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出這種文章就想來「洗地」?你把洗地這事想得太容易了吧?這篇論述實際上完全不符合現實,也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中華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相反地,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包含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範圍被定性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屬特殊「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管轄形式,兩岸關係為「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實質特殊關係。
具體的法律與實質現狀如下:
憲法層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中華民國領土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陸地區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法律層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處理兩岸事務的專法,明確區分兩岸人民,大陸人民不具外國人身分,不適用一般「外國」法律規範,自然也不適用《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
實質現狀:大陸地區人民或大陸配偶若要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身分,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須先申請「居留」最少4年,再申請「長期居留」2年,才能申請「定居」;於申請「定居」時必須提出「註銷大陸戶籍」的公證書,經許可定居後,需在30天內(特殊情況可延長)持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即可申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這並不等同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故意將這兩者混為一談是刻意的混淆視聽。
陸配入籍無需放棄中國國籍,只需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最終「定居」階段註銷大陸戶籍。也請不要把「註銷戶籍」與「註銷國籍」混為一談。
而且,陸配加入中華民國戶籍後,即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資格,擁有投票權;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配入籍中華民國滿十年後,方可擔任公務人員。2006年,司法院《釋字第618號》審查了該項法律規定,認其符合比例原則,由是確立規範陸配參政權利的憲政基礎。
因此,從技術法律觀點,兩岸互不隸屬,但並非「國與國」的關係(本國與外國),而是法律上的「特殊地區」關係。
你問我為何陸配無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中華民國政府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啊!這麼簡單的道理你們是真的不懂,還是故意裝作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