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弘儀的爸爸能代表台灣人? | 徐百川

奴化思想的本義

日本殖民教育的重點最主要的是灌輸汙衊中國、頌揚日本的價值觀,以馴化台灣人服從和忠愛日本為目的,美其名「同化政策」,國民政府稱之為「奴化教育」。

因此所謂的「奴化思想」,僅是「認為中國人低劣、日本人優秀」的觀念,有了這樣的觀念,就會生出唾棄中國,認同日本的心理傾向了。本義毫無奴顏卑膝自甘低賤,願為日奴的意思,並非指台灣人生來具有奴性。

因此受過日本教育的程度愈高,其奴化思想自然也愈高。於是經過半世紀的日本殖民,奴化教育的確培養出鄙視中國,崇拜日本的台灣新世代(其中以醫科最多,後來台灣的醫學院都成了培養台獨的溫床)。

後來又加上了皇民化,就產生了認同日本為「新母國」的台灣皇民。如出賣抗日領袖林少貓的蘇雲英-即蘇貞昌祖父的家族…;以及對中國歷史文化完全失根的無知青年,如李登輝、蔡英文的老爸蔡潔生、鄭弘儀的爸爸…。

光復時台灣人大致上可分為兩類,絕大部份是未受奴化影響的人,如4~50歲以上的老一代人與吃番薯籤長大的勞苦大眾,他們深受日本的荼毒是點滴在心頭,歡慶光復的就是他們這類人。

另一類是少數一些「沐幸皇恩」改過姓,吃得好穿得好,通曉日本語文的高級台灣人。二二八之時參與造反的人基本上都是這些奴化、或是皇民化的人。

這些改過姓的皇民,尤其是「國語家庭」,不少已經奴化成性,可謂是台奸+漢奸的皇民餘孽。光復後他們利用陳儀百分之百開放的言論自由,捕風捉影批評甚至毀謗政府,與地下共黨在報刊和電台吹打起二二八的前奏曲。

陳儀允諾老蔣調走台灣駐軍後,他們藉著偶發的緝煙誤殺人命的事件,鼓動台灣人起而叛亂,立時受到滿腦子日本偉大,熱衷皇民化的許多青年學生和一些台籍日軍的積極響應,即是所謂的「二二八事變」。

事變之時,就有人在南部電台廣播:「自人類的歷史,割去支那,於人類毫無損失」,激勵群眾反華,這種論調正是日本奴化教育所孕育出來的。

李登輝執政以來,推行去中國化和頌揚日本殖民的歷史課綱,就是在複製奴化教育,鼓吹媚日仇華的思維,傳承奴化思想,再度洗腦台灣人,所謂的「天然獨」於焉而生。

就是現在綠油油的台灣南部,過去卻是國民黨的鐵票區。後來醜化抹黑國民黨的地下電台興起,光復後有了白米飯吃而長大的農民,人在福中不知福,年輕時開始在農田工作,就收聽帶來的電池收音機,等於大半輩子都受地下電台的洗腦。

2002年後出現的電視政論節目如汪笨湖(藝名)大量使用鄉土俚語,以故事性戲劇化的手法標榜「本土意識」,極受中、南部農民的歡迎。於是白天工作聽地下電台,晚上在家看汪笨湖之類的節目,思想就被改造了,相反了。

於是奴化思想在台灣死灰復燃,所有親綠人士對中國的評論,都是醜詞惡評,無所不加。如「中國文化是腐朽的封建餘毒、殘忍腐敗…中國人的自私、中國人的奴性…」。還有極其難聽的,鋪天蓋地遍佈網路。

當然,這樣的批評,中國人自己也所在多有,如魯迅、柏楊…,但這類人還是佔極少數。而綠營則是共同的信仰,千人一面、千部一腔,根源就是奴化觀點的傳衍和延伸。

肯定日本的優點≠懷念日本統治

台獨振振有詞地說:「多數老輩台灣人懷念日本殖民統治」,強調這是「對比中日兩國對台灣的統治,所得出的客觀評價,是不能以皇民化、奴化的汙名橫加指控」。

然而日本的統治僅是表面上優於清朝和國民政府而已。那是日本先進的現代化有了建設台灣的能力,至於井然有序的守法風氣,只是不把台灣人當人的嚴刑峻法所高壓出來的。

客觀評價日本的統治比中國有能力、有效率,就是光復後到台灣的大陸人也作如是觀。連陳儀1935年到台灣考察,在其「台灣考察報告」中也持這種看法。但是大陸人會因而崇拜日本,鄙棄中國?

日本殖民除了欺凌歧視,所作所為都是為了榨取台灣人,沒有半絲半毫為台灣人的福祉著想。吃番薯籤長大的廣大眾多台灣人,與經過日本殘暴壓制的老一代人,即使他們肯定日本的優點,有幾個會追懷日本統治?

會懷念日本的人,是那些在自己臺灣同胞面前趾高氣揚的「三腳仔」家族,以及受過高等教育嫻熟日本語文,缺乏說寫中文能力的知識份子。光復後他們從高級台灣人跌落雲端,前途茫茫,失意失落痛苦難受。

此外就是被日本教育和軍國主義徹底洗腦,以做日本人為幸為榮。也因為只通曉日本語文,覺得皇民化才能出人頭地,才有光明前途的青年學生和台籍日軍了。

至於台獨說:是因為中國的統治比日本的殖民更黑暗、更惡劣,所以台灣人才會懷念日本統治。

其實日本一投降,接收台灣的中國人影子都沒有,這些三腳仔的家族、高級知識份子就心情黯然,難以承受。那些青年學生和台籍日軍對失去日本統治,甚至有不少是傷心難過到痛哭流涕。

台奸+漢奸在操控台灣前途

是以,日本殖民半世紀,受奴化教育和皇民化毒害的人,即台獨所謂的「台灣精英」,主要僅是日子過得好,教育程度高,在日本統治下受惠的人,只佔台灣人的極少部份而已。

從二二八與台獨出現後冒出頭的人物和人數來看,其中奴性堅強,死心塌地依附日本,認賊作父的皇民餘孽也僅是這些「台灣精英」的一小部份,以整個台灣的人口來講,這些台奸+漢奸的皇民餘孽更只能算是一小撮。

即使是有強烈皇民心態的青年人也並非多數,積重難返像鄭弘儀爸爸的人更是少數。這從台獨宣揚得轟轟烈烈,其實僅約百人參與的二七部隊,以及人數不多,烏合之眾的其他幾支民軍來看,可以見知的。

台獨的頭號大名嘴鄭弘儀聲稱:慶祝七七抗戰勝利傷害了當過日本兵的其父心情,也傷害「台灣人民感情」。

可是,真有多少台籍日軍會像鄭弘儀的皇民爸爸,難過得在家裡哭?遑論代表其他「台灣人民感情」?鄭弘儀根本是在侮辱絕大多數的台灣人。

再說,二戰日軍又不是征討不義的王師,也不是除暴安良的救世軍,對鄭弘儀的爸爸這類皇民日兵,鑒於他們身不由己的歷史宿命,在日本奴化教育和軍國主義的洗腦下,盲目為虎作倀,固然情有可原。

對他們效忠日本的時代命運,固然應予理解,可是我們對之憐憫同情就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尤其是對這些仍然執迷不悟的舊日皇民日兵,有必要永遠肯定,甚至尊重?

奴化教育和皇民化是日本殖民台灣史的重要篇章,然而台獨對奴化思想所起的作用和皇民化所生的效應完全避而不提。如果指出他們奴化、皇民化,就立刻跳起來痛罵這是「侮辱所有台灣人」。

再以詖辭詭辯,以官逼民反定性二二八,否認皇民作亂。倒過來以台灣人民抗日、反殖民的歷史主體性詮釋二二八,竊據正義抗暴的制高點。宣稱由此產生台灣人自覺自發的民族意識,以這個台灣意識為基礎建立「台獨史觀」。

於是這一小撮台奸+漢奸的皇民餘孽否認了自身的奴化思想和皇民化,在「抗日、反殖民與台灣意識」的美化下,就「臭鴨卵假(假充)皮蛋,番薯籤假魚翅」(台語),魚目混珠假充台灣意識。上背先人,下騙後人,搖身一變成了台灣民族主義的代表。

這些對日本投降悲痛失望的皇民餘孽及其孝子賢孫,又疾聲呼籲台灣人千萬要記住熱情歡迎祖國,迎來的卻是二二八大屠殺的悲慘教訓,咬牙切齒炒作他們自己造業作孽的二二八,煽激台灣人仇恨中國。

簡而言之,日本的皇民化像是一把刀子,割斷了李登輝那一代人的中國情結,促成了暴亂的二二八反華悲劇。皇民餘孽又利用二二八的仇恨作為刀子,割斷後代台灣人的中國情結,不惜將台灣推向更深重的仇華悲劇。

在李登輝和陳水扁、蔡英文運用國家力量的鼓吹下,加上馬英九的縱容,一小撮台奸+漢奸主導台灣政局已歷三十餘年。於是高喊台灣意識作為青雲之路的投機政客和文人日益增多,投身台獨工作的隊伍也日益壯大。

盲信盲從的受騙民眾也就愈來愈廣,在他們心目中,主張台獨、支持台獨就是正義的、神聖的。台獨只要祭出「台灣價值、抗中保台」的符咒,這些民眾就義無反顧,像毫無自主意識的喪屍一樣前撲力挺。

溯源追始,所謂的二二八、以及其後發展出來的台獨,貫穿全局的就是皇民運動。光復以後台灣媚日仇中的歷史風雲,就是一小撮台奸+漢奸的皇民遺孽的興風作浪史。

施明德不是台灣曼德拉 | 譚台明

近日施明德逝世,輿論對他大加恭維,有稱他為台灣曼德拉者。

施明德當然有不少可取之處,比如他出獄之後,以台獨大老之尊,並不要做官,也不以此求名求利,僅此一點就頗為難能可貴。且他眼見阿扁政權貪腐之離譜,起而領導「紅衫軍」反扁運動,不以台獨同路人而包庇之;在緊要關頭,又能處置得當,不造成政治動亂。收放之間,亦能顯示其政治見識與手段之高明;較之其他所謂的「台獨大老」,其高下判若雲泥。

然而,即便如此,施明德也絕對稱不上是台灣的曼德拉。何以故?因為曼德拉反抗的是南非實施種族歧視政策的白人政府。種族歧視、黑白隔離,這絕對是反人類的罪行;尤其發生在二十世紀,那更是大開人類文明之倒車。所以,曼德拉的反抗行動,以及其出獄之後堅持的黑白友好、反對報復的政策;其志業、其心胸懷抱,絕對是正義的,是值得所有人肯定與稱頌讚揚的。

但同為「反政府」,施明德不過是主張「台獨」而已。台獨與統一,不是對錯或正義與否的問題。換言之,你為了台獨而反政府,或政府為了反台獨而打壓你,都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最終不過是成王敗寇而已。就像太平天國與曾國藩,你能說誰對誰錯?誰是正義誰是不正義?所以,施明德的反政府行動,與曼德拉的反政府,其意義完全不可等量齊觀。(從嚴格的角度說,台獨是錯的,但此牽涉到對於文化、自我、與國家之性質的認識與人生價值自覺問題,非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此處姑且順從台灣俗說,採「統獨無對錯,乃認同問題」的立場。)

或以為施明德的貢獻在推動民主,而非台獨。非也!「民主」在台灣,從來只是台獨或其他反國民黨政權者的工具而已。當然,「反國民黨政權」也沒有錯,也沒有不可以,(就跟支持國民黨政府一樣沒有錯,不過是立場問題,或說世界觀、價值觀的問題。)尤其打者民主的旗號來從事反政府活動,在同樣主張「民主」、號稱「堅守民主陣容」的政權之下,更顯得振振有詞,無可非議。但其動機是台獨,是因為武裝台獨之不可能,所以才採取民主反對運動的路線,此亦是無可否認的。(施早年曾讀軍校,目的當然不是要反攻大陸光復國土,而是想要在軍中發展,搞武裝政變,搞反政府的台獨。)

若說施明德堅貞不屈,不論在法庭上、監獄裡都矢志不移,這當然也是不容易且令人尊敬的。但同樣情況的人物還有很多,比如林書揚,思想左傾主張統一,同樣堅貞不屈,矢志不移,坐牢時間比施更久,艱苦備嚐;是不是亦應該同樣受到尊敬與褒揚呢?今厚施而薄林,這當然是現今的政治正確與社會上的意識形態所決定的。而這一現象本身,就顯得很不民主。如果施明德真心把民主更放在台獨之上,或亦會對此感到悲哀吧。

總之,說施明德是台灣曼德拉,就等於是徹底否定解嚴之前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完全是錯誤的,不可取。

大選結果正常,三黨格局確立,而內耗更多 | 郭譽申

總統和立委大選揭曉,結果幾乎沒有意外,賴蕭配以40%的得票率勝選,而立委席位則是三黨不過半,藍綠平分秋色,而白成為關鍵少數。這樣的結果可說很正常,而兩大一中三黨競爭的格局確立。

這次大選結果正常,是跟前兩次大選比較。2016大選受太陽花學運和「換柱」的重大影響,國民黨幾乎潰不成軍;2020大選受香港「反送中」運動的重大影響,中間和年輕選民幾乎全部倒向民進黨;因此這兩次大選的結果都很偏離常軌。這次大選的前幾個月沒有發生什麼足以影響大選的重大事件,因此大選結果可謂正常,而三黨的政黨得票率和總統/副總統得票率相當準確地反映了三黨的實力,可作為三黨未來榮枯的基礎資訊。

國民黨的實力應該比其總統/副總統得票率稍高一點。民進黨和民衆黨的總統/副總統得票率(40.05%、26.46%)都比其政黨得票率(36.2%、22.1%)稍高,只有國民黨的總統/副總統得票率(33.49%)比其政黨得票率(34.6%)稍低。這顯然是因為國民黨的大團結來得太遲,無法吸引小黨選民支持侯;而且仍有少數國民黨支持者不接受侯。不過,即使國民黨沒有這點缺失,藍綠差距會拉近,藍還是贏不了。

有些人主張,朱應該為了大選敗選而辭黨主席。筆者不以為然。藍雖然輸掉總統大選,但是這次的表現比上次好多了,藍上次的得票只有綠的67.6%,藍這次的得票達到綠的83.6%;而且藍又大增了14席立委,大致實現立委年輕化,朱的表現雖不完美,是功遠大於過的。

民衆黨的總統/副總統得票率26.46%、政黨得票率22.1%,表現相當好。然而白的區域立委候選人全軍覆滅,顯示白仍很難與藍、綠競爭區域立委和縣市長,是白的發展難題。所幸黃國昌在大選最後階段加入白營,擔任不分區立委,讓民衆黨除了柯,多了一政治明星,也有望使白不再是柯的一人政黨。雖然發展不易,民衆黨不是小藍、小綠,在柯、黃的領導下,不容易泡沫化。因此藍綠白三黨競爭的格局確立。

大選投票前,藍白都主張內閣制,而綠過去也曾主張內閣制;也有些人提出两輪總統投票以保證總統獲得過半選民的支持。這些都需要修憲才行,筆者不相信能夠通過修憲難關,因為很多政治人物都是口是心非。

台灣進入三黨長期競爭的格局,由於總統的權力太大,而分享權力又不受信任,任何两黨要合作爭取總統大位都很難成立(參見《藍白合、非綠聯盟有可能嗎?》),因此總統的選票難過半,成為少數總統。於是總統施政難,而三黨的競爭(如這次大選)比兩黨競爭更激烈、更耍嘴皮、內耗更多,我們小老百姓習慣就好!

和平的保證 | 管長榕

美國公開講了好幾次,要以色列注意平民,不要亂打。但那是跟全世界講的,布林肯去以色列講的是:安啦,沒有給你畫紅線,加油,要槍有槍,要礮有礮。

現在拜登說,不支持台獨,你信嗎?跟那個北約不東擴一樣,這個律師國家什麼話都能講:不東擴是對蘇聯,不是對俄羅斯。明天他也會跟你講,不支持,也不反對呀!其實重點在於你管他支持不支持,干他什麼鳥事!為什麼那麼多人在乎他講了句鳥話。

電影「恐懼的總合」裡,雙方核彈啟動,密碼輸入,再30秒就按鈕發射了。俄共頭子忽然下令退一步,回到待命狀態;千鈞一髮之際,老美總統趕忙下令取消發射。就這樣消除了一場保證相互毀滅。但這是電影。

現實生活中,由於面臨的不是保證相互毀滅,就有那些吃硬不吃軟的人耍狠,你退一步,他剛好打蛇隨棍上,得寸進尺;非得要你一巴掌呼下,他才慌忙跪地認慫。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就是如此。多少年來的讓利惠台,好言軟語,他剛好乘機加把勁的反中去中醜中仇中,然後耀武揚威,大獲全勝,贏得萬民擁戴。忽然有人偷偷告訴他不妙了,人家在摩拳擦掌,秣馬厲兵,搞不好要來真格的。他立馬換一幅嘴臉,賠笑著說,麥安捏,我請吃飯喝珍奶。

兄弟們,安啦!重點不在拜登講了什麼鳥話。俗辣當家,就是和平的保證,沒啥好緊張的。

駁廢死之沒有完美的司法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沒有完美的司法》,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司法」對大眾而言可能是個既親近又陌生的詞彙,判決書艱深的用詞像是重重高山,使得大部分的民眾望之卻步,只能模糊地透過媒體得到犯罪事件的資訊與評價。然而無論是媒體或是司法,都是靠著活生生的人在運作的,制度設計很難完美無瑕,也不能保證在操作過程中沒有失誤。因此,不論是支持保留死刑、反對保留死刑,或沒有特定立場的人,都應在了解調查與審判的瑕疵後,謹慎地思考死刑存在的正當性,與其必須承擔的後果。

制度「都是靠著活生生的人在運作的」。這段話可以棒喝那些迷信法治,貶抑人治的崇洋媚洋者。也可以洗臉那些主張三權分立即可制衡的蛋頭學者。

以下將列舉判決中較為重大的議題,探討司法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誤」用

關於法律適用的謬誤要談的是兩公約內國法化後產生的判決問題。
主要與死刑相關的規定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強調死刑的科處須經過嚴格、公正、有權尋求特定權利的程序,且締約國「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侷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其中第六項明文禁止締約國使用此條文,阻止或延緩廢除死刑,第七條則是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但近年來在適用兩公約時,除了法官對於「情節最嚴重之罪」的見解不一,導致標準曖昧不明,易受輿論影響外,更時常出現邏輯謬誤作成的死刑判決。例如在鄭捷案中,法官即認定其犯行符合「最嚴重之罪」,引用立意廢除死刑的公約判處被告死刑,即屬於法律誤用。

從以上可知,兩公約內國法化後的適用,不但需要實務上一套清楚的標準外,也必須考量到當時立法的脈絡與各國適用的狀況,而非把兩公約是視為另一個「合法」判死的管道。

台灣參與兩公約本身即屬崇洋媚洋盲目西化之舉。附帶「想要進入國際社會」的政治意圖。結果因不具國家代表權而在國際上無人理會。
情節最重大之罪』絕無可能要求「實務上一套清楚的標準」。全球固無可能,全國亦無可能,甚且全省都無可能。
為什麼參與之前沒有經過公投?因為公投一定不過。所以兩公約內國法化違反民意,適足以為公民不服從的典範,全無法的拘束力。

在證明無罪之前,人人皆有罪?

面對擁有警察權、刑罰權等高權的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即成為人民抵抗國家強權的武器之一,其意義延伸至刑事訴訟法,而「無罪推定」則是其靈魂,自法國人權宣言,到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都揭示了無罪推定作為人權保障的重要原則。

真相是所有人都渴望得到的,然而在司法審判中,不論是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官,都沒有辦法重回現場見證事件的發生,而僅能依循著蒐集到的證據拼湊真相。司法系統的運作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的確信,法官如踩在碎冰上決定人的命運,因此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正是刑事程序的基底,它能確保被告在結果產生前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並將法官誤判的機率降低,避免無辜者在系統運作中不幸墜落。

無罪推定原則,無罪無須證明。

但從許多實務案例來看,法院不僅是在罪證確鑿的案件上不落實正當程序,忽略憲法欲保障的人權,有些案件更是先「有罪推定」將所有證據力不足、沒有詳盡論理的證據扭曲,或是不採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例如在邱和順案中,不論聲紋鑑定、指紋鑑定都指向兇手另有其人,法院卻以「找不到其他相符者」為由,硬是將邱和順等人視為主謀,至於對被告有利的不在場證明則不採用。一個應該秉持中立審判的法官與檢察官結為一體,一起將被告逼入死刑的深淵,如此的判決真能實現我們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嗎?

在沒有隱私權問題的情況下,開放審判過程全視頻及判決書,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機制,才能成就司法改革。
許多怪異的司法亂象都能指向同一個奇點作出解釋:錢不夠到位。(利益)

司法中的假科學

有了證據不盡然能夠證明被告是否有罪,必須透過委外鑑定作為法院的輔助,像是DNA鑑定、微物跡證、傷勢鑑定等等。沒有萬無一失的鑑定,一旦發生誤判,代價將是難以估量的巨大,盡信的結果導致冤案發生的案例不在少數。近年來較具爭議的是精神鑑定,其受到的挑戰不只是鑑定能力的不足,還包含鑑定人的主觀或越權、法院恣意使用或錯誤解讀鑑定結果,看似「科學」、「中立」的方法,其實受到技術層面影響很大,鑑定人也實則無法完全脫離主觀而達到純粹客觀的程度。另外,大家熟悉的測謊技術,則因為不確定性較其他鑑定方法高,其作為證據的正當性還在爭議階段。在實務上也可發現,測謊當下受測者的身心狀態不佳、被脅迫等狀況不易被證明,因此使被告蒙受了司法的不利益。著名的江國慶案更是在測謊未過的情形下被認為涉有重嫌,最終造成含冤而死的遺憾。

鑑定每有仁智之見,難有統一見解。因此鑑定也常有與司法亂象同一的奇點。這都肇因於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採信測謊結果,也可以不採。所以又回到奇點。
江案是因為軍中出了大案未破,必須趕快緝兇破案以遮羞,江就做了倒楣鬼。這種搞法固然令人髮指,而真相大白後的輕縱,才顯示了官場的不可救藥。

鑑定的種種瑕疵並非告訴我們要揚棄科學鑑定,反而是對於科學中立假象的警戒與提醒:是否用著科學為包裝的鑑定,不但不精確,其實更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黑箱」的一環呢

講到奇點了。

 「自白」變「自黑」

  一份有效的自白,必須有證據做為補強,並且證據要能夠達到:「可認定犯罪事實」程度的證明力。簡單來說,自白的內容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而且這些證據,還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證明自白中的犯罪事實為真。

自白在調查中被視為最簡便的方法,因而過程就可能發生為了快速結案,而不遵守法律原則的情況發生。例如在較早期的實務中可發現,刑求逼供、僅有共同被告矛盾且不完整的自白即判死等明顯違法的瑕疵。而在近期的判決中,雖然已不再有上述的問題,卻發生法院以被告沒辦法舉證說明為由,拒絕採信被告抗辯的狀況。可以發現,被告蒙受的不利益,顯然是由不嚴謹的調查過程所造成。

法院可以採信,可以拒絕採信。我相信還是歸結到奇點。調查的不嚴謹亦同。

維護被告在自白中的任意性、嚴謹的蒐集證據證明自白的證據力等,都是為了避免國家的恣意,而上述諸多的違法,不論最後僅是「無傷大雅」的小瑕疵,還是重大冤案,都不應該被容忍。任何以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不但不能做為證據,更必須由檢方自證無罪,而非由受害的被告獨自承擔不利益。我們也更應該要求法院誡慎恐懼的維護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不是「國家的恣意」,而是法官的恣意,是人的恣意。迷信「法治國家」而忽視人的素養,其病難痊。這是接受西方價值後貶抑人治的結果。
由檢方自證無罪」是什麼意思?

證據不見了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依據廢死聯盟2016年死刑判決報告裡研究的67件死刑判決中,就有31件重要證物沒有找到(包含證據遺失),又有25件重要證物未經實質調查(如凶器未鑑定),這些調查證據中出現的瑕疵,竟佔了全部判決的63%。

許多案件甚至僅憑自白書而沒有調查證據就將被告判死,實務上過分依賴自白的結果,與隨之而來對於調查證據的輕慢,造成應該為「最高品質」的死刑判決瑕疵連連,不僅違反了依證據論罪的原則,也造成如江國慶和蘇建和等冤案發生。沒有萬無一失的司法,在扣下板機前,每一位生活在台灣的人民都應該停下來思考:為什麼法院可以連最重要的證據都找不到,就輕取被告性命呢?

說明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賴度一直居高不下是有道理的。但是缺乏法官評鑑淘汰的有效機制,無良法官我行我素,誰奈我何?

由以上的瑕疵可以一定程度的發覺到,不論是制度設計、條文規定或是科學鑑定,最終還是在於人如何操作。司法人員並非精準無誤的神,審判所欲得到的正義,往往建立在許多推測上,如科學實驗必然有誤差值一樣,死刑的存在,則必然附帶著冤案的影子,然而死刑是不能回復的刑罰,正因為如此,是否在司法系統中保有死刑,值得大家深思。

西方相信制度,不相信人。相信法治,不信人治。認為制度的設計可以有效拘束人,所以不太在意人的素質。他們看重外部的制約,看輕內在的修為。所以道德觀止於會不會觸法,亦即他們所標榜的法治,此外無是非。所以當我們把法律視為道德的最底線時,他們把合法視為道德的最高點。所以美國人均律師是世界的十倍。民免而無恥。

最終還是在於人如何操作」這句話是對的,實在的,卻不是外國的月亮,而是我們老祖宗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應該拿去給老外好好上一堂課。

既然如此,我們應該從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著手。現在莫說司法人員在智能上的不足,更基本的在品德善惡上的要求都普遍受到詬病,廢死論者不去對症下藥,反而以此做為廢死理由,跑步跑到手抽筋,莫名其妙。

死刑的存在,必然附帶著冤案的影子」是可恥的洗腦和認知作戰,並不必然。嚴格排除掉各種仍有疑慮的案子,寧可錯放,不肯錯殺,然後仍有「求其生而不可得者,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

「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這裡的死者指的是加害人,更要放上天平的是另一死者:亦應讓被害人無恨。如果誤判冤死是違背人權道德的惡,那麼沒有誤判而廢死是同等的惡。

大選結果很不利於台灣 | 郭譽申

總統和立委大選揭曉,結果幾乎沒有意外,賴蕭配以40%的得票率勝選,而立委席位則是三黨不過半,藍綠平分秋色,而白成為關鍵少數。這次綠打破了8年政黨輪替的慣例而繼續執政,當然欣喜振奮,但是對台灣好嗎?筆者稍加思考,覺得並不樂觀。

綠營全面執政8年,其施政真是荒腔走板,譬如:讓老百姓吃美國萊豬、日本核食,亂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8年8800多億的特別預算,袒護高端疫苗黑幕重重,綠能建設既無法達標又涉嫌圖利,不執行死刑又縱容詐騙泛濫,關閉中天新聞台令媒體噤聲,其各種惡政真是罄竹難書;而綠營的政治人物很多都論文抄襲或有不倫男女關係,甚至賴也有賴皮寮的醜事。綠營這樣腐敗又無能,竟然能夠繼續執政,不是告訴他們可以繼續歪哥和亂政嗎?而且所有壞事都將被掩蓋而不見天日了!

賴是務實的台獨工作者,他擔任總統,必定延續蔡英文的「去中國化」「聯美抗中」政策,有過之而無不及,並通過媒體和網路繼續抹黑大陸,洗腦台灣人更加反共反中。大陸不可能不了解這些,因此兩岸關係將持續緊張,使台灣的投資萎縮,並且對岸對和平統一幾乎不會再有期待。這樣對岸勢必改變其對台政策,一方面,全力準備未來以武力統一台灣,雖然並不想短期內這麼做;另一方面,不再施惠拉攏台灣,而甚至實施「窮台」政策,雖然口頭上不明說。

不再施惠拉攏台灣的作法很可能首先是終止ECFA早收清單,如對岸近來已提出的聲明。ECFA早收清單是兩岸約定調降雙方進口關稅稅率的貨品及服務項目,我方得到的項目多於我方給予的項目,因此是大陸施惠台灣。大陸以早收清單施惠台灣多年,並未博得台灣人的好感,而兩岸關係持續緊張,現在對岸要終止ECFA早收清單似乎屬於情理之中。

終止ECFA早收清單對台灣的影響不算很大,更損害台灣經濟的是,大陸追求平衡兩岸間的不平衡貿易,就像美國當年以301條款等逼迫台灣平衡台美間的貿易。近年台灣從兩岸貿易每年獲得超過1500億美元的順差,是台灣最大的順差來源。大陸長期承受對台灣的大幅逆差,也是施惠台灣,兩岸關係持續緊張,對岸恐怕不再願意承受對台逆差,而將逐漸以各種措施阻擋台灣產品的進口,並培植自己的替代產業。台灣承受得起失去大陸市場嗎?

賴蕭配勝選,腐敗又無能的綠營獲得繼續執政,他們可以繼續歪哥和亂政,而且所有壞事都將被掩蓋而不見天日!另一方面,對岸很可能不再施惠拉攏台灣,而甚至實施「窮台」政策,包括終止ECFA早收清單和追求平衡兩岸間的貿易,台灣人的日子不會好過啊!

駁死刑是國家暴力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死刑是國家暴力》,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作為個別自由人形成的集體,國家的形成理論仍然受到爭論。有人定義國家為資本的集合,有人定義國家為公共利益的實踐場所,也有人定義國家為暴力的唯一合法壟斷的形式。

瞎子摸象。不要老是拿一個面相來討論整體而誤導群眾,那無意義,也不道德。

不過我們可以視為共識的概念是,在當代國際環境中的國家,並不應該是單一一個政治集團的所有物;如同北韓等極端政權,完全隔絕人民參與和公共福祉的政體,不管是在國內範圍還是國際範圍,都不會有政治、法理、或是經濟上的正當性。

人民參與的廣度與深度不一,各司其職,各安其分,卻被惡意定義為完全隔絕。西方共識強加於全球,罔顧各地民情義理,才不具正當性。在半個世紀全球顏色革命帶來的貧困、破敗、流離、動亂中,朝鮮人民長期享有相對和平的生活,他們現在的辛苦很大原因來自制裁、封鎖,以及必須建立強大的防衛能力。如果他們可以免於制裁封鎖與威脅,會比顏色革命下的生活好得更多。想像一下,如果把香港的打砸燒搶搬到平壤,會是什麼情況?朝鮮經不起CIA/NGO這些亂七八糟的玩意從內部爆破,遑論陷入像利比亞的內戰。正當性是人民的安全與安定,不是這裡自以為的「我們可以視為共識的概念」。別想先入為主帶風向的打認知作戰,企圖用西方標準作為基於規則的秩序。

如果我們同意這個預設:國家是一種由限定範圍內所有個體授權的集體,且必須同時對所有個體負責。如果肯定「國家治理的正當性來自人民」,那我們可以直接斷言,維護公共利益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國家權力存在、並得以施展的正當性的唯一根基。

對。重點正是公共利益。對所有個體負責正是表現在對集體負責上。

國家形成和正當性來自於自由人的授權。因此國家的行政,不應該違逆人民的意旨,而國家所擁有的權力的限度,也不應超出自由人在加入國家之前自身的權力。自由人有經濟能力,集合後的權力體——國家,便有能力和正當性向所有公民徵稅;自由人有武裝能力,集合後的權力體便有能力和正當性以保護該集體的穩定和安全,挑選/邀請部分的公民向外武裝或向內武裝,成為軍隊和警察。如果我們認為終結一個人的生命,不應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那國家,作為個人權利的集合,沒有正當性可以踰越它被授權的範圍。

掠奪他人經濟不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為什麼國家可以徵稅?強凌弱不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為什麼國家可以武裝?國家由個體滙聚成集體,不能再只有個體的能力,必須擁有超越個體的力量以保護集體。

國家作為一個權力的巨型集體,非常容易出現效率不彰或是行政失誤,也因此,我們可以考慮,是否所有形式的懲罰,都應以下列兩項標準判斷是否合理:可逆性和限縮的本質。集體官僚發展成熟和巨型的架構生成使得咎責成為不可能的同時,可逆的懲罰(罰金)或是本質為限縮的懲罰(自由刑),都可以進入是否合理的討論,而死刑,身為唯一一個搭建在既不可逆又是完全剝奪的雙重錯誤之上的刑罰,並不遵從所有形式的懲罰本質上應該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架構,而是全然的「剝奪人民權利」。生命刑在定義上必須是全有全無:生或死。

回到第一個預設,如果我們承認國家利益和社會福祉是政府的責任範圍,那我們就可以用政府的雙面:毀滅與創造來探討死刑。

不可逆必須建立在沒有失誤的條件上,完全剝奪必須建立在罪有應得上。百分百嚴格要求這兩點,也只會限縮死刑案例,不會廢死。「雙重錯誤」的預設說法才是惡意的錯誤。怠於「百分百嚴格要求」肇因於集體官僚發展成熟和巨型的架構生成使得咎責成為不可能,不去正視問題而謀官場績效,反而對於「應予咎責」預留開脫之路,頭痛醫腳,噁心至極。

在神學性的討論中,我們還有討論上帝有沒有可能創造出道德上為「惡」的存在,不過在政治經濟社會分析的角度上,當公民在面對黑暗或犯罪時,卻常忽略政府的角色,將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抽離,試圖解救同樣身在其中的自己的道德,並且簡單的把這些醜惡怪罪給自然形成和自由意志。階級、性別、種族、年代,一個個的社會構造物劃開社會連續體並且建構個人,在個人與社會、公民與政府、個體與國家之間的互相建造構築之中,我們必須把控制犯罪、並且正視犯罪的責任歸於政府和社會,同時也有責任創造出更深層的理解。

正視政府和社會的責任,並不能排除自由意志的責任。輕言廢死甚且正是政府和社會「控制犯罪」失敗的重大責任之一。

如果一個理想的社會不會有犯罪,那犯罪存在於社會便定義了社會的不理想:公共利益作為政府的唯一目標和正當性來源,只有政府能夠賦予警察憲兵權力以進行國內管控,並且設立矯正機關限制人民權利。政府和國家集體也確實掌握著大量資源,那我們要發展出更深層的理解和更道德、更理想的犯罪解決方法時,首先應該檢討政府。

如果我們接受各種形式的犯罪在某程度上都可以歸咎於國家、也都會有其社會背景,且某層面上都是國家之惡、並且減少犯罪是國家應該負起的責任,那我們就必須將犯罪者自「自由行動者」的預設釋放出來。所有暴力行為都應該被道德檢視,而如果所有暴力犯罪的根源都某部分來自國家行政或是架構的失誤,那我們必須接受,國家用暴力試圖解決國家行政的結果,是不道德的行為。是國家沒有善盡其義務、沒有盡最大努力賦權公民、沒有勇氣正眼看待自己的產品。

不能接受「各種形式的犯罪都是國家之惡」、如果完全否定自由意志在加工犯罪上的力量,非但悖於事實,國家對於「無自由意志」的管控也只能以「機械論」的反射視之,而無所謂「惡」或「暴力」或「不道德」了。

對於死刑犯,國家武斷將自己的角色從矯正者亦是典型架構中被歸類為類似母性的實踐者,轉成了父性的施行者。國家採取死刑的當下便再度加強了身為國家構成單位的所有公民無法面對黑暗、自身責任、情緒轉折與道德問題的樣貌,公民在憤怒中歡笑狂歌的觀賞血腥的反面,就是無法在寬恕中靜默思考的聆聽沈浸中流淚。死刑是剝奪和解機會的懲罰,製造社會集體的隔絕。刑罰隔絕和解,加深社會撕裂、並試圖使用疊加的暴力解決繼承的暴力。公民之所以為公民就是因為政治,死刑選擇將人殺掉並永遠逐出視線,這不是政治。

死刑是暴力,是國家暴力,而且是不道德的國家暴力。

國家作為矯正者,打從一個人出生開始,國家主導著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大方向,直到採取死刑的當下,都是就整個集體所施行的矯正過程。就事論事,不需要用空洞的西式文青予以負面糟蹋。

刑罰可以視作一種「代價」觀念,不用情緒性的解釋為以牙還牙的報復主義,只是「沒有白吃的午餐」。吃多少,付多少,公平合理。死刑即是達到一定程度消費後要付出的終極代價,付光了一切。所以剝奪了一切機會,與世隔絕。吃飯付錢無關暴力,只是不能白吃。弱勢群體政府都會有補助,但不可能無限補助,要是一傢伙透支了一切,自是一無所有。

最常聽到「以暴易暴」的說法,是拿成語來含混其辭,沒有給人進一步的分析。其實前暴與後暴顯然不同暴。後暴的受害者通常非暴(否則後暴罪不致死),而前暴易後暴正是保護非暴,也是人類群居形成聚落到國家存在的原因。國家徵稅、武裝而不易暴,才是不道德,沒有存在的正當性。

駁死刑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死刑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在台灣人權發展的進程中,可以知道基本人權涵蓋的範圍不斷在擴張。以往基本人權觀念在憲法中已有明文列出,包含生存權、投票權、受教權等,但從歷史脈絡中檢視,可以更細緻地理解台灣近年權利的進展—戰後的戒嚴令頒布,讓台灣的民主化及人權持續長時間的停滯,直至1980年代後因當時黨外勢力先後突破黨禁、報禁,甚至解嚴,以至於言論自由漸漸被落實保障。

在有些人的感覺中,只是角度的轉換而已。人權從良民身上轉移到暴民身上;解嚴從安居樂業轉移到槍隻毒品;言論自由從誠實轉移到造謠,從中規中矩轉移到胡說八道。歌功頌德「改變後」比歌功頌德「改變前」更噁心。

今日主題—兩公約,即《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是基於人權保障的前提被制定,台灣在2009年通過國內兩公約施行法。深入理解兩公約背景,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便已制定《聯合國憲章》,並於1948年發布《世界人權宣言》,肯定人權價值。兩公約則是自1976年起各國相繼簽署。我國雖於1967年便已簽署兩公約,但礙於政治局勢轉變,國際地位不被承認,脫離聯合國的同時,也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

由於代表權的移轉,中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獲得代表,並於1998年簽署兩公約。但並未產生國內法的效力。

直到四十二年後的21世紀初,討論的聲浪再起,但因為朝野對於兩公約施行法採行方向意見不一,便延宕多年,2009年終於完成批准程序,重回國際人權體系,並以國內法化的方式,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的內容具體在台灣落實。兩公約施行法雖通過,台灣仍無法透過國際管道尋求人權事務委員會 (HRC) 評估及審查,現行替代之道為邀請國際專家前來,與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共組公約審查會議。雖然兩公約簽署程序因國際打壓,不如他國順遂,但立院將施行法三讀通過即在宣示:公約內容為我國法律,我國必須遵守兩公約規範。

重回國際人權體系」是沒有的事,因為現行政府在國際上不具國家代表權。而「國際打壓」則是片面之辭,國際共識認為剛好而已,沒有打壓。不顧一切的加入兩公約是基於政治意圖,希望藉此重回國際體系,彰顯主權以驕其島民。但未被國際認可,屬於自彈自唱,自說自話,自我感覺良好。

論及兩公約及死刑的關聯,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的條文中談起—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便為涉及生命權相關條文。首先第六條第二項便屬「限制條件及程序規定」,又分為兩項:前項提及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必須涉及「情節最重大之罪」;第二項則規定「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從這兩項可以歸納兩個結論:一、若非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就是達到「蓄意、致死」的程度,法院便不能判處被告死刑;二、法院的判決不得抵觸公約內容。

不得科處死刑」似為 「方得科處死刑」之誤。
否則「依照犯罪時——–」之前要加個「非」。

至於第十四條則須同前述第六條第二項的後項一起檢視,其中內容為確立受審者公平審判程序的保障,也就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兩者充分顯示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審判,才能使受審者獲得最適切的判決。而第六條第六項則明定「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充分表達聯合國傾向廢除死刑的態度,為死刑判決設下嚴格的限制條件。

然則聯合國何以不直接定下落日條款,限期廢止死刑?
聯合國原則上調解國與國糾紛,不干涉各國內政。各地價值觀不同。西方原本崇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故搶劫盗匪罪有死刑之懲罰,但詐騙造成許多家破人亡的例子,甚於搶銀行的盗匪罪,卻屬不得死刑的財產罪。

美國沒有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一項國際義務,沒有改變其國內法,以符合公約訂出的限制。其公民也不被允許提出起訴,以實行他們按公約享有的基本人權。美國也沒有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因為這樣,公約已失去了效力,爭議的焦點是美國官員堅持要求保留主權、司法、檢察和行政部門的豁免權的一張大網,這往往使其公民喪失了在法律下的「有效補救措施」,這原是公約旨在保證的。

回到我國的死刑判決,其中跟兩公約相關的案例更達三分之一,顯示簽署兩公約後,兩公約於我國司法程序中位居重要地位。進而檢視死刑判決在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前後的差異,以2012年吳敏誠的案子為例,便是法官首次詳細援引兩公約做出判決,清楚說明論罪及量刑必須分開先後檢視,以及量刑的事由必須經過實證研究。在此之前的死刑判決,對於兩公約都沒有著墨。從以上可以得知,兩公約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法院量刑時窮盡加害人一生點滴以求免死之道,無人過問已經冰冷的被害人公道何在?如果誤判冤死是違背人權道德的惡,那麼沒有誤判而廢死是同等的惡。
吳敏誠案沒有天理公義。等於容許加害人在相同的情境下繼續行兇。兩被害人白死。

至於現行死刑判決制度下存在的問題,分為四個層面,分別為—「程序要件」、「量刑制度」、「限制對象」及「公平審判」等問題。
首先在程序要件上,便為公政公約第六條規範的內容。本文前述已提及任何判決及法律適用需以不牴觸公約為原則,但在現行的死刑判決中,卻存在法官適用法條而違背公約旨意的情形,也就是法官僅引用法條但卻錯誤解釋—在公約中規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必須按照程序一一檢視,量刑的過程也必須審慎評估,也就是說,並非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便能判處死刑。

「公約旨意」本就不具太上皇效力。廢死的終極目標有問題。
西方一面講法治,蔑視人治,因而重視制度,不重視道德;另方面又高談廢死,賞惡罰善。前既不導之以德,後又不齊之以刑,君子以無為保身,小人沛然自以為得時。至於龍亡虎逝,變怪雜出矣。

在量刑制度方面,我們知道法官在裁量有罪判決時,必須要按照刑法57條的規定,依據犯罪動機、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況、生活背景等因素評估對於當事人最適切的刑度。但現行有些死刑判決中,往往只有判決書中強調殺人犯罪行的殘暴、「泯滅人性」、「天理不容」,不但不符合兩公約中的規定,也未遵守我國的刑法。

法官的素質在身分地位的法定保護下,本就不堪聞問。

而兩公約中限制死刑執行的對象,包括未成年人、孕婦及精障者。近年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精障者,雖然兩公約中並未明文規定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但在解釋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中,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明確規範-「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在「蔡京京、曾智忠案」的判決中,法官更明確指出顧及犯罪者的精神狀況是法院的責任。

精障的判定最大用處是給法院多開一道後門。

再者為公平審判的部分,即是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提及死刑犯在司法程序中受保障的部分,包含犯罪者的聽審權,例如鄭捷案首開言詞辯論,並且使其本人到場聆聽並表示意見,保障被告的權益。公平審判在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佔大半篇幅,期望藉由程序正義,更貼近真相及現實,使得冤錯案的可能降至最低,同時保障被告的權利。

程序正義」不等於「真相及現實」。別被毒樹毒菓論矇了。

近年,國際間與台灣也有許多論述開始討論第七條禁止酷刑和死刑的關聯性,認為死刑本身即是種酷刑,且長期關押死囚所造成的待死現象,也是對死囚身體上與心理上的長期折磨,而應該要思考其他替代措施。

有期無期的自由刑何嘗不是「對囚犯身體上與心理上的長期折磨」?都廢了吧。

最後,讓我們回顧三次兩公約國家審查報吿專家做出的結論—國際專家均強調死刑必須被廢除,以及保障死刑犯的各種權益,並且點出現行台灣制度存在的問題,希望政府可以加以檢討。

外國月亮比較圓。

大選最後觀察 | 郭譽申

總統大選只剩幾天就要投票,藍綠白三黨大車拚,各地集結造勢,加上大量電視廣告,真是熱鬧又精彩,假使不管競選手段是否低劣。

比較以往的大選,扁、馬兩位前總統都任滿兩屆8年,卸任時執政黨都慘敗於在野黨而輕易實現政黨輪替。蔡英文也施政8年,政績還比不上扁、馬,然而筆者早在十個月前就預測(參見《這次總統大選與以往很不同》),這次總統大選絕不像扁、馬卸任時那麼容易政黨輪替,藍營甚至還稍居於劣勢。藍綠實力接近,因此選情熱鬧又精彩,可比扁的兩次大選,超過馬、蔡的四次大選。

綠營的執政荒腔走板,譬如:讓老百姓吃美國萊豬、日本核食,亂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8年8800多億的特別預算,袒護高端疫苗黑幕重重,不執行死刑又縱容詐騙泛濫,關閉中天新聞台令媒體噤聲,其各種惡政真是罄竹難書;而綠營的政治人物很多都論文抄襲或有不倫男女關係,甚至賴也有賴皮寮的醜事。綠營這樣腐敗又無能,為何仍能維持相當高的民調支持度?

綠營的優勢在於中央執政,擁有大量資源,並且掌控大部份媒體。更重要的是,綠營長期實行「去中國化」,修改中學課綱,洗腦台灣人(尤其年輕人)反共反中已見成效。綠營最近幾乎不談施政,而專門主打「中共介選」,驅使檢調抓捕疑似收受中共金援的參選者,並約談很多疑似接受招待赴陸旅遊的里長。「中共介選」雖然大多是捕風捉影、刻意製造(參見《中美介入台灣大選?》),恐怕還是能夠爭取到一些已有反共反中成見者支持綠營,就不知這是否足以讓賴勝選?

藍營的優勢在於實現了不曾有過的大團結(參見《藍營實現不曾有過的真正大團結》),不僅侯、趙、韓、朱的通力合作,六都市長盧、蔣、張等也都勤跑各地,為立委小雞們站台造勢,而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則接下了藍營的全國後援總會長,全力整合本土勢力。

侯的言行比很多綠營政治人物更本土,有助於他擴大藍營在南部的支持度;趙與網紅的視頻、與大學生座談的視頻,都獲得超高的點閱數,有望爭取年輕選民的支持;韓的真誠庶民語言總使藍營的場子人氣爆棚、熱情亢奮,既成為媒體的焦點,也拉抬藍營的選情;而藍營請出前台大校長管中閔站台助講,無疑是一特殊亮點。藍營現在全黨同心同德,氣勢如虹,因此後來居上逆轉勝,絕非不可能。

白營沒有綠營的中央執政,也沒有藍營的地方執政,實在很難與藍綠大軍相抗衡。柯率領白營孤軍奮戰到底,雖然難免輸掉大選,仍然是雖敗猶榮。

會有多少「棄保」?取決於下架民進黨的意願有多強烈,不到投票最後一刻未可知也。

寄語趙少康:掙脫反共羈絆,登高望遠,共謀復興 | 天人合一

歷史是長河,個人如浪花。
激流中的浪花,順流?逆流?分流?流中之人,正向反向難自明!
人有局限、人有偏見、又還有堅持己見的惰性,歷史舊憶總鮮嫩。

在國共極端對立、鬥爭、廝殺環境下形成的歷史偏見,總是在讓歷史車輪滯礙、偏向、甚至傾覆。
唯有跳出激流,爬上岸來,掙脫羈絆,登高望遠,反思反省,才能釐清近代百年歷史脈絡,了結國共對錯,看清未來方向。

反共的趙少康應公開邀請統派進入聯合政府

聽島內時政節目,民進黨元老林正杰(現統派)、許榮泰(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弟弟,現親國民黨,支援侯友宜)對話。
林正杰批評國民黨反對統一,說統派不願支持侯。
許榮泰勸林正杰號召統派支持侯,下架民進黨再說。

國民黨雖然承認九二共識,然不言統,趙少康不統且永遠反共,侯友宜反對一國兩制,確實讓統派難以接受。
惡言太多需回頭,亡羊補牢只幾天。

由此呼籲國民黨:
不應與統派劃清界線,而應當向統派示好招手,至少,可由趙少康宣示:聯合政府包括各種色
尤其是明白邀請統派進政府、進相關委員會,尤其進陸委會、進海基會,參與兩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