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寧站周邊開發延宕20年:從行政決策看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的界線 | 丁紹傑

臺北捷運板南線永寧站於2006年通車,至今已20年。然而,位於永寧站周邊、原規劃辦理聯合開發的大片土地,至今仍未依原規劃完成開發。

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捷運聯合開發延宕」;但從公共行政、都市計畫與法律制度來看,背後其實涉及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政府為興建公共建設,究竟可以取得人民多少土地?公共利益與後續商業開發之間,又應如何劃定界線?

永寧站當年規劃「捷一」、「捷十」兩處聯合開發基地,分屬不同都市計畫區。其中相關土地後來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到了今天,受司法院釋字第743號影響的永寧站開發基地仍高達17,046.62平方公尺,約5,156.6坪。

依官方資料,該基地因係徵收取得,受釋字第743號拘束,無法再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直接辦理捷運聯合開發,目前主要作為捷運轉乘停車場及公車轉運站使用。

問題也由此產生:
興建一座捷運永寧站,真的需要五千多坪土地嗎?

捷運公共建設當然需要土地。車站、軌道、出入口、通風井及其他必要設施,政府依法取得土地具有明確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取得私人土地的範圍超過交通設施實際必要程度,而超出部分原本可由私人自行興建住宅、商場或辦公大樓,其財產使用與開發權益即可能受到重大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732號指出,政府為捷運土地開發目的,徵收超過交通事業所必須範圍的毗鄰土地,在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有違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保障。

到了釋字第743號,大法官進一步指出: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為捷運系統需要而徵收取得的土地,不得在同一計畫中再依第7條辦理聯合開發;政府如欲將這類徵收土地移轉予第三人,也必須具有明確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要求。

大法官在理由書中進一步區分兩者性質:第6條徵收土地,是為了興建捷運這項特定公共目的,「非以追求商業利益為考量」;第7條聯合開發,則涉及土地有效利用、開發利益分享及風險分擔。兩者目的與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換言之,政府即使因徵收而成為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因此完全比照一般私人地主,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原本基於特定公共目的所取得的土地。
這也說明了永寧站聯合開發為何會陷入今日的困境。

當年的政策構想,是希望捷運建設與土地聯合開發同時進行;但後來的憲法解釋重新劃定界線:為公共交通目的徵收取得的土地,不能僅因冠上「聯合開發」之名,就轉變成可以自由進行商業開發的土地。

結果,永寧站這片約5,156坪、區位甚佳的土地,政府至今仍然持有,卻無法按照原來構想直接辦理捷運聯合開發。2026年的官方資料仍要求雙北捷運主管機關研究其他合法的活化方式。

因此,永寧站延宕20年的問題,不宜只理解為行政效率問題。從公共行政角度來看,更值得討論的是:當行政機關規劃重大公共建設時,如何正確界定公共目的、土地取得範圍與未來開發方式?如果制度設計之初沒有把三者的法律界線釐清,今日看似有利的政策安排,可能在多年後產生難以解決的行政問題。

永寧站留下的歷史經驗是:
公共建設需要多少土地,就應依法取得多少土地;公共建設與商業開發,也應在制度設計之初清楚區分。
人民為捷運建設提供土地,是為了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僅因捷運建設可能帶來土地增值,就當然將超過公共建設必要範圍的私人土地一併納入,再轉化為政府可以分享的商業開發利益。

永寧站今日約五千餘坪土地無法依原計畫開發,表面上看,是龐大的土地開發利益未能實現;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正是憲法對行政權與人民財產權所劃下的一條界線:
捷運建設是公共利益;土地開發涉及商業利益。公共利益不能成為政府過度取得人民財產的理由。

對公共行政、都市計畫與土地政策而言,永寧站20年的經驗真正值得研究的,或許不只是「為何一項開發案延宕如此之久」,而是更根本的問題:
一項當年看似合理的行政決策,如果沒有充分考慮法律界線、比例原則及人民財產權,二十年後,政府與人民可能共同承擔什麼代價?
這或許才是永寧站共構開發延宕20年至今,最值得重新檢討的問題。

我親身體驗的台灣司法:真是個笑話 | 卓飛

我曾有個官司,從地院初審,打到高院更七審,歷經了14年,好像整個人的生活,就是在跑法院,那時的我,人疲馬乏,極為無助,對生命悲觀極了。
整個人生,完全翻轉,覺得像掉在谷底,絕望失意,但還是要咬著牙走下去,畢竟人生只有一回,未來路還很長,怎能不堅持?

遇到各種不同的法官,有的疾言厲色,也有的溫和委婉,有的問案時,鉅細靡遺,也有的言詞粗鄙,令人瞠目。
有的法官,端坐庭上,一語不發,閉目養神,彷彿神遊太虛,讓人摸不著頭腦,也有的法官,磨刀霍霍,摩拳擦掌,如臨大敵的,形形色色,讓我大開了眼界。

而在審訊的過程,有的法官,刻意選擇性的忽略,也有的法官,不查證據,只憑想當然爾,便宜行事,在法官的眼中,我們只是群待宰的羔羊吧?生殺取捨,皆由他說了算,如此的審判,真能公正嗎?

更有趣的是,有次審案的法官,居然遇到舊時的同學,往日情懷,歷歷在目,如今,一個高高在上,一個淪為階下之囚,令我啼笑皆非,無限感慨。
多年以後,同學會上,再次相逢,陶然一笑,他說沒幫上忙,我說讓你為難了,同學情誼不變,只是有些遺憾,這不就是人生嗎?

所以,我不相信台灣的法官,我也不相信,台灣的司法,整個審判,就像一場猜謎大會,誰也猜不出結果,任憑法官主觀的判斷和當時的心情。

現在的司法,更是複雜,除了法官個人的偏見,又加上了政治的立場,更是無法有客觀公正的判決,所以,我覺得台灣的司法,真是個笑話,還能有什麼期待?

當原告與被告是同一人:川普又有花招 | Albert Yin

一個人可以告自己嗎?一個人可以告自己、再跟自己和解,然後用別人的錢賠給自己嗎?

聽起來像法學院考卷上的刁鑽假設,卻是這週真實在美國上演的劇本。七月十三日,南佛羅里達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凱瑟琳・威廉斯(Kathleen Williams)裁定,川普總統與國稅局(IRS)之間的一紙和解自始無效,理由乾脆俐落——這根本不是一場官司,而是一齣「自我交易」(self-dealing)。

一、事情是怎麼開始的

故事要從一樁洩密案說起。川普第一任總統任內,國稅局一名約聘人員,把川普的報稅資料洩漏給《紐約時報》與 ProPublica。該員後來因洩密罪被判五年徒刑並定讞。

今年一月,川普與兩個兒子以此為由,向國稅局提起訴訟,主張自己有權獲得一百億美元的「國家賠償」。

弔詭的是在今年五月,他又主動撤回了自己的告訴。然後國稅局對他撤告的「回報」,是一筆約十七億美元的基金,冠上「反武器化基金」(Anti-Weaponization Fund)的名目,說是要補償那些被前朝政府「政治追殺」的人。而更關鍵的,是這紙和解同時給了川普本人、家族與企業一張近乎「永久免查稅」的免死金牌。

這筆基金一亮相,立刻被兩黨人士齊聲罵為「小金庫」(slush fund)。外界普遍懷疑,錢最後會流向白宮的政治盟友,包括當年川普敗選國會暴動的參與者。

二、法官看穿了什麼

真正踩下煞車的,是三十五位卸任聯邦法官連署,請求法院重啟此案。威廉斯法官於是深入審查,下了嚴厲的批評判決:從頭到尾,原告與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對立,不但沒有所謂的「案件或爭議」,更沒有「誰會勝訴」這種問題。

道理很簡單,本案的被告是財政部及其轄下的國稅局,兩者都是行政部門的一環,最終都聽命於行政首長,也就是川普本人。當原告與被告實質上是同一人時,這場訴訟便失去了「真實對立性」。法院不是被用來解決真爭議,而是被拿去替一樁協議蓋上一枚「合法」的橡皮圖章。更別說這個和解,是把納稅人的錢挪給總統與其追隨者們。

而全案最精彩、也最諷刺的一擊在這裡:威廉斯法官用來證明「川普控制國稅局」的依據,竟是不久前一樁對川普有利的最高法院判決。這個判決擴張了總統對各行政機關的控制權。沒想到,川普親手在最高法院贏來的權力,反過來成了他「自我交易」的鐵證。他越是能證明自己能擴權號令行政部門,就越是坐實了這個和解是左手給右手錢。

三、附帶的火

裁定的殺傷力不只針對和解本身,法官認定相關律師「惡意」行事、為「不正當目的」提告,並將川普的代理律師布里托(Alejandro Brito)移送佛羅里達州律師公會懲戒,另一名律師則被限制一年內不得在該法院承接案件。

法官甚至把裁定書分別寄往紐約州與華府的律師公會。因為代理司法部長布蘭奇(Todd Blanche)、副司法部長伍德沃德(Stanley Woodward)分別是這兩地律師公會的會員。時間點格外微妙:兩天之後,布蘭奇就要為了正式出任司法部長,前往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接受提名聽證。

四、這件事的重量

川普政府替這筆錢取名「反武器化」,一個宣稱要終結「司法武器化」的方案,做法卻是把司法程序本身武器化,拿法院當漂白工具。而買單的,是每一個誠實繳稅的美國人。威廉斯法官的裁定之所以重要,不僅在於它擋下了十七億美元,而在於它守住了一條線:訴訟必須有真正的兩造,法院不是當權者的公證處。

當然,這終究只是地方法院層級的裁定,行政部門幾乎必定上訴,戰場甚至會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川普陣營指控「這是歐巴馬任命的法官」,試圖把一則憲法問題矮化成黨派恩怨。

川普最後是否會終審翻盤還不得而知,但是司法要讓人尊重,就要不畏懼當權者濫權而能守住底線。至少在這個國家,還有法官不願當橡皮圖章。

黑夜一定會結束,我們都是手持火把的守夜人 |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今天,台北地檢署公布了對我和我團隊成員的起訴書。
對於這樣的起訴,我有話要講。

2002年,我離開了我所熟悉的演藝事業,進入了我完全陌生的立法院。這24年來,我努力捍衛原住民的尊嚴並推動了無數原民法案,也爭取了部落的基礎建設。勤走部落、傾聽族人的聲音,成為了我的日常。當年,我很幸運,認識了熟悉台灣原住民族運動與立法院運作的張俊傑先生和他的團隊夥伴們。在立法院他們熱誠奉獻、各司其職的專業投入,讓我能夠將有關立法院的行政庶務完全信任地交給他們,沒有後顧之憂地專注在問政和行走部落的工作上。

全台灣有七百多個部落,分布在山上、海邊和離島。如果再加上在都會區討生活的族人,我工作和服務的範圍幾乎涵蓋了全台灣,這和區域立委的單一選區是截然不同的。這樣遼闊的選區,對於一個沒有政黨奧援的無黨籍立委來說,從來就是一個挑戰,也是一項責無旁貸的使命。要完成這樣的使命,我的助理團隊必須是一群急公好義、機動性高、覆蓋面廣、並且能力出眾的夥伴。

二十多年來,我和我的助理團隊一步一腳印地走遍了部落、都會和離島,了解了我族人們的生活,發掘了我族人們所面對的問題,並且透過訪調、立法和政策執行的方式,努力地去解決問題。令我感動欣慰地是:族人們感受到我們的努力,並且用選票表達了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持。從參政之初的八千多票到後來的五萬多票,族人們長年溫暖的支持,成為我們問政最堅實的依靠。

除了原住民族的議題之外,作為一個立法委員,關切社會福利和國計民生也是我的職責。這使得我必須關切人民的生活需要,也必須監督政府的施政績效。如果沒有一個全方位助理團隊的集體努力和協助,我將無法成為今天的高金素梅。

對於這次同樣被起訴的張俊傑先生,我要為他說句公道話。張俊傑先生,也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傑哥,他不僅是我的助理,我質詢稿的主筆,更是我問政、參與社運的老師。傑哥早在上個世紀的台灣黨外時代,就投入原住民族運動,參與創立了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他在1990年代擔任過林正杰先生的立法院助理。1999年,「921大地震」後,傑哥為山區受災原住民的權益奔走呼籲。「蒼生無言,俠為其聲」,傑哥用行動證明了「俠之大者」應有的風範。這樣一位「不愛其軀,不衿其能」,為原運無私奮鬥終身的人,始終都是我的榜樣!傑哥您辛苦了!我們的團隊沒有讓您失望!

對於起訴書中所提到的「部落行銷」和「梅園文創」的部分,我要強調,我沒有成立公司,也沒有出資,這兩項事業都是一群長年來熱愛原住民族文化的朋友們,為了部落的經濟產業、小農推廣、手工藝品推銷以及在地就業的需求,所搭建起來的平台,並非為了特定目的成立的。這個平台協助了部落的婦女、小農和年輕人的就業,這些攸關族人生計的議題,一直是我和我的團隊助理露子、怡君和智葟主任長年來關注的工作。對於我的助理們因案而疲於奔命,我感到不捨,為他們抱屈,並且為他們「不忘初衷」的堅持,感到榮幸,謝謝你們!

至於新冠快篩的問題,大家想必都還記得當年疫苗和快篩都兩缺的緊急情況吧!那個時候,不但人民恐慌,缺乏資源的原住民部落情況更是嚴峻!當他們紛紛打電話來緊急求助的時候,身為一個立法委員難道可以視而不見?見死不救嗎?

為了緊急解決這樣的危機,我在網路上呼籲各界能捐贈口罩和快篩給部落,也謝謝各界溫暖地捐贈和支援,讓我們原住民部落得到了及時的守護。當年要到各部落甚至於疫區去發放快篩其實是非常辛苦的,由於缺少防護衣,各地方的議員夥伴和我的助理團隊們必須要穿上雨衣、雨鞋,戴上三層口罩,挨家挨戶地去部落、文健站、學校、教會、消防隊、照護機構發放快篩試劑,發放對象不限身分及年齡。我無法理解:為什麼五年前救命防疫的人民義舉,現在竟然會成為被起訴的依據呢?各位議員夥伴和助理們,你們被搜索和約談,非常不公平的,我相信天道酬勤,公道自在人心!你們無私的奉獻大家都有看到,部落都會記得!

從2月10號到今天,雖然我經常感到身心俱疲,但總會有很多認識和不認識的朋友為我打氣,給了我很大的力量,謝謝你們的鼓勵!也謝謝我團隊裡的每一位夥伴在這段時間以來頂住壓力,堅定地繼續在崗位上認真工作。經歷這番波折之後,我更加確信:我們真的就是風雨與共的一家人!

此外,我還要謝謝熱心協助我們的律師們,始終關心我的族人朋友們。有你們的扶持和鼓勵,我將一如既往地繼續捍衛原住民族的權利,持續監督政府施政,看緊人民的荷包,保衛和平!

黑夜一定會結束,我們都將會是手持火把、等待黎明的守夜人!

教唆失智者從事對其個人或社會有害的活動,觸犯什麼法律? | 俞力工

我問Gemini:
在西方發達國家,若發生教唆失智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老人、殘疾人,去從事對其個人或社會不利/有害的活動,觸犯什麼法律條例?

Gemini答覆:

在西方國家,針對教唆失智、殘疾或喪失行為能力的人從事有害活動,法律並非僅單一條例,而是透過多層次的法律體系進行監管與制裁。由於這類行為本質上是利用受害者的脆弱性,法律通常將其定義為**「犯罪剝削」(Criminal Exploitation)或「虐待弱勢群體」**。

以下是處理此類行為的主要法律路徑:

1. 教唆與共犯責任(Incitement and Accomplice Liability)

在刑法理論中,教唆者(Inciter)通常會因其「操縱他人」的行為而被視為共同正犯或教唆者。
原則:如果教唆者利用某人(無論其是否喪失行為能力)去實施犯罪,教唆者本身即視為該罪行的實施者。即便受害者因失智或精神障礙而無法承擔刑事責任,教唆者仍會被視為「無責任能力的工具」背後的直接行為人。
特殊情況:法律會嚴厲懲處利用「法律上無法自控者」作為犯罪工具的行為,這通常會加重判刑。

2. 現代奴役與人口販運法(Modern Slavery Acts)

在英國(《2015年現代奴役法》)及其他許多西方國家,將弱勢群體(包括殘疾人、失智症患者)強迫、脅迫或誘導去從事犯罪活動(如販毒、盜竊、乞討),被明確歸類為**「刑事剝削」**。
核心定義:當一個人利用他人易受傷害的處境,進行控制或操縱以獲取個人利益或讓其犯罪,這本身就是一項嚴重的重罪。
特點:此類法律允許執法部門在剝削行為發生階段即介入,而不必等到最終犯罪結果發生。

3. 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法

針對失智症患者與殘疾人,還有專門的法律來防止其受侵害:
虐待成年人罪(Elder Abuse / Adult Protection Laws):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有針對弱勢成年人的保障法。這類法律將「情感操縱」、「精神虐待」或「迫使他人作出不利於自己的決定」定義為非法。
財務剝削(Financial Exploitation):若教唆行為涉及財產損害,法律會依據針對弱勢群體的詐欺或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進行民事與刑事追訴。

4. 關鍵罪名範疇

根據具體案件情節,教唆者可能觸犯的法律條例包括:
共謀罪(Conspiracy):若教唆者與受害者形成合意(即使受害者能力受限,教唆者仍可構成相關指控)。
強迫勞動/強制活動罪:限制受害者自由並迫使其從事特定行為。
過失致死或身體傷害罪:若教唆內容導致受害者在執行活動中發生意外、死亡或身體受損,教唆者需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在民法與行政法層面,取消受害者在受脅迫下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或契約。

總結

西方國家的司法邏輯是:「教唆者負主要責任」。即使受害者因精神狀態無罪,教唆者不能以「是對方自己做的」為由脫罪。相反地,利用他人的殘疾或失智狀態來操縱其犯罪,通常被視為量刑時的重大加重情節(Aggravating Factor),會面臨更長刑期和更嚴厲的社會制裁。

柯文哲應該沒有貪污罪,但可能有圖利罪 | 郭譽申

柯文哲因京華城貪污案被一審重判17年徒刑,執政黨普遍贊同判決,而在野黨則多認為司法不公、政治迫害。貪污案若成立就是重罪,若不成立就是無罪,有天壤之別,因此必須證據非常明確。這審判結果無法獲得大衆的共識,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對國家社會都不利。

柯案的主要貪污證據在於帳冊上記錄有「小沈1500」和京華城的業主沈慶京指令手下匯入民眾黨210萬。前者被檢方認定為收到沈慶京的賄款1500萬,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而不採信;後者則被法官認定為賄款,但柯和沈都主張是沈捐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
區別賄款還是政治獻金,是貪污案判決常見的難題(也是選舉民主制度的一大弱點)。

本案另一很大的疑點是,京華城容積率放寬,業主獲利超過百億,若是行賄獲得通過,賄款應該至少數億,甚至數十億,210萬和1500萬都太少了,不成比例,不像賄款。
贊同判決者主張,210萬和1500萬只是前金或部份賄款,其他的賄款尙未查到,甚至可能經由國外,因此查不到。
反對判決者主張,假使有上億的賄款,若在國內,不可能查不到;若在國外有安全的行賄管道,何必在國內搞出210萬或1500萬?

本案的法官認定210萬為賄款的前金,卻不管主要的賄款或後謝在哪,又欠缺沈慶京與柯文哲期約放寬容積率的證據,其推論有明顯的漏洞,簡直是不管證據、全憑臆測。法官這麼武斷,如何能讓人心服?

根據已有的證據,筆者提出簡單並符合邏輯的推論:
沈慶京捐給民眾黨210萬的政治獻金,以博得柯文哲的好感,使沈有機會遊說柯。民衆黨是新成立的政黨,必定很需要錢,沈的捐助政治獻金,讓柯對沈另眼相看,願意聽沈的說辭。
沈遊說柯,京華城容積率放寬,不僅有利於業主,也有利於台北市民。柯有利國利民之心,又有些剛愎自用(也可說是敢於力排衆議),終於同意沈的說法,於是裁定放寬京華城的容積率。

根據以上的推論,柯文哲沒有收賄款,因此沒有貪污罪,但可能有圖利罪。京華城的業主沈慶京由於容積率放寬,顯然獲得巨大的利益。柯放寬容積率是否違法?主要是《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若違法,則構成圖利罪;若不違法,則不構成圖利罪。法官應該詳細探討柯是否觸犯圖利罪,才是正途啊!

憲訴法不違憲,朝野應協商大法官人選 | 郭譽申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今年1月賴總統公佈實施,卻指示民進黨立委51人聲請釋憲。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現在出缺7人,只剩8人。其中的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前两天宣告《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立刻失效。這違憲宣告有效嗎?

若這違憲宣告有效,這5位大法官就能同樣判決立法院通過的任一法案違憲,亦即可以推翻立法院通過的所有法案,簡直成為立法院的太上皇!

我們說這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因為他們的人數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根據現行的《憲訴法》,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因此這5位大法官的自行評議《憲訴法》修正案違憲,根本是無效的。即使認為現行的《憲訴法》有違憲之虞而不遵從,總要遵從修正前的《憲訴法》,修正前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2/3以上的現有大法官參與評議,因此至少6(>8*2/3)位大法官才能形成「憲法法庭」評議釋憲,這5位大法官仍然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

這5位大法官主張現行的《憲訴法》違憲,他們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現行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很可能導致因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就像現在只有8位大法官就無法釋憲),違反了憲法賦與大法官釋憲的權責。他們也是以此為理由辯稱不得不以5人形成憲法法庭釋憲。

其實現在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的原因是大法官有7人出缺,因此解決的辦法應該是補足大法官人數,而不是降低組成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人數;立法院代表民意通過的法律是很神聖的,當然需要很多大法官參與評議並且絕大部份有共識,才能判決其違憲,所以現行的《憲訴法》並不違憲。

大法官出缺無法補足,是因為賴總統獨斷獨行,不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立意就是總統須與立法院協商大法官人選,現在在野黨是立法院的主要政黨,總統就須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賴不與在野黨協商,逕自都提名親綠人士,自然都被在野黨否決,造成大法官7人出缺。這明顯是賴的錯,5位大法官卻硬拗,反而怪罪於《憲訴法》!

朝野要如何協商大法官人選?筆者建議:綠推薦3位大法官,藍白推薦4位大法官,大致符合双方的得票率,總統就提名這7位大法官,立法院也同意任命這7位大法官,15位大法官就都補實了,於是可以依照《憲訴法》組成憲法法庭執行釋憲了。

台灣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 劉廣華

晨起閱報看到清潔隊員因熱心,將資源回收僅值32元的電鍋轉贈拾荒老婦,卻遭判刑,後續更可能因此遭免職而損失退休金;同日報導中油天然氣接收站工程爆發採購浮報百億弊案,據說有政治人物介入。

兩案當然不能直接比較,一案一審判決,另一案則有可能是冤枉的;不過,想到曾經有政治人物在高鐵上遺失300萬現金引發貪汙行賄爭議,卻全身而退,更有前國家領導人雖是貪汙弊案纏身,則依舊悠遊法外指點江山,就感到小民百姓的遭遇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想到《莊子》所說的「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意思是說,偷腰帶帶鉤的人要被誅殺,但篡國奪權的人反而能成為諸侯。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意思說白了就是,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但這話的重點並不在嘲諷,其核心意義在於,因為制度與權力的不對等,使得罪行的判斷並非取決於行為本身,而是取決於身份與利益結構。

或有曰,現代社會法律制度講究人人平等,小民百姓當然也是保護對象,遠非戰國時代可比,但現在跟戰國時期這2500年的距離真有那麼遠嗎?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的底層邏輯在於:

首先,案件定罪的證據門檻有別;小案往往從人、事、時、地、物到證據都清楚分明,容易獲得;而大案則往往籠罩著層層迷霧,需從金流、帳務、標案規劃、關係人、會議紀錄、口供等等層面切入,要穿透披著諸如合約、變更設計、程序文件等合法外衣,或是不合法的洩密、密室協商等層層的阻攔中找出決策脈絡或弊病,很難定罪。

其次,小案案情單純,也經常是個別的小民百姓所犯,罪責分明,無從推諉;而大規模的貪汙,或大型工程弊案則常常牽涉廣泛,集體決策,個人責任被稀釋,同時也可能出現「你簽我核、我核你辦」的分工,讓究責更難。

再者,因為權力與資源的不對等,小偷小摸的小案被抓到也就被抓到了,一翻兩瞪眼,沒啥可說;大案則可能出現律師團的動員,媒體的操作,政治力的影響,人脈網絡的掩護等等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外人根本難窺其豹,真相都模糊不清,更談不上破案了。

換句話說,有罪無罪先不談,光是制度與現實因素的存在就會讓一些大案不容易有結果。
更何況,大人物權力在手,即便貪腐,也往往因為與立法、監察與司法體系有連結而獲得保護,或是因利益牽動太廣,反而形成大到不能倒,或是不便查、不敢查的困境;小人物則一抓一個準。

再回到32元回收電鍋的案子來。
法律當然要守,但在小額、無獲利動機,或具明顯善意的情境中,司法體系更應善用比例原則做出裁量。
畢竟,執法不是只為了遵循法條規定,而是為了完成正義。

人間有正氣——緬懷正義化身陳梅慧 | 林通明

時值陳梅慧女士11月5日的40歲冥誕。一年前(2024年12月4日),這位集真、善、美於一身的正義化身,在國道1號上遭遇突如其來的車禍,撒手人間。這起悲劇實在讓人扼腕嘆息!

陳梅慧無論是身份地位、專業還是經驗,都是一等一的。

當時很多媒體在報導陳梅慧身故的悲劇時,都只強調她的職業是「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卻較少有人知道,陳梅慧同時也擔任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的理事長、以及全球反詐騙組織台灣分會的理事長,也就是說,她相當於台灣民間的反詐先鋒,身份非同小可。

她聰慧絕倫、出類拔萃,雖非金融或科技背景出身,但僅靠自學,便已深諳虛擬貨幣相關知識。

她身經百戰,曾參與過救援柬埔寨人口販運案被害人,協助警方偵破創意私房案、八八會館案等大案。她十年如一日般的不懈努力,使眾多犯罪者伏法。她一個人的反詐成果,可以說超過了整個政府,堪稱傳奇!令人聯想到《福爾摩斯探案》系列小說中,無能的蘇格蘭場,每次都要靠神探福爾摩斯指點或出手協助,才能順利破案。

而她的人格,更是完美無瑕,猶如至暗中的一束光芒、濁世中的一朵淨蓮:

她正義感爆棚、是非分明、嫉惡如仇,運用所學專業,替弱者、替受害者討公道,為捍衛公平正義、為掃黑除惡、為追查真相而戰,是詐騙集團與戀童癖等一切惡勢力的死敵與剋星。

她勇敢無畏、不懼強權,面對無窮無邊、深不可測的邪惡,仍堅持挺身而出與之對抗,奮戰到底,至死方休。

她謙遜低調、默默付出,從不高調炫耀。

她善良無私、捨己為人,多次無償幫助警方破案、協助受害者,不求回報。

不是所有英雄都穿著披風,陳梅慧是名副其實的台灣英雄、台灣之光!她同時兼俱虛構作品中神探福爾摩斯的執著求真與包青天的浩然正氣!

令人不禁心生疑竇的是:陳梅慧曾深入參與調查過的柬埔寨人口販運案、創意私房案及八八會館案等案,這一系列大案背後的水到底有多深?有多少尚未曝光的秘密?到底有哪些深藏不露的幕後黑手?陳梅慧生前是否發現這些案件彼此之間的關聯、是否觸及到了背後深不可測的驚天黑幕?這一切的一切,隨著陳梅慧的犧牲而真相難明,就此塵封……。

包括導致陳梅慧犧牲的那場車禍,本身也是疑點重重,很快就被官方以個人造成的意外事故結案,意圖讓民間的眾多質疑聲音就此沉寂,最終不了了之。

當權者真的認為他們總能肆意妄為、一手遮天,而廣大群眾都是任他們隨意糊弄的愚蠢順民、會全盤接受他們給出的「官方說法」嗎?

我們不能忘記陳梅慧的貢獻,更不能讓她白白犧牲。但願陳梅慧的精神能如不滅的星火,照亮重重黑暗,引領人民覺醒,打破一切當權者的謊言欺騙與永久統治,撥亂反正、實現變革,還世道一個清明!

只要萬眾一心、持之以恆,我們深信,撥開雲霧見青天的那一刻必將到來,真相戰勝謊言、光明戰勝黑暗、正義戰勝邪惡的那一刻必將到來!

最後,要呼籲政府有關單位:

1. 追授陳梅慧「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依《勳章條例》第七條,非公務人員獲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的資格包括「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陳梅慧完全符合此一條件!

2. 將陳梅慧生前的事蹟編入課本,讓國人永世銘記、成為後代子孫敬仰學習的典範。

是否同情柯,事關藍白合破局? | 管長榕

「慎重」地論事用法,是每個人應得的待遇。任何人被剝奪這項待遇,都是值得同情的。怎麼能因藍白合破局而覺得無須同情被「不慎重」地論事用法的人?怎麼可以有這種助紂為虐、幸災樂禍的心態!

「高源流專欄」柯文哲要未雨綢繆

電子腳鐐對柯純粹是一種屈辱,一種人設的糟蹋,一種「不慎重」地論事用法。這是民進黨唯一會使的招式:根植仇恨。吾人不必替權勢幫腔按讚。

何況坊間受談話節目影響,對藍白破局一直存有兩大誤解:

認為應該藍正白副,否則破局責任在白。
我們事後諸葛亮可以發現,就黨而言,確實是藍大於白;但就人而言,柯強於侯無庸置疑。君不見賴某人為了連任,如今打燦打柯不遺餘力,卻視侯如空氣,根本沒有打的必要。所以當初強強配的話,應是藍加柯,而非弱弱配的侯加白。破局的原因很簡單,藍以百年大黨之姿,不可能為他人作嫁,所以堅持藍正白副侯柯配。違反「下架民進黨」的民意,不以勝選為考量的是藍。

    人多以為藍白合有六成票,大過賴某的四成少數。這是IQ個位數的計算法。如同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下一隻後,還有九隻。
    藍白合絕對會有跑票,如同打槍後絕對會有跑鳥。藍白合必定是1+1<2的算式。只是柯正跑得多,還是侯正跑得多的問題。我們再來一次事後諸葛亮。自柯出事後,眾黨民調滑落10%,其中9%歸綠,另外1%游離。致使綠支持度過半,藍持平不動。這樣看來,柯侯配與侯柯配,哪個跑票少?哪個勝算大?無待蓍龜。所以當時柯對侯說,讓給你選也不會選上。甚至幾可斷言,若是侯柯配,賴某今日就不是少數總統了。
    所以侯柯配破局,最痛心疾首的是賴某。藍營的憤概只排第二。柯不配合藍白配,是賴某成為少數總統的最關鍵。也是柯今日被「不慎重」地論事用法的由來。柯對賴不但有2028連任的威脅,也有2024少數總統的舊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