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貧富是否平等?兼評曹興誠反共 | 郭譽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的理想,然而在法律面前,貧富能平等嗎?在司法實務上,富人好像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兩岸的司法在這方面看來有很大的差異。

台灣的司法對富人是相當有利的。譬如:2013年電子封裝大廠日月光被發現排出廢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董事長張虔生和一些相關的員工都受到調查,最後張虔生卻獲得不起訴,而其他涉案的員工都獲輕判和緩刑。2014年爆發眾所囑目的黑心油事件,不少食品廠商都捲入,包括大財團頂新企業。結果一些小廠商的負責人被判刑8年、12年、20年不等,但頂新企業董事長魏應充僅被判2年徒刑(參見《2014年台灣劣質油品事件》)。

法官要把張虔生、魏應充這樣的富人定罪很不容易。司法案件是檢察官和律師的對抗,檢察官要對涉嫌人蒐集犯罪證據,而律師則蒐集對涉嫌人有利的證據,最後法官根據双方提供的證據判決。檢察官是公務員,一般要處理的案件相當多,每一案件能分配到的人力、時間、資源都是有限的;而律師則是受雇為涉嫌的富人辯護,富人可以投入大量資源,雇用多位律師全時為其蒐集有利的證據。在此情況下,檢察官和律師的對抗本質上就不公平對等,資源有限的檢察官多半鬥不過資源充裕的律師,法官如何能重判涉嫌的富人?

除了雇用律師為其辯護,富人還可以捐助政治獻金以經營政商關係,進而影響司法,甚至視需要而賄賂檢察官或法官。無論如何,富人面對司法時,擁有不少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確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

台灣這樣的司法制度,幾乎完全複製自歐美資本主義國家,本來就是偏袒富人的,可稱為資本主義法治。

筆者長居台灣,不大清楚對岸的司法制度,但是從一些新聞可以感受到,兩岸的司法對待富人有很大的差異。譬如:大陸女星范冰冰曾被突然拘留多日,追繳她高達數億人民幣的逃漏稅。富可敵國的馬雲被主管機關多次傳訊,被要求說明及改善其企業的不合規行為,最後其企業被裁罰鉅款。這些案例顯示,富人面對大陸的司法,不像在台灣那樣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台灣媒體卻批評:「連范冰冰、馬雲都沒有人權。」言下之意,范冰冰、馬雲這樣的富人是高人一等的、碰不得的!)

對岸實行社會主義,其司法制度可稱為社會主義法治,比資本主義法治更重視平等,即在法律面前,貧富是比較平等的。

富人在經濟和自由度方面當然比一般人有優勢。在資本主義社會,富人面對司法時,又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因此富人在資本主義社會可說是高人一等的。富人在社會主義社會,必須跟一般人一樣受法律的規範,不能像在資本主義社會那麼任性、風光,因此多數的富人喜歡資本主義,而反對社會主義。

曹興誠不僅是富人,更是鉅富。他喜歡資本主義的台灣,而反對社會主義的大陸和中共,因此是意料中事。

窮人的命也是命 | 謝芷生

記得毛澤東曾在其1927年3月寫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一文中提及,農村地主惡霸為了試試新到的槍是否好用,竟拿當地叫花子開刀,作為試驗品,完全不把窮人的命當命看。

現代法治社會認為,人的生命並無貧富貴賤之分,只要剝奪了他人生命,除有法律依據者外,一律構成殺人罪。不論被害者性別、年齡、出身、種族、宗教信仰如何,加害者均需承擔法律責任。中國自古就有“人命關天”一說。可見中國人是比較尊重生命的。

至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則是到清末民初才由先進人物,如孫中山先生等,由西方輸入的。此一主張在凡事講究階級鬥爭的文革期間,受到了極大挑戰。據筆者所知,前國家主席劉少奇就曾因說過,任何人只要沒觸犯國家法律,就不應受到歧視性待遇,而在文革中遭到了嚴厲批判。文革背景太複雜,筆者知之有限,無意深入討論。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是正確的,若不予堅持,將搞得天下大亂,國無寧日矣。實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關鍵因素,在於立法權是否平等。法律一旦制定後,當然應對人人一律平等適用。

如前所述,中國人是重視生命的,從而也鮮有種族歧視的問題。但中國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多達56個民族。各個民族間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許多觀念與價值標準也就有差異,因此不能以某個少數民族,曾有過的劣規陋習,將之擴大為對整個中華民族或中華文化的指責。例如早期西藏曾有過“農奴制”,直到1959年後才被剷除。而俄羅斯與美國南方早年也有過農奴制度,分別於1861年及1865年後始禁絕。由此看來,人類的文明不論東西都在朝著文明的方向發展,但有時也會出現反復現象。

聯合國憲章在多處,並多次提及對人權的尊重,反對各種形式的種族歧視,並強調尊重各國內政、主權、獨立不容侵犯。但把民主自由人權喊得響徹雲霄的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霸權主義者,做到了多少呢?美國把自身的利益凌駕於聯合國憲章之上,有時甚至為了便宜行事,還悍然拒絕聯合國憲章的約束,或以國內法代替國際法,以及拒絕簽署某些國際法或國際條約,例如《海洋法》就是明顯的例子,但美國卻厚顏無恥地動輒拿《海洋法》指責中國。美國霸權主義者無法無天,已破壞了國際秩序,逼迫人類重回叢林法則主導的蒙昧社會。

俄烏戰爭令人警覺,必須重新認識和評價周邊的人物與事件。生活在臺灣的人,由於長期受親美和反共教育影響,把美國當成了效法學習的楷模,而把蘇聯或俄羅斯的一切視為歪門邪道,在此情況下鮮能對俄烏戰爭做出公平正確的評判。

烏克蘭人民是值得同情的,因為他們既單純又無辜,甚至對這場戰爭的來龍去脈都弄不清楚,更甭說為何而戰,為誰而戰了。一般情況下,被募集到軍中當兵的,絕大部分都是窮苦人家的子弟,他們何其不幸被投入了戰火。“大炮一響,黃金萬兩”。不錯,烏克蘭的上層人物,以及與之配合的美國軍工複合體、大資本家、金融巨鱷等固然賺得盆滿缽滿,但這是用單純無辜,在軍中服役的窮人子弟鮮血換來的,甚至還是為了外國政客個人的選舉利益。

這個世界還有公平正義嗎?我們不禁要大聲呐喊,別忘了,窮人的命也是命!

大法官濫釋憲 台灣走向獨裁? | 郭譽申

三年前,大法官釋憲,認為法律未允許同性婚屬於違憲,法務部應在兩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類似地,前天大法官又公佈釋憲結果,認為通姦入刑法屬於違憲,即接受所謂的「通姦除罪化」,通姦不再受刑法的懲罰(如坐牢),而只受民法的懲罰(如賠償金錢)。同性婚、通姦該如何處理,各人多有不同意見,筆者不在此討論,而僅質疑:現在的大法官與過去的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明顯不同,而釋憲導致修法,可以這樣嗎?

大法官改變對於憲法的解釋,他們的說法或根據是婚姻觀念改變。婚姻觀念改變意指人民改變了其婚姻觀念,即民意的改變。是的,經過相當時間後,民意是可能頗有改變,使得根據舊民意所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新民意。然而,民意是否改變?法律是否不符合新民意?都應該取決於立法院或全民公投,只有立法院和公投代表民意,能決定法律是否不符合現在的民意。若立法院認定法律不符合現在的民意,就應該由立法院來修法或立新法。這正是立法院的職責,而不是大法官的職權。大眾對於同婚、通姦的意見顯然相當分歧,大法官聲稱基於婚姻觀念改變要修改法律,好像他們就代表民意,其實大法官不能代表民意,他們根本是憑其個人觀念來修改法律,這樣完全違反了法律須符合民意的民主要求。

現代國家法治非常重要,人民和政府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規範,而法律由人民或其代表核定通過(即公投或立法院通過),以保證法律符合民意。人民能決定法律,因此是民主,由人民作主。法官根據法律斷案,必須有一致性,不能隨意解釋法律,否則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了。民意不易捉摸,法官不能代表民意,不能根據民意斷案,也不能根據民意解釋法律;若法官都根據民意斷案、解釋法律,何需有法官?所有案件都由人民公審或由立法院審判即可!

獨裁國家也有法律,但不是法治。獨裁國家的法律由獨裁者所委派的少數法律專家制定,人民只能接受而無法反對,因此不是民主。而法官也很可能隨意解釋法律,造成斷案不公。獨裁者能制定想要的法律,法官會秉承上意,解釋法律及審理案件,獨裁者於是能「依法」為所欲為,而可憐的老百姓就只能任由擺佈、逆來順受了。

蔡英文總統提名任命了大部份的大法官,大法官聲稱基於婚姻觀念改變,而認定同性婚、通姦的相關法律違憲,因而實現相關法律的修改,我們人民只能接受而無法反對。這與上述的獨裁國家不是很相似嗎?大法官看來很好用,還可以運用在其他的爭議法律上,蔡總統於是能「依法」為所欲為,而可憐的老百姓就只能任由擺佈、逆來順受了!

大陸有沒有人權? | 郭譽申

網友在我有關大陸的文章留言:「大陸沒人權」。可能不少台灣人都有這樣的想法,本文因此探討,大陸到底有沒有人權?大陸的人權狀況如何?

雖然人們對人權的認知不盡相同,但是對其基本內容還是有大致的共識。根據《維基百科》,人權的基本內容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公正權,而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除了基本內容,人權還有進階內容,包括發展權和民族自決權。上述各項權利除了民族自決權,望文生義就能大致了解;民族自決權是集體人權,強調民族國家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的干涉(美國常批評中國大陸的政治制度,明顯侵犯中國的民族自決權)。

很多人似乎會把人權扯上民主或政治,然而仔細檢視上述的各項人權,它們其實與民主或政治幾乎沒有關聯,與人權密切相關的是法治。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制定都是為了保障各項人權,即上述的人權基本內容。任何人,包括執法者,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犯罪,人權因此獲得保障。換言之,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取決於其法治水準,跟民主或政治少有關聯。香港和新加坡都是典型的例子,香港從未實行西方民主,但是在最近發生「反送中」事件之前,其法治和人權一向受到推崇;新加坡實行西方民主,其民主制度明顯偏袒執政黨而常受到批評,然而其法治和人權都被公認達到很高水準。

人權狀況既取決於法治水準,大陸的法治狀況如何?大陸在改革開放之前,「文化大革命」完全是無法無天的,在改革開放之後,社會劇烈改變,才逐漸重新建立其司法制度,此後的法治建設卻進展非常迅速。今年6月底,《世界經濟論壇》發佈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的調查報告,大陸與台灣同樣獲得4.5分。(詳見《從最近新聞比較兩岸的司法》) 根據這項國際性的調查報告,大陸與台灣的法治水準差不多,則它們的人權狀況也是差不多的。

另一項指標「監禁率」也顯示大陸的人權狀況不遜於台灣。監禁率是每10萬人中被監禁的人數,根據倫敦國王學院法學院國際監獄研究中心的《世界監獄簡報》,大陸的監禁率是119,而台灣的監禁率是277。若大陸經常侵犯人權,會把無辜的人逮捕收監,則其監禁率會很高;然而大陸的監禁率卻不到台灣的一半,顯示大陸的人權狀況應該不遜於台灣。另外,美國的監禁率達760,世界最高,其人權狀況令人質疑,而歐洲國家的監禁率多半與大陸接近 (詳見《美國的監禁率世界第一》)。

幾十年前的大陸確實沒有人權和法治,但是改革開放之後已經迅速改善,以前大陸是以黨領政、黨比法大,現在則要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從嚴治黨。其實大陸經濟的高速增長與人權、法治脫不了關係,若沒有人權和法治,社會必定紊亂,大陸的市場經濟怎可能長期高速發展?這些都顯示大陸的人權和法治已達相當不錯的水準。

儘管已經相當不錯,大陸的人權和法治當然仍不完美。大陸龐大,難免仍有些地方偶而會發生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事件,就像台灣偶而仍會發生冤獄和冤案。大陸與台灣的人權和法治水準接近,然而很多台灣人在長期的反共洗腦之下,至今還以為「大陸沒人權」,是該醒醒了。

從最近新聞比較兩岸的司法 | 郭譽申

6月底,《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發佈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調查報告,台灣與中國大陸同樣獲得4.5分,而大陸在全球排名第46名,台灣的全球排名還落後兩名,只有48名。可能是不相信或不接受,台灣的主流媒體對這條新聞很少報導而更少討論。

筆者對這項調查報告起初也是半信半疑,因為台灣自從中央政府遷來,已有70年穩定的司法制度,而大陸真正實行法治,只有20多年的經歷。大陸在改革開放之前,文化大革命完全是無法無天的,在改革開放之後,社會劇烈改變,才逐漸重新建立司法制度,1993年大陸才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而1999年才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大陸20多年的法治竟然就能追上台灣70年的法治?

最近台灣的一些法治敗壞新聞讓我逐漸相信,台灣的法治恐怕比不上大陸的法治。蔡總統的親信、當紅的立委陳明文不合常理地在高鐵上遺失3百萬現金,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竟然第一時間出面替陳立委護航,說很多人都類似地多次提領現金以規避通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查出在擔任最高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有違反法官倫理及不當接受招待等行為,他在司法院將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他的案件前,自行請辭公懲會委員長一職。(石木欽的相關不當行為,早在4年前就已立案調查,蔡總統竟然在2017年底還是任命他為公懲會委員長!)

根據筆者的觀察,台灣的法治水準很快被大陸追上的原因至少有二(可能還有其他原因)。首先,台灣實行政黨政治,司法是多黨競爭的「裁判」,因為政黨競爭激烈,執政黨有強烈動機介入司法,使裁判偏向自己,以獲得政黨競爭的優勢。蔡總統任用蔡碧仲、石木欽這類的自己人,都是只管顏色,不管司法是否公正的明顯例子。對比之下,大陸沒有多黨競爭,執政者比較沒有動機介入司法,因此讓司法比較獨立公正。

台灣法治敗壞的另一原因是檢察系統不獨立。台灣的各級檢察署都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的高官因此對各級檢察署的檢察官有相當大影響力。然而法務部的高官是政務官,會隨政黨輪替而改變,當綠營執政,綠營的法務部高官就很可能指揮檢察官(或者檢察官體察上意)「辦藍不辦綠」;而當藍營執政,藍營的法務部高官就很可能指揮檢察官(或者檢察官體察上意)「辦綠不辦藍」。馬英九總統卸任之後,多案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是明顯的例子。對比之下,大陸的國家政法機構包括「一府一委兩院」,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是兩院之一(另一院是人民法院),獨立於一府(在中央是國務院,在地方稱為人民政府)之外,檢察官因此比較不會被政府高官操控。

台灣人常自詡法治優於對岸,《世界經濟論壇》的調查報告和最近的一些新聞都顯示事實並非如此。蔡總統競選時承諾司法改革,她進用蔡碧仲、石木欽等,卻更傷害司法。台灣人真需要認清事實,好好思考如何才能改善司法啊!

法治對比政治-香港和台灣處理抗爭的差異 | 郭譽申

就記憶所及,香港和台灣都曾發生不少群眾示威抗議事件,然而這次香港的「反送中」卻相當獨特,已經持續街頭抗爭快三個月,而仍無解決跡象;對比之下,台灣鬧得最兇的「太陽花學運」只持續了24天就「圓滿」落幕。這當然因為香港和台灣處理群眾抗爭有很大的差異。

簡單說,處理抗爭事件常有法治和政治的衝突,香港傾向遵守法治、忽略政治,而台灣多採取政治解決、忽略法治。群眾集結示威抗議時通常很激動而容易有違法行為,例如未依法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未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示威抗議超出被核准的集會或遊行範圍、示威抗議阻擋正常交通、群眾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等等。台灣的處理方式是,只要示威抗議未造成嚴重破壞,警方多半對上述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最多只是現場攝影蒐證,以備事後提出控訴(法庭事後多半輕判,因此群眾不怕警方的現場攝影蒐證)。對比之下,香港的處理方式是警方依法在現場阻止示威抗議者的違法行為,包括攝影蒐證(法庭事後可能重判,因此部份群眾蒙面)和驅散違法的群眾。香港的作法雖然符合法治,卻造成大量警民衝突,使示威抗議長期持續不退散。

比較太陽花學運和反送中,可見台灣和香港處理抗爭的大不同。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多日,又攻入行政院,其違法情節遠比反送中嚴重,台灣政府不僅未進行現場驅散,事後更幾乎對所有違法群眾不提告或提告後撤告。台灣的作法完全視法治為無物,難怪民衆對司法非常不信任,卻能快速解決群眾的示威抗議。

反送中群眾向香港政府提出五項訴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案、收回「暴動」評論、撤銷所有對示威者的告訴、對警方暴力展開獨立調查、以及全面普選。其中最後一項「全面普選」不屬於香港政府職權,不在此議論。第一項的訴求相當奇怪, 顯示群眾對港府毫無信任。香港特首林鄭已經宣示《逃犯條例》壽終正寢,不是比「撤回」更明確?撤回反而可以重提,不是嗎?另外三項訴求都有關司法,簡單說,就是要求正常司法不適用於此次反送中事件。如上述,台灣常視法治為無物,台灣的一些名嘴和政治人物因此都呼籲,香港政府應該接受這些訴求,以解決此次長時間的示威抗議。可是有長期法治傳統的香港很難接受這樣放棄法治的「和稀泥」啊。

台灣的法治虛有其表,例如空有勞基法,但是多數中小企業卻時常違反勞基法,企業員工既很少敢對企業提出違法告訴,而主管單位更傾向息事寧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此背景下,台灣處理群眾抗爭事件更是忽略法治,而採取政治解決,卻能快速解決示威抗議。香港在英國殖民之下,雖無民主,卻有堅實的法治傳統,在此背景下,香港政府很難接受反送中群眾所提出的五項訴求,也就很難解決這次的長期示威抗議。可嘆香港的法治優點反而成了政治缺點!

香港反送中至今,已經大幅度破壞了民眾對政府和司法的信任,美好法治的香港是回不去了。香港恐怕終須學習台灣的枉法及和稀泥!既然多數香港人要求枉法及和稀泥,香港政府就勉強接受其要求吧,民主本來就不管好壞,只管遵從民意,香港的法治無可避免將走向崩壞,破壞法治的責任在於多數香港人,而不在於港府啊。

侮辱國家元首的自由 | 郭譽申

很多人在網路上把蔡英文總統罵得很難聽,或者給她取一個諧音而侮辱性的名字。而過去馬英九擔任總統時,也常受到類似的侮辱,當然開罵的是另一批人。很多台灣人認為我們可以公開辱罵總統,而大陸人不可以公開辱罵他們的國家元首,因此我們有自由、人權,而大陸沒自由、人權,並且顯示我們的政治和法治勝過大陸。是這樣嗎?

首先須釐清,侮辱國家元首與質疑、批評國家元首所推出的政策是不同的,前者意指沒有合理的理由,就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而後者則針對特定的政策,並且提出明確的、不滿政策的理由。

無端侮辱(即誹謗)一般人是有罪的,然而罰則通常很輕。台灣把國家元首比照一般人,國家元首若控告辱罵他/她的人,因為罰則輕,沒有多少阻嚇作用,反而可能招致以大壓小的惡名,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因此沒有意願以法止謗,導致很多台灣人肆無忌憚地公開辱罵總統,並習以為常。造成這種現象的另一原因在於台灣人國家認同的分歧,藍營支持者不認同民進黨籍的台獨總統,而綠營支持者不認同國民黨籍的中華民國總統。

侮辱國家元首不是好事。國家元首總有不少支持者,他們把國家元首當偶像來崇拜,當國家元首被反對者侮辱時,他們感同身受、非常痛恨,這必然激化國家元首的支持者與反對者的對立。多年來台灣已經嚐到這樣的苦果。

有些國家不把國家元首比照一般人,國家元首就像國旗、國歌,被視為國家的象徵或代表,受到特別的尊重,於是有特定的「侮辱國家元首罪」。中國大陸沒有特定的「侮辱國家元首罪」,但是在一般誹謗罪裡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不像侮辱一般人是告訴乃論的(即受辱人必須主動提出控告才有可能成立誹謗罪),因此對侮辱國家元首者多了實質阻嚇作用。當然侮辱國家元首與質疑、批評國家元首的政策是不同的,前者有罪而後者是無罪的。

台灣人可以侮辱國家元首,大陸人不可以。哪邊的制度較優良?筆者以為對岸的制度較優良。每個國民都應該有愛國心,尊重國家元首和國旗、國歌,都是國民愛國的表現,也能團結所有的國民,而國民團結,國家才能進步。這是大陸迅速崛起的部份原因。台灣人常肆無忌憚地辱罵總統,既顯示藍、綠國家認同的分歧,也擴大藍、綠國家認同的分歧,增加國家內部的裂痕。侮辱國家元首,這點口頭上的自由,所得者極少,而所失者頗多,實在不值得擁有啊。

台灣民主損害法治 | 郭譽申

台灣的司法一直頗受詬病,讓人民不滿,也不為人民所信任,因此司法需要改革,幾乎是朝野少有的共識(雖然朝野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能不同)。民主(在此指選舉民主或西方民主)一般被認為有益於法治,而法治應奠基於民主。然而台灣民主化已二十多年,法治似乎沒有多少長進,為什麼?

早年國民黨長期執政時,反對黨總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即使藍、綠兩黨輪流執政之後,政治人物被起訴或判罪時,仍常說是政治迫害。不論這些說法對或不對,總是各有支持者和反對者,缺少司法最需要的共識或信任。選舉民主看來並不有益於法治,甚至損害法治。

選舉民主是政黨通過選舉彼此競爭,政黨競爭如何才能公平?只能依靠司法保障政黨競爭的公平性。政治人物需要大筆錢支應選舉,他/她們處理錢是否合法,只能由司法判定;選舉時,政治人物是否使用非法競選手段,如賄選、誹謗、造假等,也只能由司法判定;選舉之外,執政黨是否利用其執政優勢,如立院席次過半,制定法律或發佈行政命令,而造成政黨競爭的不公平?這只能依靠大法官判定執政者的作為是否違背憲法。無論如何,司法是政黨競爭的裁判,對於民主極為重要。

司法是政黨競爭的裁判,有點像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政黨為了能贏得政黨競爭而執政,內心裡都希望司法站在自己這邊,於是有動機去干預影響司法,而執政者特別有權力和能力這樣做。在台灣,執政者至少有三種方式可以干預影響司法:其一,負責釋憲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及立院投票通過,執政黨自然傾向任命自己人為大法官。其二,檢察體系,包括所有檢察官,不屬於司法院,而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檢察體系因此不像法院獨立,容易受執政者掌控。其三,有權力的政治人物可以向檢察官、法官私下關說,只要不涉及金錢回饋,不算是犯罪行為(只是觀感不佳,無法律可管)。

執政者有權力和能力去干預影響司法,蔡政府幾乎不遺餘力地這樣做。蔡政府任命許多公開「挺獨」的大法官,正是讓司法站在自己這邊的寫照,而大法官們找盡各種理由,把許多釋憲案擋在門外,等於是閉起眼睛支持執政者,完全報答了蔡政府的任命。北檢(台北地檢署)翻箱倒櫃,把許多前已偵結的馬英九舊案重啟調查,找盡理由起訴馬。若說北檢沒有受到執政者的指示而行動,誰會相信?2013年馬、王政爭時,王金平和柯建銘進行司法關說,幾乎沒有受到多少譴責,而王、柯至今仍為重量級立委,讓人感覺司法關說是藍、綠共業,別聲張就好。

選舉民主有益於法治,是一個迷思。司法是政黨競爭的裁判,政黨為了能贏得政黨競爭,很有動機去干預影響司法,而執政者特別有權力和能力這樣做。過去藍營執政時,難免有些干預影響司法,而今綠營執政,干預影響司法更是不遺餘力。台灣法治不佳,何來公平正義?愧為已發展國家。不過,法治不佳不僅是台灣的問題,選舉民主使政黨有動機去干預影響司法,難以避免,因此法治糟糕的民主國家比比皆是,如菲律賓、墨西哥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不執行死刑 哪來民主法治?| 郭譽申

每當發生濫殺無辜的殺人案,尤其殺警案,要求執行死刑和反對廢除死刑的呼聲就會高漲。然而政府和司法單位總是裝聾作啞,或表面遵循民意,等殺人案逐漸脫離媒體和民眾的關注,司法單位就繼續不執行死刑和盡量不判處死刑。

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爭議在於,執行死刑也是殺人,本身是否不人道?殺人犯的行為多少受社會環境影響,因此社會是否也有部份責任?

對於這個爭議,每個人的認知和意見可能不同,因此不可能有普遍一致的共識。台灣自詡是民主法治國家,自然應以民主法治方式,解決沒有普遍共識的死刑爭議。

民主是國家由人民當家作主,也就是,政府要按照多數人民的民意施政和執法。多年來,台灣的民調支持死刑的都達七、八成以上,顯然多數民意支持死刑,而且在法律裡也明訂有死刑。因此,台灣若是民主國家,就該遵從民意,該執行死刑就要執行死刑。若法務部長硬不執行死刑,按民主原則就該下台走路。相反地,台灣政府卻不遵從民意,時常該執行死刑而不執行死刑,實在算不上是民主國家!執政者不遵從民意,而自行其是,就是獨裁!

民主國家尊重不同意見,因此支持廢死者儘可大力宣揚其廢死理念,但在大部份民眾仍支持死刑的現在及未改變其民意的未來,政府就該遵從主流民意執行死刑,而支持廢死者應該少數服從多數,這才是民主的真諦。支持廢死者常舉歐洲「先進」國家的廢死為範例,但是國人需知,每個國家的民意不同,民主國家的政府應該按照本國,而不是他國,的民意施政和執法。

法治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法。台灣法律裡既明訂有死刑,法務部就該依法執行死刑,而法官就該依法判案,該判死刑就要判死刑。法務部不執行死刑,不僅是不民主,也是沒有法治。而很多法官找盡各種無端理由,幫被告脫罪,避免判處被告死刑。這不是法官慈悲,而是損害法治。蔡英文聲稱要司法改革,連最基本的依法執法都做不到,談什麼司法改革?

法官避免判處被告死刑,是台灣法官普遍傾向於輕判犯罪者的現象之一。難怪國際詐騙犯都樂於被遣送台灣,接受台灣司法的管轄。基本上,台灣的司法一向是保護壞人,多於保護好人。這樣能算是法治嗎?

台灣自詡是民主法治國家,筆者也希望是,但是請從「執行死刑」和「該判死就判死」做起,否則號稱民主法治,不汗顏嗎?

宏觀看習近平主政和這次「人大」| 郭譽申

中國大陸剛開完「人大」和「政協」兩會,媒體多聚焦於國家主席延任、重要人事任命和兩岸關係等當下的議題,本文則企圖從宏觀的角度看大陸過去幾年以至於未來的發展。

首先須認清,大陸正處於從中等偏上收入國家,力爭上游要進入高收入國家的關鍵階段。根據世界銀行的分類標準,人均GDP(GDP/人口)在3956美元和12235美元之間的屬於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而人均GDP超過12235美元就是高收入國家(也可以算是已開發國家,雖然已開發國家還要求一些其他指標)。大陸2012年的人均GDP是6338美元,2017年達到8582美元,而最近兩年仍有6.5%以上的GDP增速。大陸的人均GDP能很快突破12235美元,成為高收入國家嗎?

雖然人均GDP很受滙率影響,有其弱點,世界銀行根據國家的人均GDP來分類,仍頗有意義。世界銀行把世界各國分為四類:低收入國家、中等偏下收入國家、中等偏上收入國家和高收入國家。過去記錄顯示,一個國家屬於哪一分類是大致穩定的,要從其所屬分類升上較高分類,一般不太容易。與此相關的是經濟學家所謂的「中等收入陷阱」,即很多國家經濟成長到中等收入之後,即陷入停滯,難以晉升為高收入國家。尤其人口上億以上的大國,除了美國、俄羅斯、日本等早發達大國之外,至今沒有一個大國能晉升為高收入國家。中國大陸非常龐大,它要晉升為高收入國家,面臨的挑戰不可謂不大。

為什麼中等收入國家多半難以晉升為高收入國家?當一個國家貧窮時,人工和資源成本都相對低廉,即使工商業的效率不高,它所生產的產品仍能頗有競爭力,因而造成經濟成長。然而當一個國家達到中等收入之後,其人工和資源成本已逐漸墊高,這時必須靠工商業的高效率才能維持產業的競爭力和經濟成長。工商業的高效率需要有透明而公平競爭的市場,而後者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清廉的政府和完善的法治等。很多中等收入國家達不到這些要求,因此難以晉升為高收入國家,例如巴西和墨西哥都早已屬於中等偏上收入國家,但因貪腐嚴重、治安不佳和政局動盪,一直難以晉升為高收入國家,而它們都是人口上億的大國,也顯示大國特別不容易治理。

以上的論述顯示,中國大陸從過去幾年到未來幾年,是它從中等偏上收入國家,晉升成為高收入國家的關鍵階段,我們可以據此評估習近平主政和這次「人大」的貢獻和重要性。

習近平主政的最主要政策就是提升法治,包括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從嚴治黨等,而五年來的「反腐打貪」已有顯著績效,在中國歷史上都不曾有過。這次「人大」的主調也是法治,在憲法總綱裡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使共產黨的執政有憲法上的明確依據;在國家組織裡加上各級監察委員會,成為「一府兩院」以外的與之平行的國家機關,與同級的中共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紀檢監察功能的大幅強化;而這次「人大」上獲得任命的官員都在憲法面前公開地宣誓就職,則有彰顯憲法崇高地位的作用。

法治不僅能維護社會正義,也能保障工商業的高效率。中國大陸處於它從中等偏上收入國家,晉升成為高收入國家的關鍵階段,正需要法治的建設。習近平的主政和這次「人大」都呈現了大陸追求法治的決心和績效,這樣的法治進步看來頗能保障大陸的持續經濟成長,並使大陸不久後晉升為高收入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