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勞資關係與經濟發展 | 郭譽申

中國大陸正在工業化,其勞資關係與經濟發展當然十分相關。《威權演化論》是一學術論文集,主題是對中國大陸的研究,書中有三篇論文([1])探討大陸一些地方的勞資關係與經濟發展的演變狀況,時間到2018年。本文主要取材自這三篇論文。

這些研究的主要關注地點在廣東珠三角,特別關注2010年的富士康工人自殺事件和2014年的裕元鞋廠罷工事件(富士康和裕元都是台商,被歸於外資),及其後的影響。研究方法包括蒐集數據和訪談,訪談很多企業員工(包含農民工)和地方官員。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勞動法》,2007年6月再通過《勞動合同法》和兩部相關法律,使勞動者獲得法律的保障。同時中國建立起一套勞動爭議解決體系,主要是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的,中國自1998年開始,逐步開始要求企事業單位給員工繳納保障性待遇“五險一金”。“五險”是指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是指住房公積金。

「整體而言,這些法律似乎改變中國勞資之間的正式關係,使得中國的勞動標準可以和許多歐洲先進工業化國家相提並論。」這樣的高勞動標準若確實執行,必定大幅增加企業的成本,是企業一時間承受不起的,因此中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最初幾年都並未確實執行這些法律和社會保障(譬如“五險一金”的覆蓋率偏低),而是逐步的提高勞動標準。尤其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的利益比較一致,更傾向減少提高勞動標準。

另一政策轉變特別提高外資企業的成本:「2008年1月,中央政府實施新的稅法,把外資的所得稅率從17%提高到25%,而將本地企業的所得稅率從33%降低到25%。」大約同時,大陸開始在珠三角推動「騰籠換鳥」政策,即把珠三角的勞力密集產業移轉到内陸地區,而把珠三角留給技術密集產業,因為珠三角的勞動成本已高,使勞力密集產業變得沒有競爭力。

作者林宗弘主張,中共刻意使2010年的富士康工人自殺事件成為國際矚目的新聞,藉此成功驅使富士康把大部份工廠從廣東深圳轉移到内陸的河南、四川、重慶、湖北等地。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實施後,勞工的勞動意識逐漸提高,2014年裕元鞋廠大罷工的目標就是爭取“五險一金”的勞動者保障。這類罷工事件迫使地方政府和企業逐漸提高“五險一金”的覆蓋率。

中國大陸推動把珠三角的勞力密集產業移轉到内陸地區,雖然獲得部份的成功(如富士康),難免有一些外資就出逃了。譬如2018年時裕元的生產比重,中國已落後於越南和印尼,居第三位。

[1] 徐斯儉、 蔡欣怡、張鈞智(編者)《威權演化論:中國如何治理?國家與社會如何維持動態關係?》左岸文化 ,2023。(Evolutionary Governance in China: State-Society Relations under Authoritarianism, 2021)
第四部 經濟與勞動治理
第八章 分權與差序型勞動政策治理:中國《勞動合同法》在珠三角的實施情況/鄭志鵬
第九章 以工人之名治理外資:富士康工人自殺事件後的黨國與勞資關係/林宗弘
第十章 政府強化勞動立法的非意圖性結果/方琮嬿

偉人大多是被神化的 | 鄭憲誠

根據 H. G. Wells 在《世界史綱》中所說:歷史學家慣於以極為崇敬的態度來看待英雄事跡。例如,尤利烏斯·凱撒的形像被塑造得好似人類歷史上一顆光彩奪目、至關重要的巨星。然而只要經過冷靜的思考便會發現,這樣的神化是不成立的。

偉人形像的神化主要有兩個成因,其一是包攬不屬於自己的功勞,其二是距離導致的神秘感。

包攬功勞是政治家的慣用手段。例如,拿破崙曾在馬倫哥戰役中犯下錯誤,被敵軍的突襲打得瀕臨潰敗,最終憑藉德塞的及時援救和克勒曼的出色指揮才僥幸取勝,但在戰報中卻謊稱勝利完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類似的謊言充斥著拿破崙的整個政治生涯。

例如,所有人都知道拿破崙和他的赫赫戰功,但少有人能記住被拿破崙授予“帝國元帥”頭銜的26名將軍,是他們幫助拿破崙贏得了無數場戰鬥的勝利;人們知道拿破崙頒布了意義重大的《民法典》,卻少有人知道真正主持制定法典的人是康巴塞雷斯,並且在拿破崙上台之前法典就已經基本起草完成。

事實上,個人的才智極為有限,任何偉大的事業都是眾人合作的結果。但人們的合作需要一位領袖,最初他只是比周圍人稍強一些,只是在時代的背景下,資源和權力不斷向他集中,再加上好運眷顧,他才得以不斷聚攏人才,擴大成果,最終成就一番偉業。

然而人們在敘述時必須選擇一個簡潔的主語,於是這位領袖順理成章地被當作一切行動的實施者。人們因此忽視了那些隱藏在他身後的人,誤認為他擁有超人的能力,導致其形像被錯誤地放大和神化。

駁廢死之沒有完美的司法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沒有完美的司法》,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司法」對大眾而言可能是個既親近又陌生的詞彙,判決書艱深的用詞像是重重高山,使得大部分的民眾望之卻步,只能模糊地透過媒體得到犯罪事件的資訊與評價。然而無論是媒體或是司法,都是靠著活生生的人在運作的,制度設計很難完美無瑕,也不能保證在操作過程中沒有失誤。因此,不論是支持保留死刑、反對保留死刑,或沒有特定立場的人,都應在了解調查與審判的瑕疵後,謹慎地思考死刑存在的正當性,與其必須承擔的後果。

制度「都是靠著活生生的人在運作的」。這段話可以棒喝那些迷信法治,貶抑人治的崇洋媚洋者。也可以洗臉那些主張三權分立即可制衡的蛋頭學者。

以下將列舉判決中較為重大的議題,探討司法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誤」用

關於法律適用的謬誤要談的是兩公約內國法化後產生的判決問題。
主要與死刑相關的規定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強調死刑的科處須經過嚴格、公正、有權尋求特定權利的程序,且締約國「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侷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其中第六項明文禁止締約國使用此條文,阻止或延緩廢除死刑,第七條則是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但近年來在適用兩公約時,除了法官對於「情節最嚴重之罪」的見解不一,導致標準曖昧不明,易受輿論影響外,更時常出現邏輯謬誤作成的死刑判決。例如在鄭捷案中,法官即認定其犯行符合「最嚴重之罪」,引用立意廢除死刑的公約判處被告死刑,即屬於法律誤用。

從以上可知,兩公約內國法化後的適用,不但需要實務上一套清楚的標準外,也必須考量到當時立法的脈絡與各國適用的狀況,而非把兩公約是視為另一個「合法」判死的管道。

台灣參與兩公約本身即屬崇洋媚洋盲目西化之舉。附帶「想要進入國際社會」的政治意圖。結果因不具國家代表權而在國際上無人理會。
情節最重大之罪』絕無可能要求「實務上一套清楚的標準」。全球固無可能,全國亦無可能,甚且全省都無可能。
為什麼參與之前沒有經過公投?因為公投一定不過。所以兩公約內國法化違反民意,適足以為公民不服從的典範,全無法的拘束力。

在證明無罪之前,人人皆有罪?

面對擁有警察權、刑罰權等高權的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即成為人民抵抗國家強權的武器之一,其意義延伸至刑事訴訟法,而「無罪推定」則是其靈魂,自法國人權宣言,到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都揭示了無罪推定作為人權保障的重要原則。

真相是所有人都渴望得到的,然而在司法審判中,不論是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官,都沒有辦法重回現場見證事件的發生,而僅能依循著蒐集到的證據拼湊真相。司法系統的運作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的確信,法官如踩在碎冰上決定人的命運,因此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正是刑事程序的基底,它能確保被告在結果產生前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並將法官誤判的機率降低,避免無辜者在系統運作中不幸墜落。

無罪推定原則,無罪無須證明。

但從許多實務案例來看,法院不僅是在罪證確鑿的案件上不落實正當程序,忽略憲法欲保障的人權,有些案件更是先「有罪推定」將所有證據力不足、沒有詳盡論理的證據扭曲,或是不採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例如在邱和順案中,不論聲紋鑑定、指紋鑑定都指向兇手另有其人,法院卻以「找不到其他相符者」為由,硬是將邱和順等人視為主謀,至於對被告有利的不在場證明則不採用。一個應該秉持中立審判的法官與檢察官結為一體,一起將被告逼入死刑的深淵,如此的判決真能實現我們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嗎?

在沒有隱私權問題的情況下,開放審判過程全視頻及判決書,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機制,才能成就司法改革。
許多怪異的司法亂象都能指向同一個奇點作出解釋:錢不夠到位。(利益)

司法中的假科學

有了證據不盡然能夠證明被告是否有罪,必須透過委外鑑定作為法院的輔助,像是DNA鑑定、微物跡證、傷勢鑑定等等。沒有萬無一失的鑑定,一旦發生誤判,代價將是難以估量的巨大,盡信的結果導致冤案發生的案例不在少數。近年來較具爭議的是精神鑑定,其受到的挑戰不只是鑑定能力的不足,還包含鑑定人的主觀或越權、法院恣意使用或錯誤解讀鑑定結果,看似「科學」、「中立」的方法,其實受到技術層面影響很大,鑑定人也實則無法完全脫離主觀而達到純粹客觀的程度。另外,大家熟悉的測謊技術,則因為不確定性較其他鑑定方法高,其作為證據的正當性還在爭議階段。在實務上也可發現,測謊當下受測者的身心狀態不佳、被脅迫等狀況不易被證明,因此使被告蒙受了司法的不利益。著名的江國慶案更是在測謊未過的情形下被認為涉有重嫌,最終造成含冤而死的遺憾。

鑑定每有仁智之見,難有統一見解。因此鑑定也常有與司法亂象同一的奇點。這都肇因於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採信測謊結果,也可以不採。所以又回到奇點。
江案是因為軍中出了大案未破,必須趕快緝兇破案以遮羞,江就做了倒楣鬼。這種搞法固然令人髮指,而真相大白後的輕縱,才顯示了官場的不可救藥。

鑑定的種種瑕疵並非告訴我們要揚棄科學鑑定,反而是對於科學中立假象的警戒與提醒:是否用著科學為包裝的鑑定,不但不精確,其實更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黑箱」的一環呢

講到奇點了。

 「自白」變「自黑」

  一份有效的自白,必須有證據做為補強,並且證據要能夠達到:「可認定犯罪事實」程度的證明力。簡單來說,自白的內容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而且這些證據,還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證明自白中的犯罪事實為真。

自白在調查中被視為最簡便的方法,因而過程就可能發生為了快速結案,而不遵守法律原則的情況發生。例如在較早期的實務中可發現,刑求逼供、僅有共同被告矛盾且不完整的自白即判死等明顯違法的瑕疵。而在近期的判決中,雖然已不再有上述的問題,卻發生法院以被告沒辦法舉證說明為由,拒絕採信被告抗辯的狀況。可以發現,被告蒙受的不利益,顯然是由不嚴謹的調查過程所造成。

法院可以採信,可以拒絕採信。我相信還是歸結到奇點。調查的不嚴謹亦同。

維護被告在自白中的任意性、嚴謹的蒐集證據證明自白的證據力等,都是為了避免國家的恣意,而上述諸多的違法,不論最後僅是「無傷大雅」的小瑕疵,還是重大冤案,都不應該被容忍。任何以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不但不能做為證據,更必須由檢方自證無罪,而非由受害的被告獨自承擔不利益。我們也更應該要求法院誡慎恐懼的維護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不是「國家的恣意」,而是法官的恣意,是人的恣意。迷信「法治國家」而忽視人的素養,其病難痊。這是接受西方價值後貶抑人治的結果。
由檢方自證無罪」是什麼意思?

證據不見了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依據廢死聯盟2016年死刑判決報告裡研究的67件死刑判決中,就有31件重要證物沒有找到(包含證據遺失),又有25件重要證物未經實質調查(如凶器未鑑定),這些調查證據中出現的瑕疵,竟佔了全部判決的63%。

許多案件甚至僅憑自白書而沒有調查證據就將被告判死,實務上過分依賴自白的結果,與隨之而來對於調查證據的輕慢,造成應該為「最高品質」的死刑判決瑕疵連連,不僅違反了依證據論罪的原則,也造成如江國慶和蘇建和等冤案發生。沒有萬無一失的司法,在扣下板機前,每一位生活在台灣的人民都應該停下來思考:為什麼法院可以連最重要的證據都找不到,就輕取被告性命呢?

說明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賴度一直居高不下是有道理的。但是缺乏法官評鑑淘汰的有效機制,無良法官我行我素,誰奈我何?

由以上的瑕疵可以一定程度的發覺到,不論是制度設計、條文規定或是科學鑑定,最終還是在於人如何操作。司法人員並非精準無誤的神,審判所欲得到的正義,往往建立在許多推測上,如科學實驗必然有誤差值一樣,死刑的存在,則必然附帶著冤案的影子,然而死刑是不能回復的刑罰,正因為如此,是否在司法系統中保有死刑,值得大家深思。

西方相信制度,不相信人。相信法治,不信人治。認為制度的設計可以有效拘束人,所以不太在意人的素質。他們看重外部的制約,看輕內在的修為。所以道德觀止於會不會觸法,亦即他們所標榜的法治,此外無是非。所以當我們把法律視為道德的最底線時,他們把合法視為道德的最高點。所以美國人均律師是世界的十倍。民免而無恥。

最終還是在於人如何操作」這句話是對的,實在的,卻不是外國的月亮,而是我們老祖宗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應該拿去給老外好好上一堂課。

既然如此,我們應該從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著手。現在莫說司法人員在智能上的不足,更基本的在品德善惡上的要求都普遍受到詬病,廢死論者不去對症下藥,反而以此做為廢死理由,跑步跑到手抽筋,莫名其妙。

死刑的存在,必然附帶著冤案的影子」是可恥的洗腦和認知作戰,並不必然。嚴格排除掉各種仍有疑慮的案子,寧可錯放,不肯錯殺,然後仍有「求其生而不可得者,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

「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這裡的死者指的是加害人,更要放上天平的是另一死者:亦應讓被害人無恨。如果誤判冤死是違背人權道德的惡,那麼沒有誤判而廢死是同等的惡。

為什麼我們會重複相同的話語? | 張復

有一個問題存在我的心裡很久,卻一直找不到答案。

我們年輕的時候,如果在作文裡寫重複的語句,即使不是完全相同的文字,也會被老師指出累贅。可能因為有人這麼提醒,我們學會不要老講同樣的話,以免讓人感到不耐煩,因而失去了溝通的力道。

然而我最近經常聽到人們重複相同的話語,卻發現說話的人樂此不疲。一個是政治或意識形態的話語,似乎講話的人永遠覺得自己是第一次這麼講,或者聽話的人第一次聽到這樣的話。第二是年紀大的朋友,他們似乎也有同樣的傾向。為什麼如此?

我的猜想是,這兩種人都失去(或減弱)了從別人的角度來反觀自己的能力。可能因為如此,他們無法看到自己在重複相同的話語,因此不會警覺自己這麼做其實很容易惹人不耐。為什麼人們會在某些場合(例如,辯論),或者在某個年齡以後,逐漸失去這種能力,也就是,從別人的角度來反觀自己?這是我感興趣的一個問題。

一個有用的線索來自喝醉酒的人。我注意到,即使睿智的知識份子(例如,中研院的院士)在酒酣耳熱的時候也會不斷重複同樣的話語。我確定如此,因為在事發的第二天,這位院士告訴我,他不記得昨晚是怎麼回家的。這顯示了,他在醉酒時重複同樣的話,因為這些話不會像平常一樣進入他的記憶系統。

因此,我在這裡對上面的問題提出一個可能的解答。那就是,當人的工作記憶(working memory)功能減弱的時候,他比較容易失去反觀自己的能力。這在老年人的身上是明顯的。老年人的工作記憶不如年輕人,這是為什麼他們在話剛出口的時候常發現自己講不出某個相關的專有名詞,或者某個地名或人名,而這些名詞在他們年輕時卻能夠順暢地從腦子裡滑出來。

然而,為什麼爭辯政治話題的時候,人們也常常失去了反觀自己的能力?我的猜想是,他們不是無法從別人的觀點來看自己,而是無法從他們所不認同的人來反觀自己。哈哈哈,如果你不相信這一點,那麼以後請花一點時間來觀察那些在脫口秀裡表現得慷慨激昂的名嘴──我剛剛才關掉這樣的一個節目,並且回到電腦前來寫這篇短文。

後言:

精明的讀者也許已經看出,我在這篇短文裡留下了一個很大的破綻。我主張,持強烈政治或意識形態立場的人往往沒有能力或意願從別人的觀點來看自己的論點。可是,這跟工作記憶有什麼關係?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值得另外寫一篇(更長的)文章。我在這裡只提出一個說明。

任何一種爭辯,像司法案件的攻防,或科學理論的爭議,經常面臨一個難題:同一個事件或實驗結果往往有兩種以上的解釋,而不同的解釋可能導致全然不同的結論。因此,為了能夠進一步釐清這些爭議,論者必須面對不同觀點所帶來不同的解釋,並且展開對話性的論述;必要時還要尋找新的證據或新的實驗結果來解決相反觀點的衝突。在這過程中,工作記憶扮演了極重要的角色。而那些持強烈政治立場的人常常固執於同一個觀點,而不願意去面對不同的觀點,來展視爭議中的事件或案例。


大選結果很不利於台灣 | 郭譽申

總統和立委大選揭曉,結果幾乎沒有意外,賴蕭配以40%的得票率勝選,而立委席位則是三黨不過半,藍綠平分秋色,而白成為關鍵少數。這次綠打破了8年政黨輪替的慣例而繼續執政,當然欣喜振奮,但是對台灣好嗎?筆者稍加思考,覺得並不樂觀。

綠營全面執政8年,其施政真是荒腔走板,譬如:讓老百姓吃美國萊豬、日本核食,亂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8年8800多億的特別預算,袒護高端疫苗黑幕重重,綠能建設既無法達標又涉嫌圖利,不執行死刑又縱容詐騙泛濫,關閉中天新聞台令媒體噤聲,其各種惡政真是罄竹難書;而綠營的政治人物很多都論文抄襲或有不倫男女關係,甚至賴也有賴皮寮的醜事。綠營這樣腐敗又無能,竟然能夠繼續執政,不是告訴他們可以繼續歪哥和亂政嗎?而且所有壞事都將被掩蓋而不見天日了!

賴是務實的台獨工作者,他擔任總統,必定延續蔡英文的「去中國化」「聯美抗中」政策,有過之而無不及,並通過媒體和網路繼續抹黑大陸,洗腦台灣人更加反共反中。大陸不可能不了解這些,因此兩岸關係將持續緊張,使台灣的投資萎縮,並且對岸對和平統一幾乎不會再有期待。這樣對岸勢必改變其對台政策,一方面,全力準備未來以武力統一台灣,雖然並不想短期內這麼做;另一方面,不再施惠拉攏台灣,而甚至實施「窮台」政策,雖然口頭上不明說。

不再施惠拉攏台灣的作法很可能首先是終止ECFA早收清單,如對岸近來已提出的聲明。ECFA早收清單是兩岸約定調降雙方進口關稅稅率的貨品及服務項目,我方得到的項目多於我方給予的項目,因此是大陸施惠台灣。大陸以早收清單施惠台灣多年,並未博得台灣人的好感,而兩岸關係持續緊張,現在對岸要終止ECFA早收清單似乎屬於情理之中。

終止ECFA早收清單對台灣的影響不算很大,更損害台灣經濟的是,大陸追求平衡兩岸間的不平衡貿易,就像美國當年以301條款等逼迫台灣平衡台美間的貿易。近年台灣從兩岸貿易每年獲得超過1500億美元的順差,是台灣最大的順差來源。大陸長期承受對台灣的大幅逆差,也是施惠台灣,兩岸關係持續緊張,對岸恐怕不再願意承受對台逆差,而將逐漸以各種措施阻擋台灣產品的進口,並培植自己的替代產業。台灣承受得起失去大陸市場嗎?

賴蕭配勝選,腐敗又無能的綠營獲得繼續執政,他們可以繼續歪哥和亂政,而且所有壞事都將被掩蓋而不見天日!另一方面,對岸很可能不再施惠拉攏台灣,而甚至實施「窮台」政策,包括終止ECFA早收清單和追求平衡兩岸間的貿易,台灣人的日子不會好過啊!

中國大陸 vs 世界其他所有地區 | 劉过

中國大陸的糧食消耗量占全球29.36%,能源消耗量占全球26.5%,汽車銷量占全球31%,手機銷量占全球23%,蘋果手機銷量占全球24%,冰箱和洗衣機銷量占全球27%,空調銷量占全球50%,電影市場規模占全球24.5%,電子遊戲市場規模占全球30%。

總體來看,中國的實際生活水準比人均GDP反映出來的水準高,真實生活水準應該至少相當於人均GDP1.8萬到2.2萬美元國家的生活水準。

中國的服裝市場規模占全球的28%,世界第一。自有住房擁有率89.69%,世界平均水準是60%。最新人均預期壽命78.2歲,高於全球平均水準6.2歲。同時,中國的儲蓄率45%,位於世界前列。

綜合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耗量以及電影遊戲等文娛方面的市場規模,可以推論中國人的實際物質文化生活水準相比人均GDP所反映出來的水準要高出1.5到1.8倍。這得益於中國糧食的基本自給自足以及超大規模的工業化成就。

中國的GDP其實是被嚴重低估的。如果美國是25萬億美元的話,中國實際上應該是27到33萬億美元之間。美國的人工服務超級貴,就像香港的服務業品質態度享受,是無法跟廣東相比的。

中國稻米產量占全球37.31%,小麥產量占全球17%,肉類產量占全球26%,水產品產量占全球40%,禽蛋產量占全球36.3%,蔬菜產量占全球59%,水果產量占全球51.2%。這是農業方面。

工業方面,中國發電量占全球30.34%,鋼鐵產量占全球56%,水泥產量占全球57%,手機產量占全球67%,汽車產量占全球33%,冰箱、空調、洗衣機產量均超過全球50%,微波爐產量超70%。液晶面板產量占全球69%,液晶電視產量占全球90%,個人電腦產量占全球90%,消費無人機產量占全球74%,工業無人機產量占全球50%,造船完工量占全球47.3%,紡織業產量占全球50%,化纖產量占全球70%,4G基站占全球一半以上,5G基站占全球60%,高鐵里程占全球70%,除了大飛機和高端晶片等少數領域,中國可以說在絕大多數工業門類上對其他國家完成了碾壓。

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在工業生產上,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一個是中國,一個是外國。

 

駁死刑是國家暴力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死刑是國家暴力》,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作為個別自由人形成的集體,國家的形成理論仍然受到爭論。有人定義國家為資本的集合,有人定義國家為公共利益的實踐場所,也有人定義國家為暴力的唯一合法壟斷的形式。

瞎子摸象。不要老是拿一個面相來討論整體而誤導群眾,那無意義,也不道德。

不過我們可以視為共識的概念是,在當代國際環境中的國家,並不應該是單一一個政治集團的所有物;如同北韓等極端政權,完全隔絕人民參與和公共福祉的政體,不管是在國內範圍還是國際範圍,都不會有政治、法理、或是經濟上的正當性。

人民參與的廣度與深度不一,各司其職,各安其分,卻被惡意定義為完全隔絕。西方共識強加於全球,罔顧各地民情義理,才不具正當性。在半個世紀全球顏色革命帶來的貧困、破敗、流離、動亂中,朝鮮人民長期享有相對和平的生活,他們現在的辛苦很大原因來自制裁、封鎖,以及必須建立強大的防衛能力。如果他們可以免於制裁封鎖與威脅,會比顏色革命下的生活好得更多。想像一下,如果把香港的打砸燒搶搬到平壤,會是什麼情況?朝鮮經不起CIA/NGO這些亂七八糟的玩意從內部爆破,遑論陷入像利比亞的內戰。正當性是人民的安全與安定,不是這裡自以為的「我們可以視為共識的概念」。別想先入為主帶風向的打認知作戰,企圖用西方標準作為基於規則的秩序。

如果我們同意這個預設:國家是一種由限定範圍內所有個體授權的集體,且必須同時對所有個體負責。如果肯定「國家治理的正當性來自人民」,那我們可以直接斷言,維護公共利益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國家權力存在、並得以施展的正當性的唯一根基。

對。重點正是公共利益。對所有個體負責正是表現在對集體負責上。

國家形成和正當性來自於自由人的授權。因此國家的行政,不應該違逆人民的意旨,而國家所擁有的權力的限度,也不應超出自由人在加入國家之前自身的權力。自由人有經濟能力,集合後的權力體——國家,便有能力和正當性向所有公民徵稅;自由人有武裝能力,集合後的權力體便有能力和正當性以保護該集體的穩定和安全,挑選/邀請部分的公民向外武裝或向內武裝,成為軍隊和警察。如果我們認為終結一個人的生命,不應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那國家,作為個人權利的集合,沒有正當性可以踰越它被授權的範圍。

掠奪他人經濟不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為什麼國家可以徵稅?強凌弱不該是自由人可擁有的權力,為什麼國家可以武裝?國家由個體滙聚成集體,不能再只有個體的能力,必須擁有超越個體的力量以保護集體。

國家作為一個權力的巨型集體,非常容易出現效率不彰或是行政失誤,也因此,我們可以考慮,是否所有形式的懲罰,都應以下列兩項標準判斷是否合理:可逆性和限縮的本質。集體官僚發展成熟和巨型的架構生成使得咎責成為不可能的同時,可逆的懲罰(罰金)或是本質為限縮的懲罰(自由刑),都可以進入是否合理的討論,而死刑,身為唯一一個搭建在既不可逆又是完全剝奪的雙重錯誤之上的刑罰,並不遵從所有形式的懲罰本質上應該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架構,而是全然的「剝奪人民權利」。生命刑在定義上必須是全有全無:生或死。

回到第一個預設,如果我們承認國家利益和社會福祉是政府的責任範圍,那我們就可以用政府的雙面:毀滅與創造來探討死刑。

不可逆必須建立在沒有失誤的條件上,完全剝奪必須建立在罪有應得上。百分百嚴格要求這兩點,也只會限縮死刑案例,不會廢死。「雙重錯誤」的預設說法才是惡意的錯誤。怠於「百分百嚴格要求」肇因於集體官僚發展成熟和巨型的架構生成使得咎責成為不可能,不去正視問題而謀官場績效,反而對於「應予咎責」預留開脫之路,頭痛醫腳,噁心至極。

在神學性的討論中,我們還有討論上帝有沒有可能創造出道德上為「惡」的存在,不過在政治經濟社會分析的角度上,當公民在面對黑暗或犯罪時,卻常忽略政府的角色,將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抽離,試圖解救同樣身在其中的自己的道德,並且簡單的把這些醜惡怪罪給自然形成和自由意志。階級、性別、種族、年代,一個個的社會構造物劃開社會連續體並且建構個人,在個人與社會、公民與政府、個體與國家之間的互相建造構築之中,我們必須把控制犯罪、並且正視犯罪的責任歸於政府和社會,同時也有責任創造出更深層的理解。

正視政府和社會的責任,並不能排除自由意志的責任。輕言廢死甚且正是政府和社會「控制犯罪」失敗的重大責任之一。

如果一個理想的社會不會有犯罪,那犯罪存在於社會便定義了社會的不理想:公共利益作為政府的唯一目標和正當性來源,只有政府能夠賦予警察憲兵權力以進行國內管控,並且設立矯正機關限制人民權利。政府和國家集體也確實掌握著大量資源,那我們要發展出更深層的理解和更道德、更理想的犯罪解決方法時,首先應該檢討政府。

如果我們接受各種形式的犯罪在某程度上都可以歸咎於國家、也都會有其社會背景,且某層面上都是國家之惡、並且減少犯罪是國家應該負起的責任,那我們就必須將犯罪者自「自由行動者」的預設釋放出來。所有暴力行為都應該被道德檢視,而如果所有暴力犯罪的根源都某部分來自國家行政或是架構的失誤,那我們必須接受,國家用暴力試圖解決國家行政的結果,是不道德的行為。是國家沒有善盡其義務、沒有盡最大努力賦權公民、沒有勇氣正眼看待自己的產品。

不能接受「各種形式的犯罪都是國家之惡」、如果完全否定自由意志在加工犯罪上的力量,非但悖於事實,國家對於「無自由意志」的管控也只能以「機械論」的反射視之,而無所謂「惡」或「暴力」或「不道德」了。

對於死刑犯,國家武斷將自己的角色從矯正者亦是典型架構中被歸類為類似母性的實踐者,轉成了父性的施行者。國家採取死刑的當下便再度加強了身為國家構成單位的所有公民無法面對黑暗、自身責任、情緒轉折與道德問題的樣貌,公民在憤怒中歡笑狂歌的觀賞血腥的反面,就是無法在寬恕中靜默思考的聆聽沈浸中流淚。死刑是剝奪和解機會的懲罰,製造社會集體的隔絕。刑罰隔絕和解,加深社會撕裂、並試圖使用疊加的暴力解決繼承的暴力。公民之所以為公民就是因為政治,死刑選擇將人殺掉並永遠逐出視線,這不是政治。

死刑是暴力,是國家暴力,而且是不道德的國家暴力。

國家作為矯正者,打從一個人出生開始,國家主導著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大方向,直到採取死刑的當下,都是就整個集體所施行的矯正過程。就事論事,不需要用空洞的西式文青予以負面糟蹋。

刑罰可以視作一種「代價」觀念,不用情緒性的解釋為以牙還牙的報復主義,只是「沒有白吃的午餐」。吃多少,付多少,公平合理。死刑即是達到一定程度消費後要付出的終極代價,付光了一切。所以剝奪了一切機會,與世隔絕。吃飯付錢無關暴力,只是不能白吃。弱勢群體政府都會有補助,但不可能無限補助,要是一傢伙透支了一切,自是一無所有。

最常聽到「以暴易暴」的說法,是拿成語來含混其辭,沒有給人進一步的分析。其實前暴與後暴顯然不同暴。後暴的受害者通常非暴(否則後暴罪不致死),而前暴易後暴正是保護非暴,也是人類群居形成聚落到國家存在的原因。國家徵稅、武裝而不易暴,才是不道德,沒有存在的正當性。

從資本密集到智慧密集 | 許川海

在創業的必然條件中,資本是重要事項,沒有資本寸步難行,一九七零年代推出十大建設,讓人了解何謂資本密集,這種產業具有強大的形象,就業機會與人才都在這類企業。

如今台灣的資金閒置,大多被用來炒房地產炒股票,新興事業變為知識密集,投資機會被風險投資、保險公司等爭搶,少有傳統特別是製造業的投資,因為知識密集,事業涉及到專業知識與見識,投資與方案,沒有些本事摸不到,外行人更難得知情,跟不上這類投資步伐。

廿世紀跨入廿一世紀,許多新興科技企業都顯示成就輝煌。觀察事業有成的企業,內部都集結高薪資高學歷高能力人才,更將內部營造成舒適的工作環境,結成團隊運作,為共同的目的和項目齊力發奮。人工智能等科技興起,更顯示這個世界不再是單打獨鬥的時空,個人智慧和能力,難敵團隊運作的功效,高智能事業已不能靠個別英雄獨力完成,從資本密集進入知識密集,集結多面多層次的知識,所以依賴團隊運作。

都知道80%的人類腦力未開發,之所以如此,因人一生始終停在知識階段打轉,少觸及智慧境界,只有遭遇困挫,才見突破。究其原因,在於傳統學習模式將知識與智慧分成二段,「知、識、智、慧」未能四階一貫。其實四字各有境界,幾千年學習,停滯在知的層次,沒擴張視野進入識的層次,只有變成專業才觸及識的層次,因識才及於行、觸及用,達到智的層次。其實產業須落實在使用、利用、運用,才能真正進入知與行並進的智能境界。

人工智能漸取代人類智能,但並未取代智慧,蓋因智慧強調行與用,慧的層次更落實在用之後的巧變與創新,從資本密集轉智慧密集,重在巧變與創新。有了人工智能在追逐,人類得向80%的腦域挑戰,智慧在壓迫、挑戰、競爭、交流等之下開竅,所以智慧密集最重環境和見識激勵。開啟智慧,不只要創新產品,還要創新應用、創新功能、創新價值、創新領域、創新材料、創新方法、創新科技、創新服務、創新教育、創新更多領域,投資更將轉型,進入多向多層次的智慧開發。

挑戰你我智慧,世界經濟與智能的發展,美國路線、歐洲路線、日本路線、中國路線,哪一種是最佳路線?讓你傾囊一擲,你會投資哪個模式?為集中心智發展和開創,免除AI緊追,智慧密集投資不容停滯,願見創新合作、創新通路等產生成就,讓世界經濟再全面興盛。

駁死刑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 管長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一項主要論述是《死刑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筆者就其文中分段具體駁斥之(原文以標準字形呈現,筆者的反駁意見以斜體字形呈現):

在台灣人權發展的進程中,可以知道基本人權涵蓋的範圍不斷在擴張。以往基本人權觀念在憲法中已有明文列出,包含生存權、投票權、受教權等,但從歷史脈絡中檢視,可以更細緻地理解台灣近年權利的進展—戰後的戒嚴令頒布,讓台灣的民主化及人權持續長時間的停滯,直至1980年代後因當時黨外勢力先後突破黨禁、報禁,甚至解嚴,以至於言論自由漸漸被落實保障。

在有些人的感覺中,只是角度的轉換而已。人權從良民身上轉移到暴民身上;解嚴從安居樂業轉移到槍隻毒品;言論自由從誠實轉移到造謠,從中規中矩轉移到胡說八道。歌功頌德「改變後」比歌功頌德「改變前」更噁心。

今日主題—兩公約,即《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是基於人權保障的前提被制定,台灣在2009年通過國內兩公約施行法。深入理解兩公約背景,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便已制定《聯合國憲章》,並於1948年發布《世界人權宣言》,肯定人權價值。兩公約則是自1976年起各國相繼簽署。我國雖於1967年便已簽署兩公約,但礙於政治局勢轉變,國際地位不被承認,脫離聯合國的同時,也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

由於代表權的移轉,中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獲得代表,並於1998年簽署兩公約。但並未產生國內法的效力。

直到四十二年後的21世紀初,討論的聲浪再起,但因為朝野對於兩公約施行法採行方向意見不一,便延宕多年,2009年終於完成批准程序,重回國際人權體系,並以國內法化的方式,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的內容具體在台灣落實。兩公約施行法雖通過,台灣仍無法透過國際管道尋求人權事務委員會 (HRC) 評估及審查,現行替代之道為邀請國際專家前來,與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共組公約審查會議。雖然兩公約簽署程序因國際打壓,不如他國順遂,但立院將施行法三讀通過即在宣示:公約內容為我國法律,我國必須遵守兩公約規範。

重回國際人權體系」是沒有的事,因為現行政府在國際上不具國家代表權。而「國際打壓」則是片面之辭,國際共識認為剛好而已,沒有打壓。不顧一切的加入兩公約是基於政治意圖,希望藉此重回國際體系,彰顯主權以驕其島民。但未被國際認可,屬於自彈自唱,自說自話,自我感覺良好。

論及兩公約及死刑的關聯,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的條文中談起—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便為涉及生命權相關條文。首先第六條第二項便屬「限制條件及程序規定」,又分為兩項:前項提及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必須涉及「情節最重大之罪」;第二項則規定「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從這兩項可以歸納兩個結論:一、若非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就是達到「蓄意、致死」的程度,法院便不能判處被告死刑;二、法院的判決不得抵觸公約內容。

不得科處死刑」似為 「方得科處死刑」之誤。
否則「依照犯罪時——–」之前要加個「非」。

至於第十四條則須同前述第六條第二項的後項一起檢視,其中內容為確立受審者公平審判程序的保障,也就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兩者充分顯示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審判,才能使受審者獲得最適切的判決。而第六條第六項則明定「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充分表達聯合國傾向廢除死刑的態度,為死刑判決設下嚴格的限制條件。

然則聯合國何以不直接定下落日條款,限期廢止死刑?
聯合國原則上調解國與國糾紛,不干涉各國內政。各地價值觀不同。西方原本崇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故搶劫盗匪罪有死刑之懲罰,但詐騙造成許多家破人亡的例子,甚於搶銀行的盗匪罪,卻屬不得死刑的財產罪。

美國沒有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一項國際義務,沒有改變其國內法,以符合公約訂出的限制。其公民也不被允許提出起訴,以實行他們按公約享有的基本人權。美國也沒有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因為這樣,公約已失去了效力,爭議的焦點是美國官員堅持要求保留主權、司法、檢察和行政部門的豁免權的一張大網,這往往使其公民喪失了在法律下的「有效補救措施」,這原是公約旨在保證的。

回到我國的死刑判決,其中跟兩公約相關的案例更達三分之一,顯示簽署兩公約後,兩公約於我國司法程序中位居重要地位。進而檢視死刑判決在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前後的差異,以2012年吳敏誠的案子為例,便是法官首次詳細援引兩公約做出判決,清楚說明論罪及量刑必須分開先後檢視,以及量刑的事由必須經過實證研究。在此之前的死刑判決,對於兩公約都沒有著墨。從以上可以得知,兩公約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法院量刑時窮盡加害人一生點滴以求免死之道,無人過問已經冰冷的被害人公道何在?如果誤判冤死是違背人權道德的惡,那麼沒有誤判而廢死是同等的惡。
吳敏誠案沒有天理公義。等於容許加害人在相同的情境下繼續行兇。兩被害人白死。

至於現行死刑判決制度下存在的問題,分為四個層面,分別為—「程序要件」、「量刑制度」、「限制對象」及「公平審判」等問題。
首先在程序要件上,便為公政公約第六條規範的內容。本文前述已提及任何判決及法律適用需以不牴觸公約為原則,但在現行的死刑判決中,卻存在法官適用法條而違背公約旨意的情形,也就是法官僅引用法條但卻錯誤解釋—在公約中規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必須按照程序一一檢視,量刑的過程也必須審慎評估,也就是說,並非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便能判處死刑。

「公約旨意」本就不具太上皇效力。廢死的終極目標有問題。
西方一面講法治,蔑視人治,因而重視制度,不重視道德;另方面又高談廢死,賞惡罰善。前既不導之以德,後又不齊之以刑,君子以無為保身,小人沛然自以為得時。至於龍亡虎逝,變怪雜出矣。

在量刑制度方面,我們知道法官在裁量有罪判決時,必須要按照刑法57條的規定,依據犯罪動機、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況、生活背景等因素評估對於當事人最適切的刑度。但現行有些死刑判決中,往往只有判決書中強調殺人犯罪行的殘暴、「泯滅人性」、「天理不容」,不但不符合兩公約中的規定,也未遵守我國的刑法。

法官的素質在身分地位的法定保護下,本就不堪聞問。

而兩公約中限制死刑執行的對象,包括未成年人、孕婦及精障者。近年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精障者,雖然兩公約中並未明文規定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但在解釋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中,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明確規範-「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在「蔡京京、曾智忠案」的判決中,法官更明確指出顧及犯罪者的精神狀況是法院的責任。

精障的判定最大用處是給法院多開一道後門。

再者為公平審判的部分,即是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提及死刑犯在司法程序中受保障的部分,包含犯罪者的聽審權,例如鄭捷案首開言詞辯論,並且使其本人到場聆聽並表示意見,保障被告的權益。公平審判在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佔大半篇幅,期望藉由程序正義,更貼近真相及現實,使得冤錯案的可能降至最低,同時保障被告的權利。

程序正義」不等於「真相及現實」。別被毒樹毒菓論矇了。

近年,國際間與台灣也有許多論述開始討論第七條禁止酷刑和死刑的關聯性,認為死刑本身即是種酷刑,且長期關押死囚所造成的待死現象,也是對死囚身體上與心理上的長期折磨,而應該要思考其他替代措施。

有期無期的自由刑何嘗不是「對囚犯身體上與心理上的長期折磨」?都廢了吧。

最後,讓我們回顧三次兩公約國家審查報吿專家做出的結論—國際專家均強調死刑必須被廢除,以及保障死刑犯的各種權益,並且點出現行台灣制度存在的問題,希望政府可以加以檢討。

外國月亮比較圓。

歡唱 | 卓飛

唱歌,自古以來,就是人們表達情緒的一種方式,「白日放歌須縱酒,青春做伴好還鄉」,在快樂時要唱歌,而「對酒當歌,人生幾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感慨的時候,更要唱歌,唱歌已是人們生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

近幾年,聚餐應酬也流行唱歌,讓大家都能參與,更能營造歡樂的氣氛,互相交流感情,而一般唱歌的場合,都是在卡拉ok或在ktv,雖然都是唱歌,卻有些不同。

在我的感覺,通常去卡拉ok唱的,一般都是些身懷絕技,有幾把刷子的高手,所謂「沒有三分三,怎敢上梁山」,但見站在一高高的舞台上,台下全是陌生的人們環繞著,唱歌的人,如沒有幾分功力,光這個場面,就能叫人腿軟,所以像卡拉ok,這種大場面的唱法,個人通常是敬謝不敏,望而卻步的。

而ktv的場合,就比較適合一般的人,凡是公司聚會,私人聯歡或情人約會,都喜歡選擇這裏,在一個私密的空間,縱情歡唱,自在又輕鬆,誠人生一大樂事也。

據我長期的觀察,一般來唱歌,可分四種人。

頭一種是非常有自信,而唱得好的,但見他台風穩健,歌聲動人,台上台下一片陶醉,為全場最為閃爍的焦點,一曲唱罷,矜持的走下台來,微笑點頭,環顧全場,有明星的架勢。

第二種有盲目的自信,卻唱得實在很抱歉,這種人就比較麻煩,只見他閉著雙眼,手握麥克風,奮力的嘶吼,歌聲淒厲,宛如殺雞,全場聞之變色。而自己卻不自知,往往一曲唱下,得意洋洋,堅持還要再唱,令全場驚恐不已,這是一般歌唱場所,最怕碰到的人物。

再來,就是有種人,行事低調,看是平凡,可歌卻唱得很好,在歌唱地方最受歡迎,態度謙虛,歌聲優美,卻為人節制,從不張揚,總是以團體為優先,人人樂於為伴。

最後一種,我將他歸類為,沒有自信也確實唱的不好的,從頭到尾都是最佳聽眾,每當人家唱完歌後,掌聲最大的必為此人。而輪到他唱時,則左推右擋,就是不肯上陣,不過念其鼓掌的熱烈,氣氛營造的溫暖,也算不錯的同伴,敝人我,大概可歸於此類。

至於,一般唱歌聚會,通常也分兩種型態。

一為公司的應酬,或商業的聚會,這種交際的唱歌,場面當然比較生硬,彼此都有些應付的感覺,客套的鼓掌,乏味的輪唱,暗禱早早的結束。

最怕的是,碰到一位愛唱歌而五音不全的老闆在座,那可真是可怕的災難,也是惡夢的開始。只見全場籠罩在其恐怖的歌聲中,每個人都畏於他的權勢,還得假裝很專注的聆聽,露出討好的笑臉,而唱到歌曲轉折處,還必須大力鼓掌,喲喝幾聲,你說能不痛苦嗎?

還有一種人,也千萬避之,生日喜宴,萬萬不可讓其參加,只見她抱著麥克風,唱得忘情投入,如泣如訴,頻頻拭淚,哀怨感人,天地變色,全場都籠罩在悲淒的氣氛中,唏噓不已,好好個生日歡唱,變得如生離死別,這像話嗎?

而私人的歡宴歌唱,則自在愜意,人人隨興,喜歡唱的,盡情的唱,聊天的聊天,喝酒的喝酒,有人愛展放歌喉,有的愛當聽眾,歡樂在輕鬆的流動,情感在歌聲中交流,唱歌也是生活中最快樂的事了。

更常見,情侶間的對唱,濃情蜜意,妳唱一句,我和一聲,一個眼神,一個微笑,都見情意,彼此的世界,已容不下旁人,唱歌也成了愛的呢喃了。

說到我個人,從小就缺音樂的細胞,五音不全,又中氣不足,很有自知之明,從不在人前開唱,有人問我,那你情緒鬱悶時,總該發洩發洩,唱個幾句吧?不瞞您說,我只有在洗澡的時候,那是屬於我的世界,伴著淋浴的水聲,狂嘶怒吼,搔首弄姿,縱情的高歌,此時此刻,我就是「劉德華」了。

總之,唱歌之事,舒發性靈,調節心情,是生活中之必要,不可輕忽,做為現代人,多多少少會遇到歌唱的場合,所以找機會練個幾首歌,也是社交應酬的必要。

自己檢討,也不能老是神秘兮兮的,從不開我的金口,讓眾親友失望,也該好好的苦練幾首歌曲,讓人瞧瞧了,所謂「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各位,下回,看我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