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亞洲學者對西方出版物有一種奴性依賴,他們熱衷引用西方的出版物、西方的思想、西方的事物。的確其中有很多想法在過去是舉世無雙的,但是現在,坦率地說這些思想已經不再厲害了,也不再適用於一個從單極變為多極、從單一文明變為多元文明的世界。亞洲人必須放棄對西方的心理依賴。」(新加坡馬凱碩)
莫道不疑美,勿以西為貴。一個人壞事做絕,仍然可以天天高喊:「公義使邦國高舉」。唸聖經不會成為聖人,人們不該拿名言裝飾自己而洗腦人民。筆者行年古稀,聽爛了許多名言,心下不以為然,就此舉例做點反思。
我不贊同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表達意見的權利
這類話常常被解釋為我們應當尊重別人的意見,我實在不能同意。「意見」和「表達意見的權利」是兩碼事,人們應當尊重後者,無需尊重前者。碰到那些狗屁意見,我決不會說「我不贊同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的意見」。
其次被人誤解的是這話代表完全的言論自由,我也不同意。不用多說,聽聽這句就知道:「我不贊同你造謠,但我誓死捍衛你造謠的權利。」別再說謠言止於智者,那會侮辱到每一個人。
法國查理週刊遭受恐攻,引發世人同情,但也有沈默的旁觀者,他們並非害怕恐攻報復而沈默,他們只是不願誓死捍衛週刊的意見,也不會誓死捍衛週刊侮辱他人的權利。
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不知道誰先說的)
即便同為經濟學家,對於未來的預測,也往往南轅北轍。決策形成的當初不會沒有道理的,而決策的錯誤每每肇因於未來的變數,較少肇因於無知,更非肇因於故意,可以說近乎天災。貪污卻是主觀上有意為之的犯罪,藉政策來貪污更是百分百的人禍。尤其不同在於決策的錯誤可以改弦更張,設法補救;貪污卻是食髓知味,愈演愈烈。「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是在淡化貪污的罪惡,也在培育「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官僚怠惰,不足為訓。
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那是在西方文化下得出的結論。西方講法治,不講人治,而法律卻是道德的最底線,所以一旦執政的道德觀止於不觸法,即無所謂道德可言,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權力越大越容易避免法律,甚至立法、修法以得免,例如總統有權無責,任用行政院長不經立院同意,都是靠絕對權力修法而來。所以在一味標榜法治而不重視道德的西方,權力使人腐化。政治獻金、遊說團體、智庫、基金、旋轉門,NGO,在美國都已明火執仗的「腐化法制化」了,落實了民免而無恥。(川普及柯林頓夫婦的基金都已關門,他們卻一點都不會臉紅)。美國人均律師是全球均值十倍,其故在此。
但在一向以儒家民本思想為正宗的中國,追求道德與人治的「開明專制」,就不能驗證「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以小蔣的權力,貪腐怎麼會輸給阿扁?差別在於有恥無恥的良心罷了,「非不能也,不為也」。正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明罵死王朗,郭台銘罵不死民進黨,其理亦同。中國傳統對於絕對權力要求的人格境界,豈僅限於「不觸法」。
程序正義:毒樹毒果原則
非法取得的證據及其衍生證據都不能被採用。電影The Rainmaker裡那本保險公司內規明明是真的,但因屬於非法侵占得來的,所以法官要求陪審團對那本內規視而不見,不能做為證據。那末如果一位警官因為刑求而得知嫌犯埋屍地點,起出被害人屍體,是不是陪審團也要對屍體視而不見,不得做為證據呢?
此即美國法官發明的程序正義凌駕實質正義的理論,認為路走錯了(不正義),結果就是錯的;只要路走對了(正義),結果就是對的。所以走上對的路就算達標,否則否之。數十年間,流行全球。
不知道世人為什麼願意接受這種荒謬。對於程序不正義,我們大可訂立反坐的嚴厲罰則,怎麼可以漠視事實的存在呢?程序正義是為了追求實質正義,怎麼最後反而喧賓奪主、捨本逐末呢?怎麼可以用擴大不正義來懲罰不正義呢?
台灣最近有次警察臨檢搜出毒品,移送三人到法院,結果全部當庭釋放,因為找不到嫌犯同意搜索的錄音記錄。程序不全,大可將本案不列入員警的查案考績,甚至無功有過,加記警告。但事實歸事實,一碼歸一碼,怎麼能有案不辦,當庭縱放呢?我們原本屬於追求實質正義的大陸法系,就是因為亦步亦趨不疑美,邯鄲學步的倒向海洋法系了。恐龍由此而來。
思想殖民-對民主的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