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的另一面 | 劉廣華

台灣這一波MeToo的熊熊烈火燒進政壇、學術界、教育界、醫界、體壇、演藝圈、文藝界、媒體圈、商業界,連民運人士也遭波及;騷擾形式多樣,男女、女男、男男,情節豐富,直逼色情片。

這一圈燒下來,許多平常形象絕佳的傑出人士、大老、菁英,紛紛中箭落馬,人設崩壞;有立即承認、道歉、自行終止一切活動,還有為了表示深刻懺悔,自己告自己的;也有義正詞嚴,斷然否認,訴諸法律手段提告的;當然,也有唾面自乾,完全不予回應,靜待事情平息的。

平心而論,對於這許多的性騷、性侵控訴,除了當事人主動承認、道歉的之外,其他斷然否認或不予回應的,外人其實是很難判斷其真偽的。

究其實際,許多的控訴有一些是在事隔多年之後,發生於只有加害者、受害者雙方在場的隱密空間;在各說各話的狀況下,很難確認誰說的是真話,誰說的是假話?

誠然,如果同一個對象有多人指控,或是這人一向惡名昭彰,那控訴為實的可能性就很大;畢竟,控訴者除了要重複講述難堪的事情經過之外,也要面對外界,或親友各種不一樣的眼光,這沒有很大勇氣是做不出來的。也因此,對出面控訴的受害者,我們都應該賦予最大程度的支持,對加害者也要提出最嚴厲的譴責;證據確鑿的話,也應該施以最適當的懲罰。

同時要強調的是,劉杯杯是「身體自主權」(body autonomy)的堅決擁護者;任何人都應該尊重他人的「身體界線」(body boundaries),任何人都不應該在未經他人的同意之下,以任何方式觸碰他人身體;此外,除了實質觸碰之外,聽力、視覺,甚至感覺,都應該是身體界線的一部分;易言之,只要是說出、做出、或是讓人感覺不舒服的作為,就應該被視為侵犯身體界線。

立場表達完畢!

那麼,在這諸多的控訴之中,有沒有可能有一些控訴並不是那麼單純,而是帶有一些其他目的的?譬如說,會不會有一些控訴其實是要蹭熱度,想要紅的?再怎麼說,增加一點知名度,不管是做生意、進演藝圈,或是選舉,都好用。

或者是,會不會有人為了報復前任,明明是郎有情、妾有意的你情我願,卻在一朝勞燕分飛之後,就硬說成是性侵?

有沒有可能,雙方不管是哪種不倫的關係,其實早就銀貨兩訖了,卻偏偏一方最近缺頭寸,反正閒著也是閒著,順便添點油,加把火,等另一方來摸摸頭,加發遮口費?

像是這幾天有位網紅控訴資深諧星性騷,結果前言不對後語,相信者不多,也被反控妨害名譽;這件控訴真相如何當然有待釐清,但也說明了,有些號稱的控訴,其實是很有爭議性的。

總之,MeToo運動對於台灣全民性平意識的提升,各領域的性平環境的改善,絕對是一大利基;但如果在"me too"聲此起彼落的同時,出現魚目混珠,泥沙俱下狀況的話,這一波MeToo的持續動能應該會大受影響吧?

黃子佼和MeToo的曲直是非根源 | 譚台明

MeToo衝到演藝圈,一石激起的不只是千層浪吧!黃子佼發言與自殘,可說帶起了一個新的高潮。

對黃的親身發言(而非透過律師、經濟人。這點是該肯定的),網上看法兩極。但有一個重點,多數人都忽略了。黃講話的重點在於︰誰沒有受過傷害?誰沒有陰影?你有陰影,就可以致我於死地,那我也有陰影啊!所以他就爆出了一堆他的「陰影」。

也許你認為黃是耍無賴,死了也要找墊背,或許吧!(我只能說「或許」。)但他確實說到了一個重點,就是「誰受傷誰最大誰有理」,於是大家就來比傷害,比誰的「陰影」大。受傷深、陰影最大者,話語權最大。

黃點出了一個盲點,就是︰「同情不該等於是非」。誰受傷重,我們就同情他更多一些,合理。誰陰影大,就可以得到更多的關懷,合理。但誰的受傷重、陰影大,於是他講的話都是對的,不能受到挑戰與質疑,不合理。誰受傷深、陰影大,所以他指證的加害人就是邪惡的、不可原諒的,不合理。

不能將同情、關懷與是非曲直混同;也不該出現「為受傷者報仇」的心態(因為只有「愛」才能彌平傷痕,而非冤冤相報)。如果有這樣的心態,那會造成大家都來「裝受傷」,因為「受傷」不但不是受害,反而有利;因為可以大報仇,大快樂、大舒心,情緒大解放。這成了一種另類的、集體性的情緒勒索,其中肯定有問題,是不合理的。

所以,兩性平權運動不能止於揭發陰影,攻擊「加害者」。這不但不會使加害者消失,反而會使人的「性」意識變得更為隱晦而幽暗。事實上,加害者亦是不正常性意識的受害者(正如黃子佼所說,他受到看日本A片的影響),只不過,在與「被害者」相遇時,他正好是權力大的一方。(現在遇到權力更大的MeToo方 ,則他同樣也出現「陰影」與受害感了。)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譴責性騷擾的「加害者」,而在於普遍流行的荒唐而錯亂的性意識。其荒唐錯亂的根源在於,我們將「性感」商品化,讓很多人(尤其是女性)都覺得自己靠「性感」是可以獲利的、賺錢的、佔某種便宜的(比如得到某些有權力者的垂青)。既然我們的社會容許將「性感」商品化、合理化,可以賣弄、展現,那麼,自然有一部分的人(主要是女性)以賣弄性感為主要生活態度;而「性感」能不引起性慾嗎?不引起性慾的性感還能叫性感嗎?

既然性感必定引起性慾,那所引起的性慾(這種並不屬於愛,本來不必發生的性慾),該怎麼辦?怎麼解決?我們的社會鼓勵性開放嗎?我們性自由了嗎?性交易合法且不受歧視又有安全保障了嗎?都沒有,不但沒有,還受到斥責。於是,大量因「性感」商業化而引起的性慾,只能在社會陰暗面流蕩運作,創造了大量的商業利益與社會活動,人人都知道但沒人戳破,而其偶爾的溢出,溢出到「正常」的社會面,就成了性騷擾。

國王的新衣,總要有人點破。有多少人坐享龐大的賣弄「性感」而獲得的利益(賣弄性感的多是女人,但背後的大老板多是男人),而現在卻又在那裡指指點點痛斥性騷擾,你不覺得荒謬嗎?

春城無處不飛花,全社會到處都是性感的廣告、新聞、還有畫面與影像。我們的媒體大人們,我們的政商領袖們,我們的學者專家們,如果你們關心性騷擾受害人是真心的,請你們從今天起,請你們努力使社會上杜絕一切賣弄女體、操作性感的廣告、新聞、娛樂、小說、電影…。如果做不到,(為何做不到?捨不得放棄龐大的商機?)請問那麼多人被你們「成功」操弄「性感」所激起的性慾,該怎麼辦?總該指一條明路,有個說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