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廢死之關於死刑你應該知道的事實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關於死刑你應該知道的事實》,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1. 目前台灣定讞但尚未被槍決的死刑犯有38位,其中一位為女性。

2. 目前台灣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罪名,但仍有50條左右可判死刑的罪名。

3. 台灣已經有7位曾經遭判決死刑定讞,但後來平反的個案,其中1位是遭到槍決後才平反。除此之外,目前還有6位被民間團體認為有冤,其中3位已經遭到槍決,重啟調查的機會渺茫;3位還在等待大家的救援,希望能重新開啟審判。

把這些「可能有冤」的案例全部按下暫停鍵,等待救濟。38-3=?

4. 大部分的死刑犯在犯案前僅有國小、國中學歷,且沒有穩定收入。

「國小、國中學歷,且沒有穩定收入」者不只38萬人,或380萬人。

5. 根據中華民國2009年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簽署國皆應以廢除死刑作為終極目標。

外國月亮。

6. 台灣的死刑執行方法為槍決。死刑經法務部批准、法務部長簽署執行命令後,三日內於監獄內特定場所執行。執行時受刑人面朝下趴在被單上,由一名法警持槍近距離朝受刑人背後靠近心臟處射擊。法務部何時簽署何人之死刑執行令並無明確標準,死刑犯的家屬與律師皆不會獲得事先通知。

7. 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許多倫理爭議,包括是否能確保死刑犯決定器捐的自由意志、改為槍擊腦部不符合「腦死判定準則」、受贈者隱私與心理調適等問題。2015年修改《器官移植作業準則》之後,死刑犯皆不得進行器官捐贈。

典型的「不能處理爭議就槍斃爭議」,讓爭議不存在。

8. 全世界199個國家中,總共有144個國家在法律上全面廢除死刑或者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有55個國家持續保有死刑。

「全面廢除」與「未執行」應分別計之,才無誤導之嫌。統計上「未執行」是要歸類於「未放棄死刑」之列。

9. 在部分國家,未傷害人命的毒品犯罪、通姦、同性戀行為、反抗政府的異議人士都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少數國家甚至允許對未成年人或犯罪時未成年者判處死刑。

價值觀有甚於生命者。販毒殘害大量生命於無形,豈能以未傷害人命視之。故新加坡以死刑侍候。是即各地價值觀情境不一之例。

10. 全球已開發國家中,仍持續執行死刑的,僅有美國、日本、新加坡、台灣四個國家;2021年執行人數最多的國家依序為中國、伊朗、埃及、沙烏地阿拉伯及敘利亞。

所有的數據不能忽略「比例」的重要性,才不會有故意誤導之嫌。中國人口是敘利亞的65倍,是新加坡的250倍。

駁廢死之沒有完美的司法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沒有完美的司法》,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司法」對大眾而言可能是個既親近又陌生的詞彙,判決書艱深的用詞像是重重高山,使得大部分的民眾望之卻步,只能模糊地透過媒體得到犯罪事件的資訊與評價。然而無論是媒體或是司法,都是靠著活生生的人在運作的,制度設計很難完美無瑕,也不能保證在操作過程中沒有失誤。因此,不論是支持保留死刑、反對保留死刑,或沒有特定立場的人,都應在了解調查與審判的瑕疵後,謹慎地思考死刑存在的正當性,與其必須承擔的後果。

制度「都是靠著活生生的人在運作的」。這段話可以棒喝那些迷信法治,貶抑人治的崇洋媚洋者。也可以洗臉那些主張三權分立即可制衡的蛋頭學者。

以下將列舉判決中較為重大的議題,探討司法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誤」用

關於法律適用的謬誤要談的是兩公約內國法化後產生的判決問題。
主要與死刑相關的規定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強調死刑的科處須經過嚴格、公正、有權尋求特定權利的程序,且締約國「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侷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其中第六項明文禁止締約國使用此條文,阻止或延緩廢除死刑,第七條則是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但近年來在適用兩公約時,除了法官對於「情節最嚴重之罪」的見解不一,導致標準曖昧不明,易受輿論影響外,更時常出現邏輯謬誤作成的死刑判決。例如在鄭捷案中,法官即認定其犯行符合「最嚴重之罪」,引用立意廢除死刑的公約判處被告死刑,即屬於法律誤用。

從以上可知,兩公約內國法化後的適用,不但需要實務上一套清楚的標準外,也必須考量到當時立法的脈絡與各國適用的狀況,而非把兩公約是視為另一個「合法」判死的管道。

台灣參與兩公約本身即屬崇洋媚洋盲目西化之舉。附帶「想要進入國際社會」的政治意圖。結果因不具國家代表權而在國際上無人理會。
情節最重大之罪』絕無可能要求「實務上一套清楚的標準」。全球固無可能,全國亦無可能,甚且全省都無可能。
為什麼參與之前沒有經過公投?因為公投一定不過。所以兩公約內國法化違反民意,適足以為公民不服從的典範,全無法的拘束力。

在證明無罪之前,人人皆有罪?

面對擁有警察權、刑罰權等高權的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即成為人民抵抗國家強權的武器之一,其意義延伸至刑事訴訟法,而「無罪推定」則是其靈魂,自法國人權宣言,到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都揭示了無罪推定作為人權保障的重要原則。

真相是所有人都渴望得到的,然而在司法審判中,不論是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官,都沒有辦法重回現場見證事件的發生,而僅能依循著蒐集到的證據拼湊真相。司法系統的運作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的確信,法官如踩在碎冰上決定人的命運,因此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正是刑事程序的基底,它能確保被告在結果產生前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並將法官誤判的機率降低,避免無辜者在系統運作中不幸墜落。

無罪推定原則,無罪無須證明。

但從許多實務案例來看,法院不僅是在罪證確鑿的案件上不落實正當程序,忽略憲法欲保障的人權,有些案件更是先「有罪推定」將所有證據力不足、沒有詳盡論理的證據扭曲,或是不採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例如在邱和順案中,不論聲紋鑑定、指紋鑑定都指向兇手另有其人,法院卻以「找不到其他相符者」為由,硬是將邱和順等人視為主謀,至於對被告有利的不在場證明則不採用。一個應該秉持中立審判的法官與檢察官結為一體,一起將被告逼入死刑的深淵,如此的判決真能實現我們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嗎?

在沒有隱私權問題的情況下,開放審判過程全視頻及判決書,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機制,才能成就司法改革。
許多怪異的司法亂象都能指向同一個奇點作出解釋:錢不夠到位。(利益)

司法中的假科學

有了證據不盡然能夠證明被告是否有罪,必須透過委外鑑定作為法院的輔助,像是DNA鑑定、微物跡證、傷勢鑑定等等。沒有萬無一失的鑑定,一旦發生誤判,代價將是難以估量的巨大,盡信的結果導致冤案發生的案例不在少數。近年來較具爭議的是精神鑑定,其受到的挑戰不只是鑑定能力的不足,還包含鑑定人的主觀或越權、法院恣意使用或錯誤解讀鑑定結果,看似「科學」、「中立」的方法,其實受到技術層面影響很大,鑑定人也實則無法完全脫離主觀而達到純粹客觀的程度。另外,大家熟悉的測謊技術,則因為不確定性較其他鑑定方法高,其作為證據的正當性還在爭議階段。在實務上也可發現,測謊當下受測者的身心狀態不佳、被脅迫等狀況不易被證明,因此使被告蒙受了司法的不利益。著名的江國慶案更是在測謊未過的情形下被認為涉有重嫌,最終造成含冤而死的遺憾。

鑑定每有仁智之見,難有統一見解。因此鑑定也常有與司法亂象同一的奇點。這都肇因於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採信測謊結果,也可以不採。所以又回到奇點。
江案是因為軍中出了大案未破,必須趕快緝兇破案以遮羞,江就做了倒楣鬼。這種搞法固然令人髮指,而真相大白後的輕縱,才顯示了官場的不可救藥。

鑑定的種種瑕疵並非告訴我們要揚棄科學鑑定,反而是對於科學中立假象的警戒與提醒:是否用著科學為包裝的鑑定,不但不精確,其實更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黑箱」的一環呢

講到奇點了。

 「自白」變「自黑」

  一份有效的自白,必須有證據做為補強,並且證據要能夠達到:「可認定犯罪事實」程度的證明力。簡單來說,自白的內容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而且這些證據,還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證明自白中的犯罪事實為真。

自白在調查中被視為最簡便的方法,因而過程就可能發生為了快速結案,而不遵守法律原則的情況發生。例如在較早期的實務中可發現,刑求逼供、僅有共同被告矛盾且不完整的自白即判死等明顯違法的瑕疵。而在近期的判決中,雖然已不再有上述的問題,卻發生法院以被告沒辦法舉證說明為由,拒絕採信被告抗辯的狀況。可以發現,被告蒙受的不利益,顯然是由不嚴謹的調查過程所造成。

法院可以採信,可以拒絕採信。我相信還是歸結到奇點。調查的不嚴謹亦同。

維護被告在自白中的任意性、嚴謹的蒐集證據證明自白的證據力等,都是為了避免國家的恣意,而上述諸多的違法,不論最後僅是「無傷大雅」的小瑕疵,還是重大冤案,都不應該被容忍。任何以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不但不能做為證據,更必須由檢方自證無罪,而非由受害的被告獨自承擔不利益。我們也更應該要求法院誡慎恐懼的維護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不是「國家的恣意」,而是法官的恣意,是人的恣意。迷信「法治國家」而忽視人的素養,其病難痊。這是接受西方價值後貶抑人治的結果。
由檢方自證無罪」是什麼意思?

證據不見了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依據廢死聯盟2016年死刑判決報告裡研究的67件死刑判決中,就有31件重要證物沒有找到(包含證據遺失),又有25件重要證物未經實質調查(如凶器未鑑定),這些調查證據中出現的瑕疵,竟佔了全部判決的63%。

許多案件甚至僅憑自白書而沒有調查證據就將被告判死,實務上過分依賴自白的結果,與隨之而來對於調查證據的輕慢,造成應該為「最高品質」的死刑判決瑕疵連連,不僅違反了依證據論罪的原則,也造成如江國慶和蘇建和等冤案發生。沒有萬無一失的司法,在扣下板機前,每一位生活在台灣的人民都應該停下來思考:為什麼法院可以連最重要的證據都找不到,就輕取被告性命呢?

說明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賴度一直居高不下是有道理的。但是缺乏法官評鑑淘汰的有效機制,無良法官我行我素,誰奈我何?

由以上的瑕疵可以一定程度的發覺到,不論是制度設計、條文規定或是科學鑑定,最終還是在於人如何操作。司法人員並非精準無誤的神,審判所欲得到的正義,往往建立在許多推測上,如科學實驗必然有誤差值一樣,死刑的存在,則必然附帶著冤案的影子,然而死刑是不能回復的刑罰,正因為如此,是否在司法系統中保有死刑,值得大家深思。

西方相信制度,不相信人。相信法治,不信人治。認為制度的設計可以有效拘束人,所以不太在意人的素質。他們看重外部的制約,看輕內在的修為。所以道德觀止於會不會觸法,亦即他們所標榜的法治,此外無是非。所以當我們把法律視為道德的最底線時,他們把合法視為道德的最高點。所以美國人均律師是世界的十倍。民免而無恥。

最終還是在於人如何操作」這句話是對的,實在的,卻不是外國的月亮,而是我們老祖宗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應該拿去給老外好好上一堂課。

既然如此,我們應該從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著手。現在莫說司法人員在智能上的不足,更基本的在品德善惡上的要求都普遍受到詬病,廢死論者不去對症下藥,反而以此做為廢死理由,跑步跑到手抽筋,莫名其妙。

死刑的存在,必然附帶著冤案的影子」是可恥的洗腦和認知作戰,並不必然。嚴格排除掉各種仍有疑慮的案子,寧可錯放,不肯錯殺,然後仍有「求其生而不可得者,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

「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這裡的死者指的是加害人,更要放上天平的是另一死者:亦應讓被害人無恨。如果誤判冤死是違背人權道德的惡,那麼沒有誤判而廢死是同等的惡。

駁死刑是國家暴力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死刑是國家暴力》,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作為個別自由人形成的集體,國家的形成理論仍然受到爭論。有人定義國家為資本的集合,有人定義國家為公共利益的實踐場所,也有人定義國家為暴力的唯一合法壟斷的形式。

瞎子摸象。不要老是拿一個面相來討論整體而誤導群眾,那無意義,也不道德。

不過我們可以視為共識的概念是,在當代國際環境中的國家,並不應該是單一一個政治集團的所有物;如同北韓等極端政權,完全隔絕人民參與和公共福祉的政體,不管是在國內範圍還是國際範圍,都不會有政治、法理、或是經濟上的正當性。

人民參與的廣度與深度不一,各司其職,各安其分,卻被惡意定義為完全隔絕。西方共識強加於全球,罔顧各地民情義理,才不具正當性。在半個世紀全球顏色革命帶來的貧困、破敗、流離、動亂中,朝鮮人民長期享有相對和平的生活,他們現在的辛苦很大原因來自制裁、封鎖,以及必須建立強大的防衛能力。如果他們可以免於制裁封鎖與威脅,會比顏色革命下的生活好得更多。想像一下,如果把香港的打砸燒搶搬到平壤,會是什麼情況?朝鮮經不起CIA/NGO這些亂七八糟的玩意從內部爆破,遑論陷入像利比亞的內戰。正當性是人民的安全與安定,不是這裡自以為的「我們可以視為共識的概念」。別想先入為主帶風向的打認知作戰,企圖用西方標準作為基於規則的秩序。

如果我們同意這個預設:國家是一種由限定範圍內所有個體授權的集體,且必須同時對所有個體負責。如果肯定「國家治理的正當性來自人民」,那我們可以直接斷言,維護公共利益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國家權力存在、並得以施展的正當性的唯一根基。

對。重點正是公共利益。對所有個體負責正是表現在對集體負責上。

國家形成和正當性來自於自由人的授權。因此國家的行政,不應該違逆人民的意旨,而國家所擁有的權力的限度,也不應超出自由人在加入國家之前自身的權力。自由人有經濟能力,集合後的權力體——國家,便有能力和正當性向所有公民徵稅;自由人有武裝能力,集合後的權力體便有能力和正當性以保護該集體的穩定和安全,挑選/邀請部分的公民向外武裝或向內武裝,成為軍隊和警察。如果我們認為終結一個人的生命,不應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那國家,作為個人權利的集合,沒有正當性可以踰越它被授權的範圍。

掠奪他人經濟不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為什麼國家可以徵稅?強凌弱不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為什麼國家可以武裝?國家由個體滙聚成集體,不能再只有個體的能力,必須擁有超越個體的力量以保護集體。

國家作為一個權力的巨型集體,非常容易出現效率不彰或是行政失誤,也因此,我們可以考慮,是否所有形式的懲罰,都應以下列兩項標準判斷是否合理:可逆性和限縮的本質。集體官僚發展成熟和巨型的架構生成使得咎責成為不可能的同時,可逆的懲罰(罰金)或是本質為限縮的懲罰(自由刑),都可以進入是否合理的討論,而死刑,身為唯一一個搭建在既不可逆又是完全剝奪的雙重錯誤之上的刑罰,並不遵從所有形式的懲罰本質上應該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架構,而是全然的「剝奪人民權利」。生命刑在定義上必須是全有全無:生或死。

回到第一個預設,如果我們承認國家利益和社會福祉是政府的責任範圍,那我們就可以用政府的雙面:毀滅與創造來探討死刑。

不可逆必須建立在沒有失誤的條件上,完全剝奪必須建立在罪有應得上。百分百嚴格要求這兩點,也只會限縮死刑案例,不會廢死。「雙重錯誤」的預設說法才是惡意的錯誤。怠於「百分百嚴格要求」肇因於集體官僚發展成熟和巨型的架構生成使得咎責成為不可能,不去正視問題而謀官場績效,反而對於「應予咎責」預留開脫之路,頭痛醫腳,噁心至極。

在神學性的討論中,我們還有討論上帝有沒有可能創造出道德上為「惡」的存在,不過在政治經濟社會分析的角度上,當公民在面對黑暗或犯罪時,卻常忽略政府的角色,將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抽離,試圖解救同樣身在其中的自己的道德,並且簡單的把這些醜惡怪罪給自然形成和自由意志。階級、性別、種族、年代,一個個的社會構造物劃開社會連續體並且建構個人,在個人與社會、公民與政府、個體與國家之間的互相建造構築之中,我們必須把控制犯罪、並且正視犯罪的責任歸於政府和社會,同時也有責任創造出更深層的理解。

正視政府和社會的責任,並不能排除自由意志的責任。輕言廢死甚且正是政府和社會「控制犯罪」失敗的重大責任之一。

如果一個理想的社會不會有犯罪,那犯罪存在於社會便定義了社會的不理想:公共利益作為政府的唯一目標和正當性來源,只有政府能夠賦予警察憲兵權力以進行國內管控,並且設立矯正機關限制人民權利。政府和國家集體也確實掌握著大量資源,那我們要發展出更深層的理解和更道德、更理想的犯罪解決方法時,首先應該檢討政府。

如果我們接受各種形式的犯罪在某程度上都可以歸咎於國家、也都會有其社會背景,且某層面上都是國家之惡、並且減少犯罪是國家應該負起的責任,那我們就必須將犯罪者自「自由行動者」的預設釋放出來。所有暴力行為都應該被道德檢視,而如果所有暴力犯罪的根源都某部分來自國家行政或是架構的失誤,那我們必須接受,國家用暴力試圖解決國家行政的結果,是不道德的行為。是國家沒有善盡其義務、沒有盡最大努力賦權公民、沒有勇氣正眼看待自己的產品。

不能接受「各種形式的犯罪都是國家之惡」、如果完全否定自由意志在加工犯罪上的力量,非但悖於事實,國家對於「無自由意志」的管控也只能以「機械論」的反射視之,而無所謂「惡」或「暴力」或「不道德」了。

對於死刑犯,國家武斷將自己的角色從矯正者亦是典型架構中被歸類為類似母性的實踐者,轉成了父性的施行者。國家採取死刑的當下便再度加強了身為國家構成單位的所有公民無法面對黑暗、自身責任、情緒轉折與道德問題的樣貌,公民在憤怒中歡笑狂歌的觀賞血腥的反面,就是無法在寬恕中靜默思考的聆聽沈浸中流淚。死刑是剝奪和解機會的懲罰,製造社會集體的隔絕。刑罰隔絕和解,加深社會撕裂、並試圖使用疊加的暴力解決繼承的暴力。公民之所以為公民就是因為政治,死刑選擇將人殺掉並永遠逐出視線,這不是政治。

死刑是暴力,是國家暴力,而且是不道德的國家暴力。

國家作為矯正者,打從一個人出生開始,國家主導著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大方向,直到採取死刑的當下,都是就整個集體所施行的矯正過程。就事論事,不需要用空洞的西式文青予以負面糟蹋。

刑罰可以視作一種「代價」觀念,不用情緒性的解釋為以牙還牙的報復主義,只是「沒有白吃的午餐」。吃多少,付多少,公平合理。死刑即是達到一定程度消費後要付出的終極代價,付光了一切。所以剝奪了一切機會,與世隔絕。吃飯付錢無關暴力,只是不能白吃。弱勢群體政府都會有補助,但不可能無限補助,要是一傢伙透支了一切,自是一無所有。

最常聽到「以暴易暴」的說法,是拿成語來含混其辭,沒有給人進一步的分析。其實前暴與後暴顯然不同暴。後暴的受害者通常非暴(否則後暴罪不致死),而前暴易後暴正是保護非暴,也是人類群居形成聚落到國家存在的原因。國家徵稅、武裝而不易暴,才是不道德,沒有存在的正當性。

駁死刑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死刑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在台灣人權發展的進程中,可以知道基本人權涵蓋的範圍不斷在擴張。以往基本人權觀念在憲法中已有明文列出,包含生存權、投票權、受教權等,但從歷史脈絡中檢視,可以更細緻地理解台灣近年權利的進展—戰後的戒嚴令頒布,讓台灣的民主化及人權持續長時間的停滯,直至1980年代後因當時黨外勢力先後突破黨禁、報禁,甚至解嚴,以至於言論自由漸漸被落實保障。

在有些人的感覺中,只是角度的轉換而已。人權從良民身上轉移到暴民身上;解嚴從安居樂業轉移到槍隻毒品;言論自由從誠實轉移到造謠,從中規中矩轉移到胡說八道。歌功頌德「改變後」比歌功頌德「改變前」更噁心。

今日主題—兩公約,即《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是基於人權保障的前提被制定,台灣在2009年通過國內兩公約施行法。深入理解兩公約背景,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便已制定《聯合國憲章》,並於1948年發布《世界人權宣言》,肯定人權價值。兩公約則是自1976年起各國相繼簽署。我國雖於1967年便已簽署兩公約,但礙於政治局勢轉變,國際地位不被承認,脫離聯合國的同時,也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

由於代表權的移轉,中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獲得代表,並於1998年簽署兩公約。但並未產生國內法的效力。

直到四十二年後的21世紀初,討論的聲浪再起,但因為朝野對於兩公約施行法採行方向意見不一,便延宕多年,2009年終於完成批准程序,重回國際人權體系,並以國內法化的方式,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的內容具體在台灣落實。兩公約施行法雖通過,台灣仍無法透過國際管道尋求人權事務委員會 (HRC) 評估及審查,現行替代之道為邀請國際專家前來,與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共組公約審查會議。雖然兩公約簽署程序因國際打壓,不如他國順遂,但立院將施行法三讀通過即在宣示:公約內容為我國法律,我國必須遵守兩公約規範。

重回國際人權體系」是沒有的事,因為現行政府在國際上不具國家代表權。而「國際打壓」則是片面之辭,國際共識認為剛好而已,沒有打壓。不顧一切的加入兩公約是基於政治意圖,希望藉此重回國際體系,彰顯主權以驕其島民。但未被國際認可,屬於自彈自唱,自說自話,自我感覺良好。

論及兩公約及死刑的關聯,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的條文中談起—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便為涉及生命權相關條文。首先第六條第二項便屬「限制條件及程序規定」,又分為兩項:前項提及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必須涉及「情節最重大之罪」;第二項則規定「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從這兩項可以歸納兩個結論:一、若非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就是達到「蓄意、致死」的程度,法院便不能判處被告死刑;二、法院的判決不得抵觸公約內容。

不得科處死刑」似為 「方得科處死刑」之誤。
否則「依照犯罪時——–」之前要加個「非」。

至於第十四條則須同前述第六條第二項的後項一起檢視,其中內容為確立受審者公平審判程序的保障,也就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兩者充分顯示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審判,才能使受審者獲得最適切的判決。而第六條第六項則明定「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充分表達聯合國傾向廢除死刑的態度,為死刑判決設下嚴格的限制條件。

然則聯合國何以不直接定下落日條款,限期廢止死刑?
聯合國原則上調解國與國糾紛,不干涉各國內政。各地價值觀不同。西方原本崇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故搶劫盗匪罪有死刑之懲罰,但詐騙造成許多家破人亡的例子,甚於搶銀行的盗匪罪,卻屬不得死刑的財產罪。

美國沒有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一項國際義務,沒有改變其國內法,以符合公約訂出的限制。其公民也不被允許提出起訴,以實行他們按公約享有的基本人權。美國也沒有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因為這樣,公約已失去了效力,爭議的焦點是美國官員堅持要求保留主權、司法、檢察和行政部門的豁免權的一張大網,這往往使其公民喪失了在法律下的「有效補救措施」,這原是公約旨在保證的。

回到我國的死刑判決,其中跟兩公約相關的案例更達三分之一,顯示簽署兩公約後,兩公約於我國司法程序中位居重要地位。進而檢視死刑判決在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前後的差異,以2012年吳敏誠的案子為例,便是法官首次詳細援引兩公約做出判決,清楚說明論罪及量刑必須分開先後檢視,以及量刑的事由必須經過實證研究。在此之前的死刑判決,對於兩公約都沒有著墨。從以上可以得知,兩公約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法院量刑時窮盡加害人一生點滴以求免死之道,無人過問已經冰冷的被害人公道何在?如果誤判冤死是違背人權道德的惡,那麼沒有誤判而廢死是同等的惡。
吳敏誠案沒有天理公義。等於容許加害人在相同的情境下繼續行兇。兩被害人白死。

至於現行死刑判決制度下存在的問題,分為四個層面,分別為—「程序要件」、「量刑制度」、「限制對象」及「公平審判」等問題。
首先在程序要件上,便為公政公約第六條規範的內容。本文前述已提及任何判決及法律適用需以不牴觸公約為原則,但在現行的死刑判決中,卻存在法官適用法條而違背公約旨意的情形,也就是法官僅引用法條但卻錯誤解釋—在公約中規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必須按照程序一一檢視,量刑的過程也必須審慎評估,也就是說,並非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便能判處死刑。

「公約旨意」本就不具太上皇效力。廢死的終極目標有問題。
西方一面講法治,蔑視人治,因而重視制度,不重視道德;另方面又高談廢死,賞惡罰善。前既不導之以德,後又不齊之以刑,君子以無為保身,小人沛然自以為得時。至於龍亡虎逝,變怪雜出矣。

在量刑制度方面,我們知道法官在裁量有罪判決時,必須要按照刑法57條的規定,依據犯罪動機、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況、生活背景等因素評估對於當事人最適切的刑度。但現行有些死刑判決中,往往只有判決書中強調殺人犯罪行的殘暴、「泯滅人性」、「天理不容」,不但不符合兩公約中的規定,也未遵守我國的刑法。

法官的素質在身分地位的法定保護下,本就不堪聞問。

而兩公約中限制死刑執行的對象,包括未成年人、孕婦及精障者。近年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精障者,雖然兩公約中並未明文規定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但在解釋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中,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明確規範-「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在「蔡京京、曾智忠案」的判決中,法官更明確指出顧及犯罪者的精神狀況是法院的責任。

精障的判定最大用處是給法院多開一道後門。

再者為公平審判的部分,即是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提及死刑犯在司法程序中受保障的部分,包含犯罪者的聽審權,例如鄭捷案首開言詞辯論,並且使其本人到場聆聽並表示意見,保障被告的權益。公平審判在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佔大半篇幅,期望藉由程序正義,更貼近真相及現實,使得冤錯案的可能降至最低,同時保障被告的權利。

程序正義」不等於「真相及現實」。別被毒樹毒菓論矇了。

近年,國際間與台灣也有許多論述開始討論第七條禁止酷刑和死刑的關聯性,認為死刑本身即是種酷刑,且長期關押死囚所造成的待死現象,也是對死囚身體上與心理上的長期折磨,而應該要思考其他替代措施。

有期無期的自由刑何嘗不是「對囚犯身體上與心理上的長期折磨」?都廢了吧。

最後,讓我們回顧三次兩公約國家審查報吿專家做出的結論—國際專家均強調死刑必須被廢除,以及保障死刑犯的各種權益,並且點出現行台灣制度存在的問題,希望政府可以加以檢討。

外國月亮比較圓。

國三生殺國三生,誰之過? | 郭譽申

一個國三生擔任風紀股長,阻擋要來班上堵人鬧事的別班女生,女生覺得沒有面子,跑去找也是國三生的「乾哥」來討回場子,乾哥竟然持彈簧刀刺殺風紀股長十刀致死。

真是令人難過的慘案,十五歲的國三生為何那麼兇暴、無法無天,為了一點小事,就能殺人?這不能僅視為個案,一葉知秋,其他的中學生暴力事件可能不少,只是沒死人,因此新聞不大報導。這類暴力事件背後的原因為何?找出原因,未來或許能夠避免。

國三生殺人,或許並不刻意要致人於死,但是他必定有無法無天的心態。台灣的法治不彰原因很多:首先,執政者操控司法,時常辦藍不辦綠,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其次,以人權之名,保護加害人多於保護受害人。其三,法律本就不嚴厲,法官更傾向輕判加害人;這從海外詐騙嫌犯都樂於被遣送台灣可見一斑。其四,廢死主張導致,法官盡量不判死刑,而法務部盡量拖延不執行死刑。這些都導致,司法沒有尊嚴和威信,而很多人有無法無天的心態。而未成年人受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保障,使部份未成年人更是天不怕地不怕。

司法之外,還有中學的校內管教問題。殺人的國三生早已是觸犯校規的問題學生,學校老師卻無法施以管教,因為體罰學生已被禁止,更重要的,老師要管教學生,若學生拒不接受,老師並無強制力,是毫無辦法的(退學只是把問題移轉到另一中學)。以前學生、家長、社會都有「尊師重道」的觀念,因此學生願意接受老師的管教。然而自從綠營實行「去中國化」後,「尊師重道」和「禮義廉恥」差不多,都被視為中國的封建落後觀念而逐漸被忽視、貶低,很多學生於是不再接受老師的管教,而老師也無可奈何。學生起初只是犯小錯,因缺少管教,於是變成犯大錯,最後殺人也不怕!

國三生殺國三生,不能僅視為個案,應該找出這類暴力事件背後的原因。原因顯然在於两方面:司法沒有尊嚴和威信,因此很多人有無法無天的心態,而部份未成年人更是天不怕地不怕;社會上「尊師重道」的觀念淡化,很多中學生於是不再接受老師的管教,而愈趨墮落。執政者聲稱要改革司法、改革教育,看來是愈改愈糟!

台灣司法是個笑話 | 卓飛

我曾有個官司,從地院初審,打到高院更七審,歷經了14年,好像整個生活,就是在跑法院,那時的我,真是人疲馬乏,對生命悲觀極了。

整個人生,像被翻轉,覺得像掉在谷底,絕望而無助,但還是要咬著牙走下去,畢竟人生只有一回,怎能不堅持。

遇到各種不同的法官,有疾言厲色型的,也有溫和委婉型的,有問案鉅細靡遺的,也有粗枝大葉的,有閉目養神,輕鬆自在的,也有磨刀霍霍,如臨大敵的,讓我大開了眼界。

有的法官,在審訊中,刻意選擇性的忽略,也有的法官,不查證據,只憑想當然爾,便宜行事,在法官的眼中,我們只是群待宰的羔羊吧?如此的司法,能有真相嗎?

更有趣的是,在審案的法官中,居然遇到高中的同學,往日情懷,歷歷在目,如今,一個高高在上,一個淪為階下之囚,令我啼笑皆非,無限感慨。

多年以後,同學會上,再次相逢,陶然一笑,他說沒幫上忙,我說讓你為難了,同學情誼不變,只是有些遺憾,這不就是人生嗎?

所以,我不相信台灣的法官,我也不相信,台灣的司法,整個審判,就像一場猜謎大會,誰也猜不出結果,任憑法官主觀的判斷,和當時的心情。

現在的司法,更是複雜,除了法官個人的偏見,又加上了政治的立場,更是無法有客觀公正的判決。所以,我覺得台灣的司法,真是個笑話,還能有什麼期望?

太陽花無罪、現代「百官行述」,司法改革何在? | 郭譽申

最近台灣司法出現兩件大事:二審被判有罪的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被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北檢偵辦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關說案時,發現及查扣了富商翁茂鍾的27本筆記本,記載他與幾十名司法檢調官員酬酢往來的「百官行述」。兩件司法大事讓社會嘩然,台灣已經民主化多年,蔡政府聲稱司法改革,司法仍然如此,奈何?

太陽花攻占行政院的被告,僅被二審輕判2到4月刑期,最高法院還以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為被告脫罪,等於是主張被告完全無罪。對比最近美國川普的支持者攻占國會,被視為暴亂叛國,台、美兩案的差別實在太大,台灣不是一直視美國為民主、法治的典範嗎?筆者沒證據指控最高法院受到蔡政府的操控,但最高法院至少很像是自我體察上意,及迎合綠色滔天的氛圍。

「百官行述」是滿清康熙朝時,紅頂商人勾結眾多官員的記錄,被用來操控官員、影響政治(電視劇《雍正王朝》裡有所描述)。不料21世紀已民主化的台灣竟發生類似的醜聞,富商翁茂鍾經常邀宴及送小禮物(如襯衫)給許多司法檢調官員。顯然這些只是日常酬酢、建立關係,翁商看來是幫人擺平官司的「訴訟掮客」,面臨司法案件時,他應該不僅是邀宴及送小禮物而已。由於涉及的司法檢調官員眾多,據說司法院、法務部僅對「飲宴應酬5次、收受餽贈3次」以上者進行調查。是否官官相護?

西方民主主張三權分立、司法獨立,追求高品質的法治。台灣已經民主化三十多年,為何司法仍然如此不堪?其實民主未必有益司法。

民主制度以選舉實現多個政黨的競爭,而司法是政黨競爭的裁判員,因此需要司法獨立於政黨之外,以保持裁判員的中立公正。然而正因為司法是政黨競爭的裁判員,政黨有強烈動機要影響甚至掌控司法;這就像運動比賽,若裁判員站在自己這邊,當然贏面會大得多。蔡總統都提名親綠人士担任大法官,而川普都提名保守派人士担任大法官,就是例證。政黨(尤其執政黨)既然喜歡掌控司法,某些法官自然會趨炎附勢、體察上意,以求回報(如未來的升遷)。最高法院撤銷太陽花「攻占行政院」的二審有罪判決,大約就是如此吧?

司法獨立也未必有益司法。司法獨立讓司法人員能不受外界的干擾而獨立辦案審案,卻無法保證司法人員的品德和操守,也無法保證司法判決的品質。幾乎獨立封閉的司法體系,讓司法人員可以不食人間煙火,不受外界監督,而且可能更容易藏污納垢、官官相護。現代的「百官行述」大約就滋生於這樣的背景。

筆者一輩子沒打過官司,卻一直讀到聽到司法的弊端,司法改革完全是空話。或許司法獨立讓司法沒人可管,司法根本不可能改革?

民主和司法獨立未必有益司法。大陸的司法或許還比較好?大陸以前是黨比法大,近年則強調依法治國、從嚴治黨。大陸沒有政黨競爭,政黨因此比較沒有動機要影響、掌控司法;大陸不講究司法獨立,司法要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因此司法不是沒人可管的。兩岸的競賽,應該比比司法的優劣。

美國司法管轄全世界積習難改 | 盛嘉麟

美國司法無法無天的花邊新聞

3月26日美國司法部宣佈刑事起訴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與多位高官,指控他們涉及毒品走私。司法部的起訴書指控馬杜羅及一些高官,和哥倫比亞FARC游擊隊勾結,運送大量古柯鹼到美國等國。

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早就是美國的眼中釘,先前祭出多次金融制裁及製造政變,美國的目的就是要把馬杜羅趕下台。2019年5月6日委內瑞拉爆發政變,不過委內瑞拉背後有中國、俄國的支援,制裁及政變都未得逞。現在開始玩老把戲,由訟棍律師出馬,刑事起訴外國現任元首,這在世界是史無前例的,顯見美國川普對付馬杜羅已經黔驢技窮,愈來愈挫折了。

美國軍隊及特工無法無天的欺負弱小國家

為鏟鋤委內瑞拉前任總統查維斯,美國情治特工在委內瑞拉製造了三次軍事政變,其中兩次2002年、2004年,幾乎要了查維斯的性命,幸賴效忠查維斯的軍中親信救助,脫逃危難,返回執政。查維斯2013年病逝。

2013年7月2日玻利維亞總統莫拉萊斯專機在從俄羅斯回國途中,因為美國懷疑機上載有美國前中情局職員斯諾登,迫使專機在奧地利降落,接受美國特工檢查,引起國際議論。

1989年12月,美國布希總統在任期間,美國海軍陸戰隊和陸軍突擊隊突襲巴拿馬,俘虜了當時巴拿馬的總統諾瑞嘉,解散了巴拿馬的軍隊。把巴拿馬總統諾瑞嘉綁架來美國,以走私毒品和敲詐勒索的罪名接受偵訊,被邁阿密地方法院司法審判,判刑30年,關進美國監獄。2017年5月29日,諾瑞嘉因腦溢血病逝。

美國的氣勢及國力大不如前

比起1980-2013年,如今美國欺負弱小國家的氣勢及國力已經大不如前。

2012年美國泡製的利比亞暴亂,班加西事件中,美國駐利比亞大使史蒂文斯及美國外交事務情報管理官員史密斯等人被殺身亡,付出代價。

2014年美國制裁俄國,效果不大,有些歐洲國家並不配合。

2015年以來不斷的無端制裁中國華為公司,配合國家不多,效果不彰。

2019年制裁俄、德石油管線北溪二號,但工程繼續進行,即將完工,毫無效果。如今俄國反制美國頁岩油產業。

2019年製造的委內瑞拉政變,以失敗告終。

2019年制裁伊朗,但中國繼續進口伊朗石油,並且海軍護航油輪。

如今2020年要起訴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販毒走私,史無前例,十分可笑。

美國律師還準備要起訴中國政府,要求新冠流感賠償美國20兆美元。現在中國武漢梁旭光律師已提告美國政府要求新冠流感賠償中國巨額損失。

美國律師多如牛毛新冠病毒也來插一腳 | 盛嘉麟

美國律師多如牛毛,遇到新冠病毒這麽大的機會當然不會放過,所以美國有名的訟棍 Larry Klyman 律師,組成團隊,要起訴中國政府,應該對新冠流感在全球造成的災害負全部責任。美國受災的部份據 Larry Klyman 的團隊估計高達20兆美元,也就是$20,000,000,000,000。他將代表美國人民在佛羅里達州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賠償。

大家會覺得莫名其妙而捧腹大笑,但是美國律師是認真的,美國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覺得他們是司法管轄全世界的,所以這個案子一定會假戲真做,認真演出。我記憶所及,美國地方法院的法官真的審理過許多有關中國的案子,包括:
中國滿清政府發行的粵漢鐵路公債求償
起訴中國商務部長薄熙來
起訴中國主席江澤民
起訴中國主席胡錦濤
起訴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官員起訴中國的電腦駭客 
……..
雖然結果是完全無效,美國的律師、法官還是樂此不疲,因為大家都需要工作。

中國怎麼因應

能夠不理的當然不理,譬如粵漢鐵路公債求償案在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起訴時,被告的是當時中國駐美國大使柴澤民,柴大使根本不理法院通知,不理美國國務卿的勸告找個律師去應付一下,柴大使只說如果美國扣押中國在美國的船隻、飛機作為賠償,中國立即扣押美國在中國的財產互為補償。最後為了不讓小事鬧大,美國國務院派了自己的律師去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出庭,把這個案子駁斥取消。這是美國第一次派政府的律師幫外國政府打官司。

起訴中國商務部長薄熙來的案子,薄熙來在華盛頓當眾把法院通知書撕掉丟在地上,次日在華盛頓郵報上報,說薄熙來亂丟字紙破壞整潔,不了了之。

美國在巴爾幹戰爭時誤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建築物受損,死亡三人,中國政府向美國求償三億美元,美國以戰爭時期誤炸建築物不賠償為理由,並以越戰期間曾經誤炸河內的法國大使館未賠為判例,拒絕賠償。中國政府認為這是故意轟炸,不是誤炸,繼續要求賠償,但沒有結果。

後來中國發起學生群眾以鵝卵石、磚瓦打砸北京的美國大使館,歷經數週,把美國大使館的建築物、門窗玻璃、汽車、圍牆、花木….砸得一踏糊塗,但是在一旁的專家估價,修復費用未達三億美元。於是學生群眾開始打砸廣州成都的美國領事館,一直破壞到專家估價總修復費用差不多三億美元。

這時美國提出抗議,中國暴民破壞了美國在華的財產,損失多少億多少億,要求中國政府賠償。中國政府說你先賠中國的南斯拉夫大使館,我再賠美國的使領館。結果兩相抵消。

這一次新冠病毒賠償案,中國武漢的梁旭光律師也組成團隊,指控美國參加軍人運動會的選手把新冠病毒帶來武漢,造成武漢死傷嚴重,醫療費用及經濟損失更是天文數字,將在武漢地方法院起訴,要求美國政府全額賠償。

佛羅里達州律師團隊可以以莫名其妙的理由控告中國政府,武漢的律師團隊也可以以未經證實的理由控告美國政府。佛羅里達州地方法院可以長臂控告中國政府,武漢地方法院也可以長臂控告美國政府。將來如果佛羅里達州地方法院的法官敢判決中國政府必須賠償,武漢地方法院的法官也敢判決美國政府必須賠償。我們等著看佛羅里達州的法官判中國政府必須賠償$20,000,000,000,000美元,武漢地方的法官也會判決美國政府必須賠償$140,000,000,000,000人民幣($20,000,000,000,000 x 7)。

中國真是人才濟濟,不但是航天、核武、航母、殲廿、世界工廠…..的工程師厲害,經貿的法律的生技的醫療的……各行各業的人才都在突飛猛進,足以對付任何莫名其妙的找碴及挑戰。

中國司法驚人的進步 | 盛嘉麟

王立強的烏龍共諜案意外展現了中國大陸司法驚人的進步。環球網記者27日從福建南平市光澤縣人民法院獨家獲得一份2016年王立強因詐騙罪在該法院接受審判的庭審視頻。視頻中的王立強對於其詐騙12萬元人民幣的事實供認不諱,並稱自己「法律意識淡薄」,「希望法院從輕處理」。最終,王立強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大陸環球時報獨家揭露「假中國特工王立強,庭審視頻曝光!」

現在全世界都清晰的看到了這段視頻,2016年,福建南平市光澤縣人民法院,這樣一個普通的鄉鎮法院,可以保存所有接受審判案件的庭審視頻,引起世界數位強國的關注,全世界沒有幾個國家有這樣的數位能力、經濟能力,中國大陸自從2010年已經具備了這樣的數位能力、經濟能力。

其次,保存所有審判案件的庭審視頻代表大陸改革司法及進步的決心與基礎,因為保存完整庭審視頻可以提供日後對本案的置疑、挑戰、批評的完整基礎資訊,可以把檢察官、法官、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語動作公諸社會,促使司法官員審判案件時必須大公無私。

反觀嚎叫自由民主、法治正義的台灣,能做到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