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起閱報看到清潔隊員因熱心,將資源回收僅值32元的電鍋轉贈拾荒老婦,卻遭判刑,後續更可能因此遭免職而損失退休金;同日報導中油天然氣接收站工程爆發採購浮報百億弊案,據說有政治人物介入。
兩案當然不能直接比較,一案一審判決,另一案則有可能是冤枉的;不過,想到曾經有政治人物在高鐵上遺失300萬現金引發貪汙行賄爭議,卻全身而退,更有前國家領導人雖是貪汙弊案纏身,則依舊悠遊法外指點江山,就感到小民百姓的遭遇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想到《莊子》所說的「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意思是說,偷腰帶帶鉤的人要被誅殺,但篡國奪權的人反而能成為諸侯。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意思說白了就是,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但這話的重點並不在嘲諷,其核心意義在於,因為制度與權力的不對等,使得罪行的判斷並非取決於行為本身,而是取決於身份與利益結構。
或有曰,現代社會法律制度講究人人平等,小民百姓當然也是保護對象,遠非戰國時代可比,但現在跟戰國時期這2500年的距離真有那麼遠嗎?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的底層邏輯在於:
首先,案件定罪的證據門檻有別;小案往往從人、事、時、地、物到證據都清楚分明,容易獲得;而大案則往往籠罩著層層迷霧,需從金流、帳務、標案規劃、關係人、會議紀錄、口供等等層面切入,要穿透披著諸如合約、變更設計、程序文件等合法外衣,或是不合法的洩密、密室協商等層層的阻攔中找出決策脈絡或弊病,很難定罪。
其次,小案案情單純,也經常是個別的小民百姓所犯,罪責分明,無從推諉;而大規模的貪汙,或大型工程弊案則常常牽涉廣泛,集體決策,個人責任被稀釋,同時也可能出現「你簽我核、我核你辦」的分工,讓究責更難。
再者,因為權力與資源的不對等,小偷小摸的小案被抓到也就被抓到了,一翻兩瞪眼,沒啥可說;大案則可能出現律師團的動員,媒體的操作,政治力的影響,人脈網絡的掩護等等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外人根本難窺其豹,真相都模糊不清,更談不上破案了。
換句話說,有罪無罪先不談,光是制度與現實因素的存在就會讓一些大案不容易有結果。
更何況,大人物權力在手,即便貪腐,也往往因為與立法、監察與司法體系有連結而獲得保護,或是因利益牽動太廣,反而形成大到不能倒,或是不便查、不敢查的困境;小人物則一抓一個準。
再回到32元回收電鍋的案子來。
法律當然要守,但在小額、無獲利動機,或具明顯善意的情境中,司法體系更應善用比例原則做出裁量。
畢竟,執法不是只為了遵循法條規定,而是為了完成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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