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是設定判死七關卡,等同「實質廢死」。其背後理念就是李念祖律師所說,沒有人有殺別人的資格。以此理由「實質廢死」,正是保障了那些惡人「有殺別人」的資格。
我們說,你不可闖紅燈,因為會被開單。你不可搶銀行,因為會被關。你不可殺人,因為會被判死。現代刑事學已經摒棄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主義,但仍不得不就每一犯罪行為定其負面價值,而讓行為人買單,以維護整體價值與秩序的運行。刑罰只是犯罪人就其行為付出的代價而已。
你有沒有聽過,每年開出上千萬乃至上億的紅單,還是有人超速闖紅燈,證明開單效果不彰,所以應改弦更張,不開紅單了。
你有沒有聽過,小偷進進出出監獄好幾回,照偷不誤,證明入監效果不彰,所以別關了,開放「零元購」反而能有效減少竊盜案。
誰告訴你死刑不能遏止犯罪就該廢死?
主張廢死者大概認為,沒有一種犯罪的負面價值大到必須判死。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包括殘酷剝奪他人的生命,都無須以犯罪者之生命來買單。
李念祖表彰的並不是「沒有人有殺別人的資格」,而是「惡人有殺別人的資格,好人沒有」。小朋友問地球是圓的還是方的?政府官員說,兩者我都可以開課教學,而且都可以引經據典。我想李念祖和憲法法庭也可以,這就是律師和台灣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