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登輝非凡的皇民身分──
可敬的名記者徐宗懋先生稱──1995年遠見雜誌──
『由於農村地主與城市中產階層與日本統治者較為接近,子女受的教育日化程度也最深。儘管其中不少人年少時期對日本歧視台灣人的政策不滿,但因文化領域中未受過漢學訓練,所以思維的基礎是日本式的,如果再加上家庭背景是基督教而非與中國文化關係深遠的道教和佛教,那麼其「非漢化」的程度愈深。』
好像很合情合理;於是所有的農村地主與城市中產階級都被戴上了與李登輝相同的大帽子;然而,史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由歸化日人的日本作家伊藤潔在1996年2月為李在「文藝春秋」雜誌社出版的傳記中提及,1929年,李六歲入學時已經使用岩里政男之名;他寫下如此的史實──
「1929年,進入汐止公學校的李登輝的日本名是『岩里政男』。後來,日本政府在台灣推行『皇民化』運動,獎勵『改姓名』,約是1940年左右的事。」〈李登輝新傳,伊藤潔著,白水譯,希望出版,頁26〉
那時,由於日人自許是神裔,對於日台兩族群間的關係,自居於優越的地位,在其高度衊華心態下,我島民要改日本姓名是困難的──
史實中,關於改日本姓名,第一個正式的場合就是日台通婚的情境。一是妻冠夫姓,其次是子女隨父姓;但後者必須是以父母間已有合法的婚姻為條件。顯然,李登輝能在入學時就使用日本姓名,表示官方已承認其父母擁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然而,據我們所知,當年官方很少承認這類的日台族群關係。
因而,第一任文官總督田總督雖曾經很人性地公開對於日台族群關係表示其高度開放的態度,認為「禁止日台人通婚的法律必須修改,因為日本人可以與外國人通婚,更何況台灣人是大日本帝國的臣民」;據稱,這個問題既是他就任之初就交代下村長官進行的調查要項之一,也是田總督曾經在1920年2月,向原首相報告,獲得同意的重要項目。
原來,婚姻問題除了要有男女雙方的合意,法律上總需有程序的要件;此問題,外表上看來,只是當局沒有訂立其程序法,就自然呈現出其禁止的型態;同時,在戶籍上的入贅與收養,都形成類似的狀況。
但也由於當年,事雖簡單,但涉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卻實在茲事體大,故直到1923年田總督高升離台之際,總督也只能提出「權宜辦法」,令各廳長通飭關於台日人婚姻養子女戶籍事項,開始受理民間之申報 ,但完備該法的後繼工作,也並沒有能完成。
因而,在官方眼中,日男與我台女間的結合,又只能是一種法外的特例[1]而已。
關於這通婚與入籍的規定,通常我台人要到1939年皇民化運動後才有改為日本式姓名的機會;那麼,李當年何以能夠獲此特例、殊榮?怕就絕不只是由於其家族中有鴉片牌照或是豬肉販賣的執照而已。。。
是什麼原因使得當局早在1929年就能讓李以日本姓名入籍呢?
請原諒,由於上述的探究,我們不能不另外推想當年這個的特例之由來。
會不會真的有一位類似小笠原次郎的日本人存在?那是在李家的公嬤廳上的一張古早照片中,一位形象高大的日本人的名字。如果李的親生父親是某位日本人,其母親是我島民的話;出生於1923年的李,受孕的當年,應該正是前述田總督在任期間,台人改日本姓名,入籍日本人很困難的時代。
研究與調查
日本人與我島民通婚的不多,是由於日本人對於我島民有強烈的歧視[2],也由於日據初期日人攘逐殺戮我島民近百萬人,要我島民遺忘真是不容易;還有當年的殺戮者自身怕也不容易忘記自身所造的孽吧,但是,其中極少數人,在某種特殊情境下,生出了孩子,怎麼辦?這是一個日本男子與我島女子間,當年官方法律並不認可的特殊結合關係。
當年的情況,這樣的結合已經有先例了,但多數是我台男娶進日女,例如,當年律師蔡式穀娶日女,大皇民辜顯榮的第幾房為日女,應該沒有子女冠日本姓氏的問題。
但關於日男娶台女而其子女能夠以日本姓名正式入籍的更為罕見;可以參考的例子,是當佐久間總督伐蕃期間,官方曾經要求日警向原住民頭目或有力者的女兒追求或是逼婚[3];當時稱為「政略婚姻」,當局竟藉此探取各種蕃人情報,甚至要妻子為日人向其父兄進行說服工作;其實質是一種「始亂終棄」的所謂「蕃婦關係」,因為,殖民當局規定該婚姻是日警「為國、為理蕃,必須虛情假意討好蕃方公主」;三年過後,日警隨時可以不承認該婚姻的法律關係,拋妻離子,另外尋找理想的伴侶。
據稱,當年在泰雅族的馬列巴社附近就有日警下山治平、佐塚愛祐、下松仙次郎、近藤儀三郎等奉命結婚,其中近藤的妻子就是霧社蕃頭目莫那魯道被遺棄、癡心成瘋的妹妹──這是後來1930年霧社事件爆發的理由之一;不知其他蕃地或平地是否也曾實施該政策?
李的處境會是也有類似如此的日警把「政略婚姻」拋棄的某種「蕃婦關係」嗎?
或者只是小笠原確實已經故去,具有日警身分的李父金龍先生與該日人有深交,願意代為撫養遺孤,也正是他家族當年就有了可以擁有鴉片證照與豬肉販賣執照的理由?
以上,我們的研究,呈現了李的身世之謎與時代間錯綜的面向;相較於徐先生過去籠統的論述,是否有可以參考,或補足其論述的地方;希望我們可敬的讀者卓參。
[1]就所知,要到1933年修正「台灣戶口規則」,實施之後。關於日台婚姻與收養問題,開始有了受法律承認的機會。不過,由於該法全名為「修正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律之特例」。──根據1933年「日本人男子,非至無陸海軍籍及無服兵役義務,不得入台灣人之家籍,但經法徵兵終結處分,入第二國民兵役,因收養入贅而入台灣人之家籍者,不在此限。……」與「台灣人與日本人間之婚姻,或收養入贅而入台灣人家籍者之協議上離婚或收養,由其呈報郡守,警察署長、警察分署長,或支廳長辦理,而生其效力。」之特例性規定。
[2] 當時我漢族島民被稱為「土著」或「土人」,原住民則被稱為「蕃人」。
[3] 有日警下山治平,當年是馬列巴駐在所主任;就在該政策下,以原民頭目與抗日族人的生命相威脅,向該族公主逼婚;強娶之後,生了六個孩子;各有日本姓名。明明是先娶者,戶籍上僅登記為「內妻」〈即妾〉;後娶的日本女子,則登記為「正妻」〈大老婆〉。不過,根據霧社事件資料,當年日人對於蕃人雖有戶口登記,但在當時蕃人僅被視為蕃地開發時的附屬物,有所謂的「不見蕃人,只見蕃地」之說,該一登記並非真正戶籍法上的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