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因京華城貪污案被一審重判17年徒刑,執政黨普遍贊同判決,而在野黨則多認為司法不公、政治迫害。貪污案若成立就是重罪,若不成立就是無罪,有天壤之別,因此必須證據非常明確。這審判結果無法獲得大衆的共識,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對國家社會都不利。
柯案的主要貪污證據在於帳冊上記錄有「小沈1500」和京華城的業主沈慶京指令手下匯入民眾黨210萬。前者被檢方認定為收到沈慶京的賄款1500萬,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而不採信;後者則被法官認定為賄款,但柯和沈都主張是沈捐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
區別賄款還是政治獻金,是貪污案判決常見的難題(也是選舉民主制度的一大弱點)。
本案另一很大的疑點是,京華城容積率放寬,業主獲利超過百億,若是行賄獲得通過,賄款應該至少數億,甚至數十億,210萬和1500萬都太少了,不成比例,不像賄款。
贊同判決者主張,210萬和1500萬只是前金或部份賄款,其他的賄款尙未查到,甚至可能經由國外,因此查不到。
反對判決者主張,假使有上億的賄款,若在國內,不可能查不到;若在國外有安全的行賄管道,何必在國內搞出210萬或1500萬?
本案的法官認定210萬為賄款的前金,卻不管主要的賄款或後謝在哪,又欠缺沈慶京與柯文哲期約放寬容積率的證據,其推論有明顯的漏洞,簡直是不管證據、全憑臆測。法官這麼武斷,如何能讓人心服?
根據已有的證據,筆者提出簡單並符合邏輯的推論:
沈慶京捐給民眾黨210萬的政治獻金,以博得柯文哲的好感,使沈有機會遊說柯。民衆黨是新成立的政黨,必定很需要錢,沈的捐助政治獻金,讓柯對沈另眼相看,願意聽沈的說辭。
沈遊說柯,京華城容積率放寬,不僅有利於業主,也有利於台北市民。柯有利國利民之心,又有些剛愎自用(也可說是敢於力排衆議),終於同意沈的說法,於是裁定放寬京華城的容積率。
根據以上的推論,柯文哲沒有收賄款,因此沒有貪污罪,但可能有圖利罪。京華城的業主沈慶京由於容積率放寬,顯然獲得巨大的利益;若台北市民沒有獲得可對比的利益,則構成圖利罪;若台北市民也獲得很大利益,則不構成圖利罪。法官應該詳細探討柯是否觸犯圖利罪,才是正途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