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 劉廣華

晨起閱報看到清潔隊員因熱心,將資源回收僅值32元的電鍋轉贈拾荒老婦,卻遭判刑,後續更可能因此遭免職而損失退休金;同日報導中油天然氣接收站工程爆發採購浮報百億弊案,據說有政治人物介入。

兩案當然不能直接比較,一案一審判決,另一案則有可能是冤枉的;不過,想到曾經有政治人物在高鐵上遺失300萬現金引發貪汙行賄爭議,卻全身而退,更有前國家領導人雖是貪汙弊案纏身,則依舊悠遊法外指點江山,就感到小民百姓的遭遇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想到《莊子》所說的「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意思是說,偷腰帶帶鉤的人要被誅殺,但篡國奪權的人反而能成為諸侯。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意思說白了就是,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但這話的重點並不在嘲諷,其核心意義在於,因為制度與權力的不對等,使得罪行的判斷並非取決於行為本身,而是取決於身份與利益結構。

或有曰,現代社會法律制度講究人人平等,小民百姓當然也是保護對象,遠非戰國時代可比,但現在跟戰國時期這2500年的距離真有那麼遠嗎?越是出大事越沒事,越是出小事越有事的底層邏輯在於:

首先,案件定罪的證據門檻有別;小案往往從人、事、時、地、物到證據都清楚分明,容易獲得;而大案則往往籠罩著層層迷霧,需從金流、帳務、標案規劃、關係人、會議紀錄、口供等等層面切入,要穿透披著諸如合約、變更設計、程序文件等合法外衣,或是不合法的洩密、密室協商等層層的阻攔中找出決策脈絡或弊病,很難定罪。

其次,小案案情單純,也經常是個別的小民百姓所犯,罪責分明,無從推諉;而大規模的貪汙,或大型工程弊案則常常牽涉廣泛,集體決策,個人責任被稀釋,同時也可能出現「你簽我核、我核你辦」的分工,讓究責更難。

再者,因為權力與資源的不對等,小偷小摸的小案被抓到也就被抓到了,一翻兩瞪眼,沒啥可說;大案則可能出現律師團的動員,媒體的操作,政治力的影響,人脈網絡的掩護等等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外人根本難窺其豹,真相都模糊不清,更談不上破案了。

換句話說,有罪無罪先不談,光是制度與現實因素的存在就會讓一些大案不容易有結果。
更何況,大人物權力在手,即便貪腐,也往往因為與立法、監察與司法體系有連結而獲得保護,或是因利益牽動太廣,反而形成大到不能倒,或是不便查、不敢查的困境;小人物則一抓一個準。

再回到32元回收電鍋的案子來。
法律當然要守,但在小額、無獲利動機,或具明顯善意的情境中,司法體系更應善用比例原則做出裁量。
畢竟,執法不是只為了遵循法條規定,而是為了完成正義。

人間有正氣——緬懷正義化身陳梅慧 | 林通明

時值陳梅慧女士11月5日的40歲冥誕。一年前(2024年12月4日),這位集真、善、美於一身的正義化身,在國道1號上遭遇突如其來的車禍,撒手人間。這起悲劇實在讓人扼腕嘆息!

陳梅慧無論是身份地位、專業還是經驗,都是一等一的。

當時很多媒體在報導陳梅慧身故的悲劇時,都只強調她的職業是「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卻較少有人知道,陳梅慧同時也擔任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的理事長、以及全球反詐騙組織台灣分會的理事長,也就是說,她相當於台灣民間的反詐先鋒,身份非同小可。

她聰慧絕倫、出類拔萃,雖非金融或科技背景出身,但僅靠自學,便已深諳虛擬貨幣相關知識。

她身經百戰,曾參與過救援柬埔寨人口販運案被害人,協助警方偵破創意私房案、八八會館案等大案。她十年如一日般的不懈努力,使眾多犯罪者伏法。她一個人的反詐成果,可以說超過了整個政府,堪稱傳奇!令人聯想到《福爾摩斯探案》系列小說中,無能的蘇格蘭場,每次都要靠神探福爾摩斯指點或出手協助,才能順利破案。

而她的人格,更是完美無瑕,猶如至暗中的一束光芒、濁世中的一朵淨蓮:

她正義感爆棚、是非分明、嫉惡如仇,運用所學專業,替弱者、替受害者討公道,為捍衛公平正義、為掃黑除惡、為追查真相而戰,是詐騙集團與戀童癖等一切惡勢力的死敵與剋星。

她勇敢無畏、不懼強權,面對無窮無邊、深不可測的邪惡,仍堅持挺身而出與之對抗,奮戰到底,至死方休。

她謙遜低調、默默付出,從不高調炫耀。

她善良無私、捨己為人,多次無償幫助警方破案、協助受害者,不求回報。

不是所有英雄都穿著披風,陳梅慧是名副其實的台灣英雄、台灣之光!她同時兼俱虛構作品中神探福爾摩斯的執著求真與包青天的浩然正氣!

令人不禁心生疑竇的是:陳梅慧曾深入參與調查過的柬埔寨人口販運案、創意私房案及八八會館案等案,這一系列大案背後的水到底有多深?有多少尚未曝光的秘密?到底有哪些深藏不露的幕後黑手?陳梅慧生前是否發現這些案件彼此之間的關聯、是否觸及到了背後深不可測的驚天黑幕?這一切的一切,隨著陳梅慧的犧牲而真相難明,就此塵封……。

包括導致陳梅慧犧牲的那場車禍,本身也是疑點重重,很快就被官方以個人造成的意外事故結案,意圖讓民間的眾多質疑聲音就此沉寂,最終不了了之。

當權者真的認為他們總能肆意妄為、一手遮天,而廣大群眾都是任他們隨意糊弄的愚蠢順民、會全盤接受他們給出的「官方說法」嗎?

我們不能忘記陳梅慧的貢獻,更不能讓她白白犧牲。但願陳梅慧的精神能如不滅的星火,照亮重重黑暗,引領人民覺醒,打破一切當權者的謊言欺騙與永久統治,撥亂反正、實現變革,還世道一個清明!

只要萬眾一心、持之以恆,我們深信,撥開雲霧見青天的那一刻必將到來,真相戰勝謊言、光明戰勝黑暗、正義戰勝邪惡的那一刻必將到來!

最後,要呼籲政府有關單位:

1. 追授陳梅慧「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依《勳章條例》第七條,非公務人員獲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的資格包括「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陳梅慧完全符合此一條件!

2. 將陳梅慧生前的事蹟編入課本,讓國人永世銘記、成為後代子孫敬仰學習的典範。

是否同情柯,事關藍白合破局? | 管長榕

「慎重」地論事用法,是每個人應得的待遇。任何人被剝奪這項待遇,都是值得同情的。怎麼能因藍白合破局而覺得無須同情被「不慎重」地論事用法的人?怎麼可以有這種助紂為虐、幸災樂禍的心態!

「高源流專欄」柯文哲要未雨綢繆

電子腳鐐對柯純粹是一種屈辱,一種人設的糟蹋,一種「不慎重」地論事用法。這是民進黨唯一會使的招式:根植仇恨。吾人不必替權勢幫腔按讚。

何況坊間受談話節目影響,對藍白破局一直存有兩大誤解:

認為應該藍正白副,否則破局責任在白。
我們事後諸葛亮可以發現,就黨而言,確實是藍大於白;但就人而言,柯強於侯無庸置疑。君不見賴某人為了連任,如今打燦打柯不遺餘力,卻視侯如空氣,根本沒有打的必要。所以當初強強配的話,應是藍加柯,而非弱弱配的侯加白。破局的原因很簡單,藍以百年大黨之姿,不可能為他人作嫁,所以堅持藍正白副侯柯配。違反「下架民進黨」的民意,不以勝選為考量的是藍。

    人多以為藍白合有六成票,大過賴某的四成少數。這是IQ個位數的計算法。如同樹上有十隻鳥,開槍打下一隻後,還有九隻。
    藍白合絕對會有跑票,如同打槍後絕對會有跑鳥。藍白合必定是1+1<2的算式。只是柯正跑得多,還是侯正跑得多的問題。我們再來一次事後諸葛亮。自柯出事後,眾黨民調滑落10%,其中9%歸綠,另外1%游離。致使綠支持度過半,藍持平不動。這樣看來,柯侯配與侯柯配,哪個跑票少?哪個勝算大?無待蓍龜。所以當時柯對侯說,讓給你選也不會選上。甚至幾可斷言,若是侯柯配,賴某今日就不是少數總統了。
    所以侯柯配破局,最痛心疾首的是賴某。藍營的憤概只排第二。柯不配合藍白配,是賴某成為少數總統的最關鍵。也是柯今日被「不慎重」地論事用法的由來。柯對賴不但有2028連任的威脅,也有2024少數總統的舊恨。

    檢察官成為令人恐懼的惡魔? | 管長榕

    讀劉廣華教授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有感。

    古有反坐律。今檢起訴柯,求刑28.5年。若定讞無誤便罷,否則若有不足28.5年時,檢方要不要反坐補足之,以為藉權藉勢霸凌威嚇者戒。

    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這種諷刺由來已久,為什麼主事者皮厚到臉不紅氣不喘的不動如山?是不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索賄三部曲?

    今之詐騙案,已有從利用被害人貪念心理,轉為利用被害人恐懼心理之趨勢。而詐騙者所假冒的就是檢察官。檢察官早該自我反省,為什麼給一般民眾的印象不是正義的守護者,而是令人恐懼的惡魔。

    沒有跟法院打過交道的人,不會知道推檢(推事、檢察官)們的囂張跋扈。他們像皇帝一樣,要你畢恭畢敬、哈腰陪笑、阿諛奉承、卑躬屈膝,不然就是犯後態度不佳,或是藐視法庭。他們憑主觀好惡論斷,甚於憑公平正義。通常受到冤屈不平者,才往往容易藐視法庭,或者表現出犯後態度不佳。

    照理說,勝訴敗訴各半,為什麼民意有八成不信司法?更糟的是,為什麼積習已久,卻無計可施,無法可治?

    「實質廢死」是司法再次侵害民主趨向獨裁 | 郭譽申

    憲法法庭判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因此設定判死的七條件/關卡,等同於「實質廢死」。台灣多年來的多次廢死民調,反對者都超過八成,憲法法庭顯然違反台灣民意。

    民主是國家由人民做主,即政府應該遵照民意施政。憲法法庭違反民意,因此是司法侵害民主,也是司法侵害立法權,因為廢死涉及修法,應屬於民意機關立法院的權責。

    「實質廢死」不是司法侵害民主的首例,2017年大法官釋憲認定《民法》未讓同性建立婚姻關係違憲,也是類似情況,蔡政府跳過立法院的民意討論和立法/修法,通過大法官釋憲,直接強制人民接受同性婚姻等同異性婚姻。

    眾所周知,廢死和同婚都是歐洲價值,是由歐洲帶起來的「人權」風潮,但未普及全球。大法官和政府不遵從台灣民意,卻去遵從歐洲民意,真是奇怪!去過歐洲的人大概都知道,歐洲的大部份國家不如台灣治安良好,不大不小的違法案件相當多。我們幹嘛學治安不如我們的歐洲司法?

    台灣的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得連任,是愚蠢的設計,導致現任的大法官全由蔡英文提名,因此完全傾向民進黨和賴清德,而毫無公正客觀中立可言(如阻擋「國會改革法案」)。大法官堅持「實質廢死」,違反民意,侵害民主,人民應該把罪責歸於大法官背後的民進黨和賴總統。

    對於廢死和同婚,两岸的民意大致類似。自詡民主的台灣違反民意,達成實質廢死和同婚合法;而被視為不民主的大陸卻遵從民意,不搞廢死和同婚合法。這真是相當諷刺!

    不久前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大肆搜索和迅速羈押,也是執政者利用司法侵害民主的案例。台灣的檢察系統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的政務官是所有檢察官的長官,能決定檢察官的升貶,因此檢察官聽命於執政者,乃是人之常情。北檢在似乎未查到金流下就大肆搜索柯的住處和辦公處所,隨後並在偵訊中加以逮捕和羈押,看來就是缺少證據、押人取供、程序不合法,卻有效地重挫柯和民眾黨的支持度。執政者這樣迫害在野黨,當然是侵害民主,不論柯未來是否被法院判決有罪。

    現代的獨裁者都知道要和顏悅色地呈現親民愛民的形象,同時要掌控司法,利用釋憲建立「合意的」法治架構,並利用司法「合法地」處置異議者和在野黨。賴清德雖主政不久,看來頗有當獨裁者的天賦能力(參見《賴政府的百日「政績」》)!

    反「實質廢死」簡說 | 管長榕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是設定判死七關卡,等同「實質廢死」。其背後理念就是李念祖律師所說,沒有人有殺別人的資格。以此理由「實質廢死」,正是保障了那些惡人「有殺別人」的資格。

    我們說,你不可闖紅燈,因為會被開單。你不可搶銀行,因為會被關。你不可殺人,因為會被判死。現代刑事學已經摒棄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主義,但仍不得不就每一犯罪行為定其負面價值,而讓行為人買單,以維護整體價值與秩序的運行。刑罰只是犯罪人就其行為付出的代價而已。

    你有沒有聽過,每年開出上千萬乃至上億的紅單,還是有人超速闖紅燈,證明開單效果不彰,所以應改弦更張,不開紅單了。

    你有沒有聽過,小偷進進出出監獄好幾回,照偷不誤,證明入監效果不彰,所以別關了,開放「零元購」反而能有效減少竊盜案。

    誰告訴你死刑不能遏止犯罪就該廢死?

    主張廢死者大概認為,沒有一種犯罪的負面價值大到必須判死。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包括殘酷剝奪他人的生命,都無須以犯罪者之生命來買單。

    李念祖表彰的並不是「沒有人有殺別人的資格」,而是「惡人有殺別人的資格,好人沒有」。小朋友問地球是圓的還是方的?政府官員說,兩者我都可以開課教學,而且都可以引經據典。我想李念祖和憲法法庭也可以,這就是律師和台灣司法。

    柯被羈押,未來可能復活嗎? | 郭譽申

    昨天柯文哲在京華城案的第二次羈押庭落敗,立刻被收押禁見。不過司法程序複雜冗長,被羈押並不表示有罪,只表示檢方的控訴有理,未來還需要經歷法院三審的攻防才能定讞。柯最後會被判定有罪嗎?柯和白營已經喊出「政治迫害」,柯有可能因此復活嗎?

    柯被控訴的罪名主要是收賄貪污罪和未收賄圖利罪。京華城的改建被北市府核准的容積率從392%,提高到560%,再提高到840%,這提高的容積率能讓威京集團獲利百億以上,因此成為北檢追查的對象。收賄貪污罪要成立必須查到收賄的金流,目前北檢查到的可疑金流金額都太小(不過數百萬),完全不像獲利百億的工程的賄款(應該至少幾億),因此收賄貪污罪是不容易成立的。未收賄圖利罪不管金流如何,因此比較抽象,不同法官的見解時常不同,於是讓柯有較大的迴旋空間。

    柯面對司法訴訟的弱點也在他自己,柯雖然聰明,卻是識人不明、剛愎自用,他的一些(前)幕僚的發言或證詞大多對他不利,法官雖然未必採信,難免影響法官的心證。

    綠對柯是政治迫害嗎?幾乎確定有。綠早已對柯深惡痛絕,在京華城案正式爆發前,很多綠營的政治人物都已發言帶風向,指控柯涉案。在此氛圍下,北檢在似乎未查到金流下就大規模的搜索柯的住處和辦公處所,隨後並在偵訊中加以逮捕和羈押,實在是過份了,頗有故意打擊在野黨之嫌。

    台灣的檢察系統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的政務官是所有檢察官的長官,能決定檢察官的升貶,因此檢察官聽命於執政者,乃是人之常情。現在綠執政,即使不明令打擊柯,很多檢察官難免會體察上意,以爭取長官的青睞和未來的高升之路。台灣的法官和法院屬於司法院,一般比檢察系統獨立,然而綠、藍、白的意識形態涇渭分明,有些法官難免被其意識形態左右,而偏袒某一方,譬如裁定柯羈押的法官網傳就有「綠色法官」之稱。由此两方面觀之,台灣頗有政治迫害的系統性環境!

    比較柯的遭遇與當年陳水扁的司法案件。扁貪污洗錢的證據來自外國第三者,較受台灣人的信賴,而且扁的言行不受控,得罪了美國,使得扁的政治迫害指控少有共鳴。柯沒被查到收賄的金流,也沒得罪美國,因此反控政治迫害是有搞頭的,大約可以引起美國和國際的關切,因此施壓賴政府。未來就看柯和白營操作政治迫害的本領,或許柯還能滿血復活?

    司法早已敗壞,政治加重敗壞 | 管長榕

    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以貫之,從未雙標。倒是許多老百姓在公開場合口口聲聲尊重司法,在民調場合隱名投票不信任司法。那才是表裡不一的雙標。既不信任,何來尊重?不尊重就不尊重,有什麼需要隱瞞不敢說的?皇后本來就沒有貞操,如同國王沒有新衣,人盡皆知,都不敢說。

    尊重不尊重是內在的,哪裡可以從外在強制要求?有人說,那是尊重職位與職務,都是狗屁不通。蟑螂跑到火鍋裡,我為什麼還要尊重這個鍋(職位)或這鍋湯(職務)。爛人主政,想要躲在職位與職務後面,要人尊重,門都沒有。反而是爛人褻瀆了職位與職務,叫人不尊重。

    藐視國會須有一定的構成要件,不能僅因個人表示「我藐視國會」而入罪。藐視法庭、元首或阿貓阿狗,亦同。在演講會上,打斷別人說話、開汽水、放大聲公,都可能具備受責的構成要件,但掛個牌子在身上寫「戰爭罪」、手比倒贊、起身離場,都是藐視,卻與人無涉,不應成罪。其間區別,並不那麼困難。豈僅「說大人則藐之」,君子不黨,可以藐天下。

    初審都被判七年多的顏寬恒與高虹安兩案,如果最終定讞不變就罷,若是上訴改判無罪或少於七年,初審法官要不要自己入監補足差額?不用!那人家當初如果沒有能力上訴,不是冤屈了嗎?我可不可以合理懷疑,初審重判,是替上訴審法官開一條財路,將來大家再來拆帳?

    人們常說李登輝修憲,把總統修到有權無責,原來我們的法官就是有權無責的,亂七八糟亂判一通都沒事。去看看有多少改判的記錄,有多大改判的差距,其中又有多少金錢、權位、人情的計算與交換,這些傢伙還照樣吃喝拿餉,沒有下台機制而毫無愧色,要尊重什麼?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是廣告。曾有好幾位司法人員出事後,周遭的同僚或熟人都表示不感意外,可以想見司法之藏污納垢行之有年,甚於黑幫,他們自己都清楚。好比派出所左邊是娼寮,右邊開賭場,全村都知道,就派出所員警不知。這不是什麼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根本就是一鍋屎裡難得幾粒米。況乎送往迎來,法隨政轉,生張熟魏,俱是老闆。如此之正義最後防線,誰要尊重就去尊重吧,我是一點點都不會尊重的。

    駁廢死之死刑不等於被害人的正義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死刑不等於被害人的正義》,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司法在消除兇手之前,應該先問為什麼整個社會在他墜落殺人之前沒有接住他?」

    開玩笑,那不是司法負責的事,要找該負責的單位去問。別讓司法在職有所司之外浪費司法資源,卻在職有所司上怠

    「我是受害者家屬,連我想要知道我女兒怎麼了,都等不到答案,卻是媒體先知道。」被害人家屬王婉諭(小燈泡母親)

    有什麼差?許多事故發生的家屬,都期待並慶幸能從媒體得知最新狀況。立法者更不可能規定媒體不得先於被害人家屬暸解狀況。

    我國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設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被害者的傷痛是旁人難以想像的深刻以及複雜,成立於美國的被害者家屬人權協會MVFHR成員羅溫斯坦分享,「在謀殺案發生之後,這個社會給被害者家屬非常多要求。人們會希望看到被害者家屬有多麼生氣和傷心,接著大家會開始覺得奇怪,『為什麼過了這麼久,妳還這麼生氣?』。」 

    奇怪了,外國月亮怎麼會圓到這種程度?美國社會對被害者家屬的態度沒有普世性,我們的社會或被害人都沒有看齊美國的必要。(有如羅溫斯坦的反應嗎?) 小編還可以做更多沒有營養的分享,但有什麼意義呢?

    在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仍是較陌生的議題,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1998年施行,隔年,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的對象有,被害而死亡者遺屬、重傷者、性侵受害者。

    在法律層面上,犯保會提供義務律師給犯罪被害人,並幫忙解決一些司法上的問題,例如執行假扣押、協助刑事/民事訴訟、以告訴代理人的身分向加害人求償等等;在經濟救援上,「犯保」設有被害人一人六千元、最基本的緊急慰撫金,以備不時之需。除此之外,有鑑於加害人可能無力賠償被害人、國家必須擔負起補償的責任,「犯保」會協助這些被害人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金(編按:若加害人稍後付清了賠償金,國家代為先行墊給受害人的這筆金額則仍須繳回國庫,反之則不必。),另有家庭關懷重建、身心照護輔導、研究與發展等工作,不過法務部每年雖然皆編列一定的預算給「犯保」總會與各分會,資源仍然相當不足,必須仰賴各分會自行募款支應。

    由於傷害巨大不可回復,以錢補償是不得已。除此之外,心理師比訴訟師更具有降低傷害程度的功能。廢死師不可能降低,沒有反效果就阿彌陀佛了。

    實務措施只留給被害人金錢與繁重的司法程序?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的協助仍以金錢補償為主,並不會陪著家屬走過每個程序,整個司法體制宛如逼著受害者家屬在痛苦的折磨裡,還被繁瑣的行政程序耗盡僅剩的力氣,結果受害者家屬只會更加怨懟司法,而渴望動用私刑來解決仇恨。」-王薇君

    私力救濟明知法所不容,仍然深植於人心,是公權力要深自檢討的問題。
    我看到排放污水之類的新聞,只知道行政機關又罰了多少多少萬落袋,卻不見拿這些罰款去補償受害的人民。
    更可笑的是詐騙案,那些名貴豪車都是「犯罪所得」,名正言順的沒收、拍賣、進帳,卻不拿來償還被害人。
    我要是被害人,當然不會報案,私力救濟也許還能拿回一點。報案破案後都是公家的,沒指望了。
    廢死正是被公權力剝奪了公平正義,沒指望了。

    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來說,這些傷痛並不是金錢或是將加害人判處死刑就可以弭平,而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讓他們覺得自己不是在事件過後就被社會遺忘的群體。

     講的沒錯,傷痛並不能就此弭平,需要更多的配套。但廢死不是提供更多,而是更少;不是弭平,而是加重。

    「修復式司法」的推行—犯罪者應承擔責任、療癒被害人的創傷

    「修復式司法」一詞越來越常聽見,它的概念相對於只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刑事司法制度,其關注的重點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對被害人及相關保護對象提供療癒創傷、恢復平衡的措施。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宗旨為促使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了解其已造成的傷害,進而有機會自我救贖,並阻止他們對被害人與家屬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修復式司法的執行方式,是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都同意進行、而且由「促進員」(包括社工、心理輔導師、觀護人、受過專業訓練的志工或律師。)評估雙方情緒穩定、適合見面之後,由執行者提供一個空間,讓雙方能坐下來好好談一談、交換彼此的想法。核心的價值為社會不僅要用最大的力量來幫助這些人,政府更應該將保護被害人視為自己的責任,而不是以施捨的心態來看待被害人,使得「犯保」時時處在左支右絀的窘境。

    要「被害人與加害人見面後坐下來好好談一談」,是「提供被害人療癒創傷」,還是「對被害人家屬造成二度傷害」?鄭捷案被害人母親說「我一看到他,就一整週情緒無法平復。我希望他死。」對殘忍的人善良,對善良的人殘忍。可惡!
    有沒有資料記載,有多少比例的被害人同意這種「修復式司法」,而願意「與加害人見面後坐下來好好談一談」?

    走出傷痛與自己和解

    「我一開始就問過,為何不能剖析、檢視鄭捷的家庭?我相信沒有一個父母願意教出這樣的孩子。但誰可以去探討他的家庭背景跟教育,好避免這些事情再發生?都沒有。不能說以他的生命來賠這幾個人,這只是更加深我的痛…」

    「為何不能剖析、檢視鄭捷的家庭」?這是可以做也應該做的事。被害人母親說「都沒有」。
    「以他的生命來賠,只是更加深我的痛…」,並不是同意廢死,而是不同意鄭捷的生命有資格來賠被害人。被害人的命換鄭之命,太不值了。
    「沒有所謂的一命換一命,因為小燈泡的生命跟行凶者的生命絕對不是等值的」王婉諭

    「他(鄭捷)死了,我還是痛。而正翰好像被魔神仔掠去(台語,指被幽靈鬼怪捉走),就沒了。」被害人家屬張素密(北捷隨機殺人案件)

    「我還是痛」表示廢死的話,他會比較不痛,還是更痛?
    「我還是痛」正表示了死刑的執行有了減痛慰藉的效果。廢死反之。

    被害人保護是補償,或是政府的義務、責任;是以死刑來完結犯罪者的生命,或是在雙方均有意願之下,盡可能讓犯罪者與受害者家屬進行和解,幫助受害者家屬以及犯罪者家屬面對傷痛、走出傷痛?

    若社會做為一個共同體,我們的價值選擇是什麼?

    不要亂講,是「面對傷痛、走出傷痛」,還是「面對傷痛、加重傷痛」?
    雙方均有意願下的和解」固是難能可貴,但是不要忘記,刑罰早已脫離單純的報復主義思維,犯罪不止侵犯個人法益,也侵犯了社會法益,是同時對社會的攻擊。當前社會民意對於「重大刑案」所抱持的態度,不容易與犯人取得和解。人們寧願永久與他們隔絕。

    駁廢死之關於死刑你應該知道的事實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關於死刑你應該知道的事實》,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1. 目前台灣定讞但尚未被槍決的死刑犯有38位,其中一位為女性。

    2. 目前台灣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罪名,但仍有50條左右可判死刑的罪名。

    3. 台灣已經有7位曾經遭判決死刑定讞,但後來平反的個案,其中1位是遭到槍決後才平反。除此之外,目前還有6位被民間團體認為有冤,其中3位已經遭到槍決,重啟調查的機會渺茫;3位還在等待大家的救援,希望能重新開啟審判。

    把這些「可能有冤」的案例全部按下暫停鍵,等待救濟。38-3=?

    4. 大部分的死刑犯在犯案前僅有國小、國中學歷,且沒有穩定收入。

    「國小、國中學歷,且沒有穩定收入」者不只38萬人,或380萬人。

    5. 根據中華民國2009年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簽署國皆應以廢除死刑作為終極目標。

    外國月亮。

    6. 台灣的死刑執行方法為槍決。死刑經法務部批准、法務部長簽署執行命令後,三日內於監獄內特定場所執行。執行時受刑人面朝下趴在被單上,由一名法警持槍近距離朝受刑人背後靠近心臟處射擊。法務部何時簽署何人之死刑執行令並無明確標準,死刑犯的家屬與律師皆不會獲得事先通知。

    7. 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許多倫理爭議,包括是否能確保死刑犯決定器捐的自由意志、改為槍擊腦部不符合「腦死判定準則」、受贈者隱私與心理調適等問題。2015年修改《器官移植作業準則》之後,死刑犯皆不得進行器官捐贈。

    典型的「不能處理爭議就槍斃爭議」,讓爭議不存在。

    8. 全世界199個國家中,總共有144個國家在法律上全面廢除死刑或者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有55個國家持續保有死刑。

    「全面廢除」與「未執行」應分別計之,才無誤導之嫌。統計上「未執行」是要歸類於「未放棄死刑」之列。

    9. 在部分國家,未傷害人命的毒品犯罪、通姦、同性戀行為、反抗政府的異議人士都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少數國家甚至允許對未成年人或犯罪時未成年者判處死刑。

    價值觀有甚於生命者。販毒殘害大量生命於無形,豈能以未傷害人命視之。故新加坡以死刑侍候。是即各地價值觀情境不一之例。

    10. 全球已開發國家中,仍持續執行死刑的,僅有美國、日本、新加坡、台灣四個國家;2021年執行人數最多的國家依序為中國、伊朗、埃及、沙烏地阿拉伯及敘利亞。

    所有的數據不能忽略「比例」的重要性,才不會有故意誤導之嫌。中國人口是敘利亞的65倍,是新加坡的25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