行為而被視為共同正犯或教唆者。
原則:如果教唆者利用某人(無論其是否喪失行為能力)去實施犯罪,教唆者本身即視為該罪行的實施者。即便受害者因失智或精神障礙而無法承擔刑事責任,教唆者仍會被視為「無責任能力的工具」背後的直接行為人。
特殊情況:法律會嚴厲懲處利用「法律上無法自控者」作為犯罪工具的行為,這通常會加重判刑。

2. 現代奴役與人口販運法(Modern Slavery Acts)

在英國(《2015年現代奴役法》)及其他許多西方國家,將弱勢群體(包括殘疾人、失智症患者)強迫、脅迫或誘導去從事犯罪活動(如販毒、盜竊、乞討),被明確歸類為**「刑事剝削」**。
核心定義:當一個人利用他人易受傷害的處境,進行控制或操縱以獲取個人利益或讓其犯罪,這本身就是一項嚴重的重罪。
特點:此類法律允許執法部門在剝削行為發生階段即介入,而不必等到最終犯罪結果發生。

3. 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法

針對失智症患者與殘疾人,還有專門的法律來防止其受侵害:
虐待成年人罪(Elder Abuse / Adult Protection Laws):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有針對弱勢成年人的保障法。這類法律將「情感操縱」、「精神虐待」或「迫使他人作出不利於自己的決定」定義為非法。
財務剝削(Financial Exploitation):若教唆行為涉及財產損害,法律會依據針對弱勢群體的詐欺或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進行民事與刑事追訴。

4. 關鍵罪名範疇

根據具體案件情節,教唆者可能觸犯的法律條例包括:
共謀罪(Conspiracy):若教唆者與受害者形成合意(即使受害者能力受限,教唆者仍可構成相關指控)。
強迫勞動/強制活動罪:限制受害者自由並迫使其從事特定行為。
過失致死或身體傷害罪:若教唆內容導致受害者在執行活動中發生意外、死亡或身體受損,教唆者需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在民法與行政法層面,取消受害者在受脅迫下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或契約。

總結

西方國家的司法邏輯是:「教唆者負主要責任」。即使受害者因精神狀態無罪,教唆者不能以「是對方自己做的」為由脫罪。相反地,利用他人的殘疾或失智狀態來操縱其犯罪,通常被視為量刑時的重大加重情節(Aggravating Factor),會面臨更長刑期和更嚴厲的社會制裁。

柯文哲應該沒有貪污罪,但可能有圖利罪 | 郭譽申

柯文哲因京華城貪污案被一審重判17年徒刑,執政黨普遍贊同判決,而在野黨則多認為司法不公、政治迫害。貪污案若成立就是重罪,若不成立就是無罪,有天壤之別,因此必須證據非常明確。這審判結果無法獲得大衆的共識,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對國家社會都不利。

柯案的主要貪污證據在於帳冊上記錄有「小沈1500」和京華城的業主沈慶京指令手下匯入民眾黨210萬。前者被檢方認定為收到沈慶京的賄款1500萬,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而不採信;後者則被法官認定為賄款,但柯和沈都主張是沈捐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
區別賄款還是政治獻金,是貪污案判決常見的難題(也是選舉民主制度的一大弱點)。

本案另一很大的疑點是,京華城容積率放寬,業主獲利超過百億,若是行賄獲得通過,賄款應該至少數億,甚至數十億,210萬和1500萬都太少了,不成比例,不像賄款。
贊同判決者主張,210萬和1500萬只是前金或部份賄款,其他的賄款尙未查到,甚至可能經由國外,因此查不到。
反對判決者主張,假使有上億的賄款,若在國內,不可能查不到;若在國外有安全的行賄管道,何必在國內搞出210萬或1500萬?

本案的法官認定210萬為賄款的前金,卻不管主要的賄款或後謝在哪,又欠缺沈慶京與柯文哲期約放寬容積率的證據,其推論有明顯的漏洞,簡直是不管證據、全憑臆測。法官這麼武斷,如何能讓人心服?

根據已有的證據,筆者提出簡單並符合邏輯的推論:
沈慶京捐給民眾黨210萬的政治獻金,以博得柯文哲的好感,使沈有機會遊說柯。民衆黨是新成立的政黨,必定很需要錢,沈的捐助政治獻金,讓柯對沈另眼相看,願意聽沈的說辭。
沈遊說柯,京華城容積率放寬,不僅有利於業主,也有利於台北市民。柯有利國利民之心,又有些剛愎自用(也可說是敢於力排衆議),終於同意沈的說法,於是裁定放寬京華城的容積率。

根據以上的推論,柯文哲沒有收賄款,因此沒有貪污罪,但可能有圖利罪。京華城的業主沈慶京由於容積率放寬,顯然獲得巨大的利益。柯放寬容積率是否違法?主要是《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若違法,則構成圖利罪;若不違法,則不構成圖利罪。法官應該詳細探討柯是否觸犯圖利罪,才是正途啊!

憲訴法不違憲,朝野應協商大法官人選 | 郭譽申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今年1月賴總統公佈實施,卻指示民進黨立委51人聲請釋憲。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現在出缺7人,只剩8人。其中的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前两天宣告《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立刻失效。這違憲宣告有效嗎?

若這違憲宣告有效,這5位大法官就能同樣判決立法院通過的任一法案違憲,亦即可以推翻立法院通過的所有法案,簡直成為立法院的太上皇!

我們說這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因為他們的人數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根據現行的《憲訴法》,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因此這5位大法官的自行評議《憲訴法》修正案違憲,根本是無效的。即使認為現行的《憲訴法》有違憲之虞而不遵從,總要遵從修正前的《憲訴法》,修正前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2/3以上的現有大法官參與評議,因此至少6(>8*2/3)位大法官才能形成「憲法法庭」評議釋憲,這5位大法官仍然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

這5位大法官主張現行的《憲訴法》違憲,他們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現行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很可能導致因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就像現在只有8位大法官就無法釋憲),違反了憲法賦與大法官釋憲的權責。他們也是以此為理由辯稱不得不以5人形成憲法法庭釋憲。

其實現在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的原因是大法官有7人出缺,因此解決的辦法應該是補足大法官人數,而不是降低組成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人數;立法院代表民意通過的法律是很神聖的,當然需要很多大法官參與評議並且絕大部份有共識,才能判決其違憲,所以現行的《憲訴法》並不違憲。

大法官出缺無法補足,是因為賴總統獨斷獨行,不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立意就是總統須與立法院協商大法官人選,現在在野黨是立法院的主要政黨,總統就須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賴不與在野黨協商,逕自都提名親綠人士,自然都被在野黨否決,造成大法官7人出缺。這明顯是賴的錯,5位大法官卻硬拗,反而怪罪於《憲訴法》!

朝野要如何協商大法官人選?筆者建議:綠推薦3位大法官,藍白推薦4位大法官,大致符合双方的得票率,總統就提名這7位大法官,立法院也同意任命這7位大法官,15位大法官就都補實了,於是可以依照《憲訴法》組成憲法法庭執行釋憲了。

台灣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 劉廣華

晨起閱報看到清潔隊員因熱心,將資源回收僅值32元的電鍋轉贈拾荒老婦,卻遭判刑,後續更可能因此遭免職而損失退休金;同日報導中油天然氣接收站工程爆發採購浮報百億弊案,據說有政治人物介入。

兩案當然不能直接比較,一案一審判決,另一案則有可能是冤枉的;不過,想到曾經有政治人物在高鐵上遺失300萬現金引發貪汙行賄爭議,卻全身而退,更有前國家領導人雖是貪汙弊案纏身,則依舊悠遊法外指點江山,就感到小民百姓的遭遇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想到《莊子》所說的「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意思是說,偷腰帶帶鉤的人要被誅殺,但篡國奪權的人反而能成為諸侯。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意思說白了就是,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但這話的重點並不在嘲諷,其核心意義在於,因為制度與權力的不對等,使得罪行的判斷並非取決於行為本身,而是取決於身份與利益結構。

或有曰,現代社會法律制度講究人人平等,小民百姓當然也是保護對象,遠非戰國時代可比,但現在跟戰國時期這2500年的距離真有那麼遠嗎?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的底層邏輯在於:

首先,案件定罪的證據門檻有別;小案往往從人、事、時、地、物到證據都清楚分明,容易獲得;而大案則往往籠罩著層層迷霧,需從金流、帳務、標案規劃、關係人、會議紀錄、口供等等層面切入,要穿透披著諸如合約、變更設計、程序文件等合法外衣,或是不合法的洩密、密室協商等層層的阻攔中找出決策脈絡或弊病,很難定罪。

其次,小案案情單純,也經常是個別的小民百姓所犯,罪責分明,無從推諉;而大規模的貪汙,或大型工程弊案則常常牽涉廣泛,集體決策,個人責任被稀釋,同時也可能出現「你簽我核、我核你辦」的分工,讓究責更難。

再者,因為權力與資源的不對等,小偷小摸的小案被抓到也就被抓到了,一翻兩瞪眼,沒啥可說;大案則可能出現律師團的動員,媒體的操作,政治力的影響,人脈網絡的掩護等等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外人根本難窺其豹,真相都模糊不清,更談不上破案了。

換句話說,有罪無罪先不談,光是制度與現實因素的存在就會讓一些大案不容易有結果。
更何況,大人物權力在手,即便貪腐,也往往因為與立法、監察與司法體系有連結而獲得保護,或是因利益牽動太廣,反而形成大到不能倒,或是不便查、不敢查的困境;小人物則一抓一個準。

再回到32元回收電鍋的案子來。
法律當然要守,但在小額、無獲利動機,或具明顯善意的情境中,司法體系更應善用比例原則做出裁量。
畢竟,執法不是只為了遵循法條規定,而是為了完成正義。

人間有正氣——緬懷正義化身陳梅慧 | 林通明

時值陳梅慧女士11月5日的40歲冥誕。一年前(2024年12月4日),這位集真、善、美於一身的正義化身,在國道1號上遭遇突如其來的車禍,撒手人間。這起悲劇實在讓人扼腕嘆息!

陳梅慧無論是身份地位、專業還是經驗,都是一等一的。

當時很多媒體在報導陳梅慧身故的悲劇時,都只強調她的職業是「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卻較少有人知道,陳梅慧同時也擔任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的理事長、以及全球反詐騙組織台灣分會的理事長,也就是說,她相當於台灣民間的反詐先鋒,身份非同小可。

她聰慧絕倫、出類拔萃,雖非金融或科技背景出身,但僅靠自學,便已深諳虛擬貨幣相關知識。

她身經百戰,曾參與過救援柬埔寨人口販運案被害人,協助警方偵破創意私房案、八八會館案等大案。她十年如一日般的不懈努力,使眾多犯罪者伏法。她一個人的反詐成果,可以說超過了整個政府,堪稱傳奇!令人聯想到《福爾摩斯探案》系列小說中,無能的蘇格蘭場,每次都要靠神探福爾摩斯指點或出手協助,才能順利破案。

而她的人格,更是完美無瑕,猶如至暗中的一束光芒、濁世中的一朵淨蓮:

她正義感爆棚、是非分明、嫉惡如仇,運用所學專業,替弱者、替受害者討公道,為捍衛公平正義、為掃黑除惡、為追查真相而戰,是詐騙集團與戀童癖等一切惡勢力的死敵與剋星。

她勇敢無畏、不懼強權,面對無窮無邊、深不可測的邪惡,仍堅持挺身而出與之對抗,奮戰到底,至死方休。

她謙遜低調、默默付出,從不高調炫耀。

她善良無私、捨己為人,多次無償幫助警方破案、協助受害者,不求回報。

不是所有英雄都穿著披風,陳梅慧是名副其實的台灣英雄、台灣之光!她同時兼俱虛構作品中神探福爾摩斯的執著求真與包青天的浩然正氣!

令人不禁心生疑竇的是:陳梅慧曾深入參與調查過的柬埔寨人口販運案、創意私房案及八八會館案等案,這一系列大案背後的水到底有多深?有多少尚未曝光的秘密?到底有哪些深藏不露的幕後黑手?陳梅慧生前是否發現這些案件彼此之間的關聯、是否觸及到了背後深不可測的驚天黑幕?這一切的一切,隨著陳梅慧的犧牲而真相難明,就此塵封……。

包括導致陳梅慧犧牲的那場車禍,本身也是疑點重重,很快就被官方以個人造成的意外事故結案,意圖讓民間的眾多質疑聲音就此沉寂,最終不了了之。

當權者真的認為他們總能肆意妄為、一手遮天,而廣大群眾都是任他們隨意糊弄的愚蠢順民、會全盤接受他們給出的「官方說法」嗎?

我們不能忘記陳梅慧的貢獻,更不能讓她白白犧牲。但願陳梅慧的精神能如不滅的星火,照亮重重黑暗,引領人民覺醒,打破一切當權者的謊言欺騙與永久統治,撥亂反正、實現變革,還世道一個清明!

只要萬眾一心、持之以恆,我們深信,撥開雲霧見青天的那一刻必將到來,真相戰勝謊言、光明戰勝黑暗、正義戰勝邪惡的那一刻必將到來!

最後,要呼籲政府有關單位:

1. 追授陳梅慧「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依《勳章條例》第七條,非公務人員獲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的資格包括「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陳梅慧完全符合此一條件!

2. 將陳梅慧生前的事蹟編入課本,讓國人永世銘記、成為後代子孫敬仰學習的典範。

是否同情柯,事關藍白合破局? | 管長榕

「慎重」地論事用法,是每個人應得的待遇。任何人被剝奪這項待遇,都是值得同情的。怎麼能因藍白合破局而覺得無須同情被「不慎重」地論事用法的人?怎麼可以有這種助紂為虐、幸災樂禍的心態!

「高源流專欄」柯文哲要未雨綢繆

電子腳鐐對柯純粹是一種屈辱,一種人設的糟蹋,一種「不慎重」地論事用法。這是民進黨唯一會使的招式:根植仇恨。吾人不必替權勢幫腔按讚。

何況坊間受談話節目影響,對藍白破局一直存有兩大誤解:

認為應該藍正白副,否則破局責任在白。
我們事後諸葛亮可以發現,就黨而言,確實是藍大於白;但就人而言,柯強於侯無庸置疑。君不見賴某人為了連任,如今打燦打柯不遺餘力,卻視侯如空氣,根本沒有打的必要。所以當初強強配的話,應是藍加柯,而非弱弱配的侯加白。破局的原因很簡單,藍以百年大黨之姿,不可能為他人作嫁,所以堅持藍正白副侯柯配。違反「下架民進黨」的民意,不以勝選為考量的是藍。

    人多以為藍白合有六成票,大過賴某的四成少數。這是IQ個位數的計算法。如同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下一隻後,還有九隻。
    藍白合絕對會有跑票,如同打槍後絕對會有跑鳥。藍白合必定是1+1<2的算式。只是柯正跑得多,還是侯正跑得多的問題。我們再來一次事後諸葛亮。自柯出事後,眾黨民調滑落10%,其中9%歸綠,另外1%游離。致使綠支持度過半,藍持平不動。這樣看來,柯侯配與侯柯配,哪個跑票少?哪個勝算大?無待蓍龜。所以當時柯對侯說,讓給你選也不會選上。甚至幾可斷言,若是侯柯配,賴某今日就不是少數總統了。
    所以侯柯配破局,最痛心疾首的是賴某。藍營的憤概只排第二。柯不配合藍白配,是賴某成為少數總統的最關鍵。也是柯今日被「不慎重」地論事用法的由來。柯對賴不但有2028連任的威脅,也有2024少數總統的舊恨。

    檢察官成為令人恐懼的惡魔? | 管長榕

    讀劉廣華教授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有感。

    古有反坐律。今檢起訴柯,求刑28.5年。若定讞無誤便罷,否則若有不足28.5年時,檢方要不要反坐補足之,以為藉權藉勢霸凌威嚇者戒。

    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這種諷刺由來已久,為什麼主事者皮厚到臉不紅氣不喘的不動如山?是不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索賄三部曲?

    今之詐騙案,已有從利用被害人貪念心理,轉為利用被害人恐懼心理之趨勢。而詐騙者所假冒的就是檢察官。檢察官早該自我反省,為什麼給一般民眾的印象不是正義的守護者,而是令人恐懼的惡魔。

    沒有跟法院打過交道的人,不會知道推檢(推事、檢察官)們的囂張跋扈。他們像皇帝一樣,要你畢恭畢敬、哈腰陪笑、阿諛奉承、卑躬屈膝,不然就是犯後態度不佳,或是藐視法庭。他們憑主觀好惡論斷,甚於憑公平正義。通常受到冤屈不平者,才往往容易藐視法庭,或者表現出犯後態度不佳。

    照理說,勝訴敗訴各半,為什麼民意有八成不信司法?更糟的是,為什麼積習已久,卻無計可施,無法可治?

    「實質廢死」是司法再次侵害民主趨向獨裁 | 郭譽申

    憲法法庭判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因此設定判死的七條件/關卡,等同於「實質廢死」。台灣多年來的多次廢死民調,反對者都超過八成,憲法法庭顯然違反台灣民意。

    民主是國家由人民做主,即政府應該遵照民意施政。憲法法庭違反民意,因此是司法侵害民主,也是司法侵害立法權,因為廢死涉及修法,應屬於民意機關立法院的權責。

    「實質廢死」不是司法侵害民主的首例,2017年大法官釋憲認定《民法》未讓同性建立婚姻關係違憲,也是類似情況,蔡政府跳過立法院的民意討論和立法/修法,通過大法官釋憲,直接強制人民接受同性婚姻等同異性婚姻。

    眾所周知,廢死和同婚都是歐洲價值,是由歐洲帶起來的「人權」風潮,但未普及全球。大法官和政府不遵從台灣民意,卻去遵從歐洲民意,真是奇怪!去過歐洲的人大概都知道,歐洲的大部份國家不如台灣治安良好,不大不小的違法案件相當多。我們幹嘛學治安不如我們的歐洲司法?

    台灣的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得連任,是愚蠢的設計,導致現任的大法官全由蔡英文提名,因此完全傾向民進黨和賴清德,而毫無公正客觀中立可言(如阻擋「國會改革法案」)。大法官堅持「實質廢死」,違反民意,侵害民主,人民應該把罪責歸於大法官背後的民進黨和賴總統。

    對於廢死和同婚,两岸的民意大致類似。自詡民主的台灣違反民意,達成實質廢死和同婚合法;而被視為不民主的大陸卻遵從民意,不搞廢死和同婚合法。這真是相當諷刺!

    不久前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大肆搜索和迅速羈押,也是執政者利用司法侵害民主的案例。台灣的檢察系統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的政務官是所有檢察官的長官,能決定檢察官的升貶,因此檢察官聽命於執政者,乃是人之常情。北檢在似乎未查到金流下就大肆搜索柯的住處和辦公處所,隨後並在偵訊中加以逮捕和羈押,看來就是缺少證據、押人取供、程序不合法,卻有效地重挫柯和民眾黨的支持度。執政者這樣迫害在野黨,當然是侵害民主,不論柯未來是否被法院判決有罪。

    現代的獨裁者都知道要和顏悅色地呈現親民愛民的形象,同時要掌控司法,利用釋憲建立「合意的」法治架構,並利用司法「合法地」處置異議者和在野黨。賴清德雖主政不久,看來頗有當獨裁者的天賦能力(參見《賴政府的百日「政績」》)!

    反「實質廢死」簡說 | 管長榕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是設定判死七關卡,等同「實質廢死」。其背後理念就是李念祖律師所說,沒有人有殺別人的資格。以此理由「實質廢死」,正是保障了那些惡人「有殺別人」的資格。

    我們說,你不可闖紅燈,因為會被開單。你不可搶銀行,因為會被關。你不可殺人,因為會被判死。現代刑事學已經摒棄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主義,但仍不得不就每一犯罪行為定其負面價值,而讓行為人買單,以維護整體價值與秩序的運行。刑罰只是犯罪人就其行為付出的代價而已。

    你有沒有聽過,每年開出上千萬乃至上億的紅單,還是有人超速闖紅燈,證明開單效果不彰,所以應改弦更張,不開紅單了。

    你有沒有聽過,小偷進進出出監獄好幾回,照偷不誤,證明入監效果不彰,所以別關了,開放「零元購」反而能有效減少竊盜案。

    誰告訴你死刑不能遏止犯罪就該廢死?

    主張廢死者大概認為,沒有一種犯罪的負面價值大到必須判死。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包括殘酷剝奪他人的生命,都無須以犯罪者之生命來買單。

    李念祖表彰的並不是「沒有人有殺別人的資格」,而是「惡人有殺別人的資格,好人沒有」。小朋友問地球是圓的還是方的?政府官員說,兩者我都可以開課教學,而且都可以引經據典。我想李念祖和憲法法庭也可以,這就是律師和台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