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不違憲,朝野應協商大法官人選 | 郭譽申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今年1月賴總統公佈實施,卻指示民進黨立委51人聲請釋憲。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現在出缺7人,只剩8人。其中的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前两天宣告《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立刻失效。這違憲宣告有效嗎?

若這違憲宣告有效,這5位大法官就能同樣判決立法院通過的任一法案違憲,亦即可以推翻立法院通過的所有法案,簡直成為立法院的太上皇!

我們說這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因為他們的人數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根據現行的《憲訴法》,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因此這5位大法官的自行評議《憲訴法》修正案違憲,根本是無效的。即使認為現行的《憲訴法》有違憲之虞而不遵從,總要遵從修正前的《憲訴法》,修正前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2/3以上的現有大法官參與評議,因此至少6(>8*2/3)位大法官才能形成「憲法法庭」評議釋憲,這5位大法官仍然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

這5位大法官主張現行的《憲訴法》違憲,他們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現行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很可能導致因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就像現在只有8位大法官就無法釋憲),違反了憲法賦與大法官釋憲的權責。他們也是以此為理由辯稱不得不以5人形成憲法法庭釋憲。

其實現在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的原因是大法官有7人出缺,因此解決的辦法應該是補足大法官人數,而不是降低組成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人數;立法院代表民意通過的法律是很神聖的,當然需要很多大法官參與評議並且絕大部份有共識,才能判決其違憲,所以現行的《憲訴法》並不違憲。

大法官出缺無法補足,是因為賴總統獨斷獨行,不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立意就是總統須與立法院協商大法官人選,現在在野黨是立法院的主要政黨,總統就須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賴不與在野黨協商,逕自都提名親綠人士,自然都被在野黨否決,造成大法官7人出缺。這明顯是賴的錯,5位大法官卻硬拗,反而怪罪於《憲訴法》!

朝野要如何協商大法官人選?筆者建議:綠推薦3位大法官,藍白推薦4位大法官,大致符合双方的得票率,總統就提名這7位大法官,立法院也同意任命這7位大法官,15位大法官就都補實了,於是可以依照《憲訴法》組成憲法法庭執行釋憲了。

憲訴法被宣告違憲的不同意見書 | 楊秉儒 

麻煩要胡說八道之前先去翻一下《憲法訴訟法》好嗎?三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怎麼會是讀者投書呢?你什麼時候看過讀者投書需要依法跟判決一起公告及送達的?

依照《憲法訴訟法》,由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本身是有效的,他們是在憲法法庭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作成判決後,對該判決合法性提出質疑的法律意見,主張因憲法法庭未依法定人數(10人)合法組成,多數(5位)大法官作成的判決應為無效,此與判決的效力問題有關。

3位大法官的立場與理由

人數不足導致判決無效:他們認為《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需至少10位大法官才能作成判決,但當時在任大法官僅8人,因此5位大法官的判決因欠缺審判權限,自始不具法律效力。

法律的拘束力: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是有效的法律,對大法官有絕對拘束力,不能以“程序自主權”為由,自行決定不適用法定人數要件。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主張,解決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困境,應是補足大法官缺額,而非自行放寬法定人數限制。

多數大法官的立場

為了維護憲政運作與人民的救濟權利,多數大法官認為憲法法庭可就《憲法訴訟法》的效力進行審查,並在人數不足下(當時僅8人,排除迴避後實際參與5人,並未達到法定最低10人)宣告該修法違憲失效。

結論

這三位大法官提出的是對多數判決的反對意見,並非無效的意見書本身。
問題的癥結在於憲法法庭的組織合法性與判決的法律效力,這在台灣憲政體制中引發了關於權力分立與程序正義的重大爭議。
這份不同意見書本身是憲法法庭內部意見分歧的展現,其內容指出多數判決可能因程序瑕疵而無效,這本身是一項有效的法律意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