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國安,人治、法治? | 郭家暢

當年生態議題上,我不希望是哪個大咖博士教授出面或鬧上新聞,才能修改工程平面圖,所以研究水理公式,也成功以小助理身份,從公式(法規)上說服技師修改多個工程圖。

讓每個小助理都能定量的進行有制度的對話與工程溝通,依此客觀判定工程的合理性,其實就是一種法治精神。

如果要靠身份、地位、個人判斷或聲量進行鬥爭才能改變工程圖,能救的案子少不說,也淪為混亂的人治。

拉到台灣的政治生態,民進黨或其支持者提倡民主法治精神,與共產黨的"人治"手段不共戴天壁壘分明,但在制裁親共賣國的邏輯上,卻完全奉行"人治":

「雜質」沒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所以法律抓不了。
但是我說你賣國親共威脅國家安全,你就是賣國親共威脅國家安全。法律辦不了雜質,但人治可以,是嗎?還是說雜質有違法,但機關瀆職不抓?

原來我們的「國安」要靠人治,如此脆弱而畸形的維持著。
民進黨完全執政八年,沒有提出有效法律制裁親共賣國,到現在還是用人治在鬥爭。反之民進黨自己被抓出好幾個違反法律的共諜,綠營卻無人檢討,甚至用間諜只埋在敵營來給自己打雞血。

這樣的邏輯能創造出民主法治的理想國嗎?
能挽救一個個小小生態檢核案嗎?
恐怕你我有生之年都不可能。

既知不可能,那俺不如把重點放在釣魚和足以謀生的全球金融上,笑看群魔為了名利權亂舞。如果你也是懷抱理想的生態小素人,參考一下。

法治也需要人治 | 管長榕

許多論述到最後常歸結到追求美德,提升人格層次。吾人只要留意一下,就會發現這種老生常談現在意外的頻繁,再再顯示諸多論述萬流同宗的回歸到「人」的素質上。此即儒家所講究的,我們應培育治人者應有的道德素養。但那是被西方嗤之以鼻的「人治」哲學。西方相信法治,認為在法治體系規範下,人的素質差異不重要。長期以往,乃衍生出兩大毛病。

1. 法外無道德。合法就是最高道德標準。於是所有菁英資源集中於法的周圍,道德被打入冷宮,無人在意。一句冷血的「依法行政」便能刀槍不入。

2. 玩法。為了追求合法,免於非法,人們探討如何避法,再不然,更進而探討如何立法,更不堪的是探討如何掌控司法。

我們並非主張不要法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治人者的道德素質不可或缺。立法、執法、司法,都要靠人。交到不對的人手上,適足助紂為虐。三權分立就能制衡是騙人的。台灣與大陸都有過一黨獨大三權在手的經歷,是為國、為民、為黨、還是為派系、為個人?差別即在於治人者的素質。

觀世音(看新聞) | 管長榕

國際刑事法院(ICC)前任女性檢察官調查美國在阿富汗的犯行,川普因此制裁ICC,直到拜登上台才取消制裁。現任檢察官調查以色列犯行,輪到拜登要制裁ICC。但這回即便換川普上台,也不會取消制裁,只會加重。

另外,聯合國轄下國際法院的15名法官,以13比2投票通過,命令以色列停止攻擊拉法。兩張反對票之一來自以色列。胳膊向內彎,法官就是天秤的代表嗎?亦一人也。


多年來以巴衝突的死亡數字是1:21。目前(2024五月)新衝突的死亡數字已經超過1:30。(1200:36000)。

美西方多國表示,ICC通緝令把以色列兩人與哈瑪斯三人並列,是不能忍受的事。因為以色列是自衛,哈瑪斯是恐怖份子。但從以色列的自衛定義(報復)言,哈瑪斯的行為也是自衛。巴勒斯坦歷來受到以色列的打擊遠甚於恐攻,當然也同樣具有以色列所謂自衛的權利。

且全球南方並不像美西方一樣視哈瑪斯為恐怖份子,哈瑪斯決無可能在印尼、馬來西亞、土耳其執行恐攻。恐怖份子是美西方強迫聯合國戴在加蕯合法執政者頭上的帽子,美西方狗腿們跟著人云亦云。


有人說美西方雙標,因為俄雖未簽署羅馬公約,但烏有簽署,所以ICC有管轄權,可以通緝普丁。而以色列雖未簽署,但巴有簽署,所以同理ICC也應有管轄權,可以通緝納唐亞胡。美西方若否定ICC通緝納唐亞胡的管轄權,就是雙標。

但對這件事情,英國外相(前總理)卡麥隆有此一說。問題在於烏、巴不同,前者是國家,後者不是。ICC對於政策決定者的究責對象是國家領導人,所以究責事件必須發生在國與國之間,而兩國之中至少要有一國簽署。巴勒斯坦不是國家,其簽署不具有國家簽署的效力,以色列則未簽署,所以ICC就以巴事件無管轄權。


賴清德520過後,迎來利劍出鞘,為什麼趙少康和沈富雄就不見了。

川普被禁止參加初選,法律壓過民主? | 管長榕

遭科州法院禁止參加初選案…川普上訴 美最高法院同意審理
美國兩黨惡鬥法律淪為兇器

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科州川案,不須先行認定川普無罪,只需依無罪推定原則,審視科州的有罪裁決能否成立。能成立,即維持原裁定;不能成立即推翻。
但不能類推適用而一次推翻或維持其他各州的裁定,因各州裁定的理由不一,必須一一審視能否成立有罪裁定,才能決定推翻與否。

據報導,聯邦最高法院已決定作出裁決,並表示將適用於各州。如此可以避免「最高法院有沒有時間和資源一次次推翻各州的裁決」等問題,但也阻礙了對於川案多元觀點的呈現與討論。

理論上民主就是一種裁判,由選民投票決定取誰棄誰。川普若叛國,自將遭棄;川普若勝選,即受民意肯定。你要標榜民主,必得接受。現在由司法攔在前面,剝奪民意的檢驗,是司法不信任民主?司法干涉民主?寥寥幾人的決定大過幾億人的決定?若說是依據憲法的規定而來,這是不是一部反民主的憲法?政敵使用法律攻防,釜底抽薪的去掉對手參選機會,更表明不願經過民主程序取勝。這些人還能向全世界大喊民主?而全世界不分賢愚還有那麼多人如痴如醉的追隨擁戴民主?

法律本來就是服務政治的工具。
有人要搞台獨,我就訂個《反分裂法》。你有《反分裂法》,我就來個《反滲透法》。
你許文龍賺我錢去養台獨,我就搬出稅法來請教奇美這些年是怎麼賺錢的?許文龍立馬公開宣示支持《反分裂法》。
你加拿大莫名其妙扣我孟晚舟,我就用重刑法扣你兩隻加拿大人。
香港用外國法官外國法,我就訂個《送中法》。
台灣詐騙集團最有感,送中靠北靠母,送台開趴慶祝。你還真相信台灣政治與司法沒有在詐騙集團碗裡分一杯羹!
監察院在2019卡管期間彈劾管中閔,追究的是2012年起擔任公務員期間的兼職投稿;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不願撤職管中閔,監察院2020彈劾石木欽,追究的是1997年起當法官期間的不當飲宴。
2024大選爆料的賴皮寮是2003蓋的。蓋好以來,經歷國民黨周錫瑋、朱立倫、侯友宜三位市長五任20年執政,都沒事。

法律要用不用看政治。例子舉不勝舉。藍營執政,法院國民黨開的;綠營執政,法院民進黨開的。但你還是相信法治,因為那是普世價值。法治與民主是西方最成功洗腦的五大思想殖民之二。

法律面前,貧富是否平等?兼評曹興誠反共 | 郭譽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的理想,然而在法律面前,貧富能平等嗎?在司法實務上,富人好像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兩岸的司法在這方面看來有很大的差異。

台灣的司法對富人是相當有利的。譬如:2013年電子封裝大廠日月光被發現排出廢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董事長張虔生和一些相關的員工都受到調查,最後張虔生卻獲得不起訴,而其他涉案的員工都獲輕判和緩刑。2014年爆發眾所囑目的黑心油事件,不少食品廠商都捲入,包括大財團頂新企業。結果一些小廠商的負責人被判刑8年、12年、20年不等,但頂新企業董事長魏應充僅被判2年徒刑(參見《2014年台灣劣質油品事件》)。

法官要把張虔生、魏應充這樣的富人定罪很不容易。司法案件是檢察官和律師的對抗,檢察官要對涉嫌人蒐集犯罪證據,而律師則蒐集對涉嫌人有利的證據,最後法官根據双方提供的證據判決。檢察官是公務員,一般要處理的案件相當多,每一案件能分配到的人力、時間、資源都是有限的;而律師則是受雇為涉嫌的富人辯護,富人可以投入大量資源,雇用多位律師全時為其蒐集有利的證據。在此情況下,檢察官和律師的對抗本質上就不公平對等,資源有限的檢察官多半鬥不過資源充裕的律師,法官如何能重判涉嫌的富人?

除了雇用律師為其辯護,富人還可以捐助政治獻金以經營政商關係,進而影響司法,甚至視需要而賄賂檢察官或法官。無論如何,富人面對司法時,擁有不少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確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

台灣這樣的司法制度,幾乎完全複製自歐美資本主義國家,本來就是偏袒富人的,可稱為資本主義法治。

筆者長居台灣,不大清楚對岸的司法制度,但是從一些新聞可以感受到,兩岸的司法對待富人有很大的差異。譬如:大陸女星范冰冰曾被突然拘留多日,追繳她高達數億人民幣的逃漏稅。富可敵國的馬雲被主管機關多次傳訊,被要求說明及改善其企業的不合規行為,最後其企業被裁罰鉅款。這些案例顯示,富人面對大陸的司法,不像在台灣那樣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台灣媒體卻批評:「連范冰冰、馬雲都沒有人權。」言下之意,范冰冰、馬雲這樣的富人是高人一等的、碰不得的!)

對岸實行社會主義,其司法制度可稱為社會主義法治,比資本主義法治更重視平等,即在法律面前,貧富是比較平等的。

富人在經濟和自由度方面當然比一般人有優勢。在資本主義社會,富人面對司法時,又比一般人有很大的優勢,因此富人在資本主義社會可說是高人一等的。富人在社會主義社會,必須跟一般人一樣受法律的規範,不能像在資本主義社會那麼任性、風光,因此多數的富人喜歡資本主義,而反對社會主義。

曹興誠不僅是富人,更是鉅富。他喜歡資本主義的台灣,而反對社會主義的大陸和中共,因此是意料中事。

窮人的命也是命 | 謝芷生

記得毛澤東曾在其1927年3月寫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一文中提及,農村地主惡霸為了試試新到的槍是否好用,竟拿當地叫花子開刀,作為試驗品,完全不把窮人的命當命看。

現代法治社會認為,人的生命並無貧富貴賤之分,只要剝奪了他人生命,除有法律依據者外,一律構成殺人罪。不論被害者性別、年齡、出身、種族、宗教信仰如何,加害者均需承擔法律責任。中國自古就有“人命關天”一說。可見中國人是比較尊重生命的。

至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則是到清末民初才由先進人物,如孫中山先生等,由西方輸入的。此一主張在凡事講究階級鬥爭的文革期間,受到了極大挑戰。據筆者所知,前國家主席劉少奇就曾因說過,任何人只要沒觸犯國家法律,就不應受到歧視性待遇,而在文革中遭到了嚴厲批判。文革背景太複雜,筆者知之有限,無意深入討論。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是正確的,若不予堅持,將搞得天下大亂,國無寧日矣。實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關鍵因素,在於立法權是否平等。法律一旦制定後,當然應對人人一律平等適用。

如前所述,中國人是重視生命的,從而也鮮有種族歧視的問題。但中國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多達56個民族。各個民族間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許多觀念與價值標準也就有差異,因此不能以某個少數民族,曾有過的劣規陋習,將之擴大為對整個中華民族或中華文化的指責。例如早期西藏曾有過“農奴制”,直到1959年後才被剷除。而俄羅斯與美國南方早年也有過農奴制度,分別於1861年及1865年後始禁絕。由此看來,人類的文明不論東西都在朝著文明的方向發展,但有時也會出現反復現象。

聯合國憲章在多處,並多次提及對人權的尊重,反對各種形式的種族歧視,並強調尊重各國內政、主權、獨立不容侵犯。但把民主自由人權喊得響徹雲霄的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霸權主義者,做到了多少呢?美國把自身的利益凌駕於聯合國憲章之上,有時甚至為了便宜行事,還悍然拒絕聯合國憲章的約束,或以國內法代替國際法,以及拒絕簽署某些國際法或國際條約,例如《海洋法》就是明顯的例子,但美國卻厚顏無恥地動輒拿《海洋法》指責中國。美國霸權主義者無法無天,已破壞了國際秩序,逼迫人類重回叢林法則主導的蒙昧社會。

俄烏戰爭令人警覺,必須重新認識和評價周邊的人物與事件。生活在臺灣的人,由於長期受親美和反共教育影響,把美國當成了效法學習的楷模,而把蘇聯或俄羅斯的一切視為歪門邪道,在此情況下鮮能對俄烏戰爭做出公平正確的評判。

烏克蘭人民是值得同情的,因為他們既單純又無辜,甚至對這場戰爭的來龍去脈都弄不清楚,更甭說為何而戰,為誰而戰了。一般情況下,被募集到軍中當兵的,絕大部分都是窮苦人家的子弟,他們何其不幸被投入了戰火。“大炮一響,黃金萬兩”。不錯,烏克蘭的上層人物,以及與之配合的美國軍工複合體、大資本家、金融巨鱷等固然賺得盆滿缽滿,但這是用單純無辜,在軍中服役的窮人子弟鮮血換來的,甚至還是為了外國政客個人的選舉利益。

這個世界還有公平正義嗎?我們不禁要大聲呐喊,別忘了,窮人的命也是命!

大法官濫釋憲 台灣走向獨裁? | 郭譽申

三年前,大法官釋憲,認為法律未允許同性婚屬於違憲,法務部應在兩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類似地,前天大法官又公佈釋憲結果,認為通姦入刑法屬於違憲,即接受所謂的「通姦除罪化」,通姦不再受刑法的懲罰(如坐牢),而只受民法的懲罰(如賠償金錢)。同性婚、通姦該如何處理,各人多有不同意見,筆者不在此討論,而僅質疑:現在的大法官與過去的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明顯不同,而釋憲導致修法,可以這樣嗎?

大法官改變對於憲法的解釋,他們的說法或根據是婚姻觀念改變。婚姻觀念改變意指人民改變了其婚姻觀念,即民意的改變。是的,經過相當時間後,民意是可能頗有改變,使得根據舊民意所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新民意。然而,民意是否改變?法律是否不符合新民意?都應該取決於立法院或全民公投,只有立法院和公投代表民意,能決定法律是否不符合現在的民意。若立法院認定法律不符合現在的民意,就應該由立法院來修法或立新法。這正是立法院的職責,而不是大法官的職權。大眾對於同婚、通姦的意見顯然相當分歧,大法官聲稱基於婚姻觀念改變要修改法律,好像他們就代表民意,其實大法官不能代表民意,他們根本是憑其個人觀念來修改法律,這樣完全違反了法律須符合民意的民主要求。

現代國家法治非常重要,人民和政府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規範,而法律由人民或其代表核定通過(即公投或立法院通過),以保證法律符合民意。人民能決定法律,因此是民主,由人民作主。法官根據法律斷案,必須有一致性,不能隨意解釋法律,否則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了。民意不易捉摸,法官不能代表民意,不能根據民意斷案,也不能根據民意解釋法律;若法官都根據民意斷案、解釋法律,何需有法官?所有案件都由人民公審或由立法院審判即可!

獨裁國家也有法律,但不是法治。獨裁國家的法律由獨裁者所委派的少數法律專家制定,人民只能接受而無法反對,因此不是民主。而法官也很可能隨意解釋法律,造成斷案不公。獨裁者能制定想要的法律,法官會秉承上意,解釋法律及審理案件,獨裁者於是能「依法」為所欲為,而可憐的老百姓就只能任由擺佈、逆來順受了。

蔡英文總統提名任命了大部份的大法官,大法官聲稱基於婚姻觀念改變,而認定同性婚、通姦的相關法律違憲,因而實現相關法律的修改,我們人民只能接受而無法反對。這與上述的獨裁國家不是很相似嗎?大法官看來很好用,還可以運用在其他的爭議法律上,蔡總統於是能「依法」為所欲為,而可憐的老百姓就只能任由擺佈、逆來順受了!

大陸有沒有人權? | 郭譽申

網友在我有關大陸的文章留言:「大陸沒人權」。可能不少台灣人都有這樣的想法,本文因此探討,大陸到底有沒有人權?大陸的人權狀況如何?

雖然人們對人權的認知不盡相同,但是對其基本內容還是有大致的共識。根據《維基百科》,人權的基本內容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公正權,而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除了基本內容,人權還有進階內容,包括發展權和民族自決權。上述各項權利除了民族自決權,望文生義就能大致了解;民族自決權是集體人權,強調民族國家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的干涉(美國常批評中國大陸的政治制度,明顯侵犯中國的民族自決權)。

很多人似乎會把人權扯上民主或政治,然而仔細檢視上述的各項人權,它們其實與民主或政治幾乎沒有關聯,與人權密切相關的是法治。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制定都是為了保障各項人權,即上述的人權基本內容。任何人,包括執法者,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犯罪,人權因此獲得保障。換言之,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取決於其法治水準,跟民主或政治少有關聯。香港和新加坡都是典型的例子,香港從未實行西方民主,但是在最近發生「反送中」事件之前,其法治和人權一向受到推崇;新加坡實行西方民主,其民主制度明顯偏袒執政黨而常受到批評,然而其法治和人權都被公認達到很高水準。

人權狀況既取決於法治水準,大陸的法治狀況如何?大陸在改革開放之前,「文化大革命」完全是無法無天的,在改革開放之後,社會劇烈改變,才逐漸重新建立其司法制度,此後的法治建設卻進展非常迅速。今年6月底,《世界經濟論壇》發佈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的調查報告,大陸與台灣同樣獲得4.5分。(詳見《從最近新聞比較兩岸的司法》) 根據這項國際性的調查報告,大陸與台灣的法治水準差不多,則它們的人權狀況也是差不多的。

另一項指標「監禁率」也顯示大陸的人權狀況不遜於台灣。監禁率是每10萬人中被監禁的人數,根據倫敦國王學院法學院國際監獄研究中心的《世界監獄簡報》,大陸的監禁率是119,而台灣的監禁率是277。若大陸經常侵犯人權,會把無辜的人逮捕收監,則其監禁率會很高;然而大陸的監禁率卻不到台灣的一半,顯示大陸的人權狀況應該不遜於台灣。另外,美國的監禁率達760,世界最高,其人權狀況令人質疑,而歐洲國家的監禁率多半與大陸接近 (詳見《美國的監禁率世界第一》)。

幾十年前的大陸確實沒有人權和法治,但是改革開放之後已經迅速改善,以前大陸是以黨領政、黨比法大,現在則要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從嚴治黨。其實大陸經濟的高速增長與人權、法治脫不了關係,若沒有人權和法治,社會必定紊亂,大陸的市場經濟怎可能長期高速發展?這些都顯示大陸的人權和法治已達相當不錯的水準。

儘管已經相當不錯,大陸的人權和法治當然仍不完美。大陸龐大,難免仍有些地方偶而會發生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事件,就像台灣偶而仍會發生冤獄和冤案。大陸與台灣的人權和法治水準接近,然而很多台灣人在長期的反共洗腦之下,至今還以為「大陸沒人權」,是該醒醒了。

從最近新聞比較兩岸的司法 | 郭譽申

6月底,《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發佈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調查報告,台灣與中國大陸同樣獲得4.5分,而大陸在全球排名第46名,台灣的全球排名還落後兩名,只有48名。可能是不相信或不接受,台灣的主流媒體對這條新聞很少報導而更少討論。

筆者對這項調查報告起初也是半信半疑,因為台灣自從中央政府遷來,已有70年穩定的司法制度,而大陸真正實行法治,只有20多年的經歷。大陸在改革開放之前,文化大革命完全是無法無天的,在改革開放之後,社會劇烈改變,才逐漸重新建立司法制度,1993年大陸才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而1999年才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大陸20多年的法治竟然就能追上台灣70年的法治?

最近台灣的一些法治敗壞新聞讓我逐漸相信,台灣的法治恐怕比不上大陸的法治。蔡總統的親信、當紅的立委陳明文不合常理地在高鐵上遺失3百萬現金,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竟然第一時間出面替陳立委護航,說很多人都類似地多次提領現金以規避通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查出在擔任最高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有違反法官倫理及不當接受招待等行為,他在司法院將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他的案件前,自行請辭公懲會委員長一職。(石木欽的相關不當行為,早在4年前就已立案調查,蔡總統竟然在2017年底還是任命他為公懲會委員長!)

根據筆者的觀察,台灣的法治水準很快被大陸追上的原因至少有二(可能還有其他原因)。首先,台灣實行政黨政治,司法是多黨競爭的「裁判」,因為政黨競爭激烈,執政黨有強烈動機介入司法,使裁判偏向自己,以獲得政黨競爭的優勢。蔡總統任用蔡碧仲、石木欽這類的自己人,都是只管顏色,不管司法是否公正的明顯例子。對比之下,大陸沒有多黨競爭,執政者比較沒有動機介入司法,因此讓司法比較獨立公正。

台灣法治敗壞的另一原因是檢察系統不獨立。台灣的各級檢察署都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的高官因此對各級檢察署的檢察官有相當大影響力。然而法務部的高官是政務官,會隨政黨輪替而改變,當綠營執政,綠營的法務部高官就很可能指揮檢察官(或者檢察官體察上意)「辦藍不辦綠」;而當藍營執政,藍營的法務部高官就很可能指揮檢察官(或者檢察官體察上意)「辦綠不辦藍」。馬英九總統卸任之後,多案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是明顯的例子。對比之下,大陸的國家政法機構包括「一府一委兩院」,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是兩院之一(另一院是人民法院),獨立於一府(在中央是國務院,在地方稱為人民政府)之外,檢察官因此比較不會被政府高官操控。

台灣人常自詡法治優於對岸,《世界經濟論壇》的調查報告和最近的一些新聞都顯示事實並非如此。蔡總統競選時承諾司法改革,她進用蔡碧仲、石木欽等,卻更傷害司法。台灣人真需要認清事實,好好思考如何才能改善司法啊!

法治對比政治-香港和台灣處理抗爭的差異 | 郭譽申

就記憶所及,香港和台灣都曾發生不少群眾示威抗議事件,然而這次香港的「反送中」卻相當獨特,已經持續街頭抗爭快三個月,而仍無解決跡象;對比之下,台灣鬧得最兇的「太陽花學運」只持續了24天就「圓滿」落幕。這當然因為香港和台灣處理群眾抗爭有很大的差異。

簡單說,處理抗爭事件常有法治和政治的衝突,香港傾向遵守法治、忽略政治,而台灣多採取政治解決、忽略法治。群眾集結示威抗議時通常很激動而容易有違法行為,例如未依法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未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示威抗議超出被核准的集會或遊行範圍、示威抗議阻擋正常交通、群眾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等等。台灣的處理方式是,只要示威抗議未造成嚴重破壞,警方多半對上述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最多只是現場攝影蒐證,以備事後提出控訴(法庭事後多半輕判,因此群眾不怕警方的現場攝影蒐證)。對比之下,香港的處理方式是警方依法在現場阻止示威抗議者的違法行為,包括攝影蒐證(法庭事後可能重判,因此部份群眾蒙面)和驅散違法的群眾。香港的作法雖然符合法治,卻造成大量警民衝突,使示威抗議長期持續不退散。

比較太陽花學運和反送中,可見台灣和香港處理抗爭的大不同。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多日,又攻入行政院,其違法情節遠比反送中嚴重,台灣政府不僅未進行現場驅散,事後更幾乎對所有違法群眾不提告或提告後撤告。台灣的作法完全視法治為無物,難怪民衆對司法非常不信任,卻能快速解決群眾的示威抗議。

反送中群眾向香港政府提出五項訴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案、收回「暴動」評論、撤銷所有對示威者的告訴、對警方暴力展開獨立調查、以及全面普選。其中最後一項「全面普選」不屬於香港政府職權,不在此議論。第一項的訴求相當奇怪, 顯示群眾對港府毫無信任。香港特首林鄭已經宣示《逃犯條例》壽終正寢,不是比「撤回」更明確?撤回反而可以重提,不是嗎?另外三項訴求都有關司法,簡單說,就是要求正常司法不適用於此次反送中事件。如上述,台灣常視法治為無物,台灣的一些名嘴和政治人物因此都呼籲,香港政府應該接受這些訴求,以解決此次長時間的示威抗議。可是有長期法治傳統的香港很難接受這樣放棄法治的「和稀泥」啊。

台灣的法治虛有其表,例如空有勞基法,但是多數中小企業卻時常違反勞基法,企業員工既很少敢對企業提出違法告訴,而主管單位更傾向息事寧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此背景下,台灣處理群眾抗爭事件更是忽略法治,而採取政治解決,卻能快速解決示威抗議。香港在英國殖民之下,雖無民主,卻有堅實的法治傳統,在此背景下,香港政府很難接受反送中群眾所提出的五項訴求,也就很難解決這次的長期示威抗議。可嘆香港的法治優點反而成了政治缺點!

香港反送中至今,已經大幅度破壞了民眾對政府和司法的信任,美好法治的香港是回不去了。香港恐怕終須學習台灣的枉法及和稀泥!既然多數香港人要求枉法及和稀泥,香港政府就勉強接受其要求吧,民主本來就不管好壞,只管遵從民意,香港的法治無可避免將走向崩壞,破壞法治的責任在於多數香港人,而不在於港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