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選舉投票看~美好的日據(治)時期|賈忠偉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日本明治天皇在東京新落成的宮殿中,盛大舉行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的頒佈大典。當時由擔任內大臣的三條實美將《憲法》呈給明治天皇,後天皇賜敇語後,再將《憲法》交給新政府第二任總理大臣黑田清隆(出自薩摩),至此日本成為東亞第一個擁有憲法的君主立憲國家。
憲法頒佈後,1890年7月1日,日本舉行了首屆的「眾議院議員」。當時規定--必須年滿25周歲以上、在選舉名冊制定前一年內繳納直接國稅(土地、營業及所得稅)15日元(不低於現今的30萬日圓/2011年)以上或所得税三年以上者之「男子」才有選舉權,總計當時全日本有選舉權的人數約有46萬人,部份貧窮的鄉鎮如──北海道、沖繩則是完全沒人擁有投票權;而作為候選人的條件則是──須年滿30歲的男子,同時繳納2,000日元的保證金,且若不能得到法定的票數,將沒收保證金。以當時的幣值與平均收入來推算,2,000日元是一筆天文數字(不低於現今的4,000萬日圓/2011年),選區原則上採用小選區制,依人口數/每12萬人得選出一名議員,議員定額為300人。
也就是說,當時日本的選舉制度具有嚴格的「財富排他性」和「性別歧視」,紀錄顯示:當時實際擁有選舉權的人數只占日本總人數(約3,300萬人)的1.1%左右(選民總數約為45萬人)。也就是所謂選舉,其實是有錢有勢人才玩的起的遊戲。

之後日本有關選舉的條件慢慢放寬,到1925年的加藤高明(Kato Takaaki,1860~1926)組閣後,才取消了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財產(納稅)規定與限制,但女性依舊沒有投票權,而且選舉也僅僅局限於眾議院(下議院)議員的選舉,參議院(上議院/貴族院)議員則由天皇直接任命。為了防止社會及共產主義者進入政壇,加藤內閣在公布新選舉法時,也公布了治安維持法。不過即使選舉條件大幅放寬,總選舉人占全國人口的比率也不過達到20.8%而已,選舉人總數為1,240萬人。

投票

【這是描寫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7月1日,《大日本帝國憲法》公佈後,日本舉行第一次投票時投票所的場景】

同一個時期的臺灣,總督府也分別在1920及1939年,舉行了兩次「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

與日本本土相同,在這場號稱臺灣首次的「民主選舉」中,一樣是有很多限制的,而且更不公平:例如應選的議員名額當中──只有一半開放民選,另一半則必須改由官派;此外,臺灣女性跟日本本土的女性一樣沒有投票權,也就是說──投票是男性專屬的權利,而想擁有投票權,除了必須年滿25歲、戶籍必須有居住滿6個月以上的限制外,還得有年繳稅金5圓以上之證明。

據統計,當時全臺灣400多萬的人口中,符合上述規定的選民只有28,000多人。最糟的是,由於選舉人資格門檻過高,有些地區的人口比例與有選舉權的人比例不同,例如臺中市的臺灣人口與當地日本人口比例為5:1,但有選舉權的日本人卻有2,000多人,臺灣人卻只有1,800多人,明顯不公平。

根據大陸學者褚靜濤《國民政府收復臺灣研究中華書局》中的記載(p466~468),日本投降時,在臺灣的日軍(日俘)與日僑(包含政府官員與家屬、琉球人)總共有:489,573人、臺灣人則大約有660萬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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