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不違憲,朝野應協商大法官人選 | 郭譽申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今年1月賴總統公佈實施,卻指示民進黨立委51人聲請釋憲。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現在出缺7人,只剩8人。其中的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前两天宣告《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立刻失效。這違憲宣告有效嗎?

若這違憲宣告有效,這5位大法官就能同樣判決立法院通過的任一法案違憲,亦即可以推翻立法院通過的所有法案,簡直成為立法院的太上皇!

我們說這5位大法官「自行評議」,因為他們的人數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根據現行的《憲訴法》,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因此這5位大法官的自行評議《憲訴法》修正案違憲,根本是無效的。即使認為現行的《憲訴法》有違憲之虞而不遵從,總要遵從修正前的《憲訴法》,修正前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2/3以上的現有大法官參與評議,因此至少6(>8*2/3)位大法官才能形成「憲法法庭」評議釋憲,這5位大法官仍然不足以形成憲法法庭。

這5位大法官主張現行的《憲訴法》違憲,他們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現行的《憲訴法》要求憲法法庭需要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釋憲,很可能導致因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就像現在只有8位大法官就無法釋憲),違反了憲法賦與大法官釋憲的權責。他們也是以此為理由辯稱不得不以5人形成憲法法庭釋憲。

其實現在大法官人數不夠,而無法形成憲法法庭釋憲的原因是大法官有7人出缺,因此解決的辦法應該是補足大法官人數,而不是降低組成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人數;立法院代表民意通過的法律是很神聖的,當然需要很多大法官參與評議並且絕大部份有共識,才能判決其違憲,所以現行的《憲訴法》並不違憲。

大法官出缺無法補足,是因為賴總統獨斷獨行,不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立意就是總統須與立法院協商大法官人選,現在在野黨是立法院的主要政黨,總統就須與在野黨協商大法官人選。賴不與在野黨協商,逕自都提名親綠人士,自然都被在野黨否決,造成大法官7人出缺。這明顯是賴的錯,5位大法官卻硬拗,反而怪罪於《憲訴法》!

朝野要如何協商大法官人選?筆者建議:綠推薦3位大法官,藍白推薦4位大法官,大致符合双方的得票率,總統就提名這7位大法官,立法院也同意任命這7位大法官,15位大法官就都補實了,於是可以依照《憲訴法》組成憲法法庭執行釋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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