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連署是爛制度,如何改? | 郭譽申

綠營推動大罷免,藍白只好也以罷免反制,双方這幾個月於是都在進行罷免連署。幾十件罷免連署案和隨後的罷免投票,既耗費資源,又加重臺灣的分裂。大罷免雖然是綠營的惡行,也因為罷免連署的制度被其利用。罷免連署是爛制度,應該有好辦法取代之。

實施罷免連署的目的很明顯,要減少失敗的罷免案,因為舉行罷免投票就像舉行選舉一樣,有一些行政成本和競爭成本,而失敗的罷免案徒然增加政黨間的對抗。

罷免連署有下列的缺失:

一、罷免連署減少失敗的罷免案的效果不彰。目前已有30多案達到罷免連署的門檻,雖然還要通過中選會的審核,這些案件幾乎都確定需要舉行罷免投票。雖然尚未舉行罷免投票,合理的評估,成功罷免的案件絕不會超過1/4,因此大部份的罷免案都不會成功,徒然浪費資源及增加政黨間的對抗。

二、實施罷免連署的目的是要減少罷免投票的行政成本和競爭成本,但是本身卻有不小的行政成本和競爭成本。中選會要仔細審核連署是否有缺失,而綠藍白三黨都大力動員進行連署。

三、罷免連署類似於部份人預先投票,卻沒有一般投票的祕密性,是不公平也不民主的。中選會,即執政者,知道所有的罷免連署人,想要連署罷免執政黨立委的民眾難免會擔心被執政者報復,如查水表、檢調找碴,就很可能不敢參加連署,而想要連署罷免在野黨立委的民眾就沒有這類顧慮,因此罷免連署有利於執政者而很不利於在野黨(所以綠營連署很容易,而藍白連署很困難)。這樣顯然不公平,也是不民主的,因為人民對政治活動有不用擔心的自由意志才是真民主。

罷免連署有嚴重的缺點,因此筆者提出一新方案,罷免證,以取代罷免連署。每一主要政黨擁有一些(少數)罷免證,使用一罷免證可以向中選會提出一罷免案,不需要罷免連署就成案,因此可以較快,如一個月後,就進行罷免投票。若罷免成功,這罷免證仍有效,可以用來再提出罷免案;若罷免失敗,則這罷免證失效,不能再使用。政黨擁有罷免證的數量取決於最近一次政黨的得票率,譬如:得票率在5%-15%之間得到1罷免證,在15%-25%之間得到2罷免證,在25%-35%之間得到3罷免證,…

罷免證的觀念早已用在運動比賽,如籃球、棒球,即一球隊擁有少數的挑戰權。當球隊不服裁判的判決時,可以提出挑戰,即要求電視輔助重新判決,若挑戰成功,即電視輔助判決改變原來裁判的判決,則這挑戰權仍有效,可以用來再提出挑戰;若挑戰失敗,則這挑戰權失效,不能再提出挑戰。

罷免證比罷免連署好多了,沒有罷免連署的行政成本和競爭成本,比罷免連署更能減少失敗的罷免案(失敗的罷免案數不超過罷免證的數量),不會有利於執政者而不利於在野黨,因此是公平的也符合民主原則。台灣的政治制度仍頗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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