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主權的幾次變化–「境外敵對勢力」的謬誤 | 殷正淯

這段時間又有一堆網民拿中華民國主權的問題出來說嘴,所以我現在針對這個問題說明。中華民國的主權自1911年來到2025年間大概有幾次變化。

一、1911年大清帝國繼承之疆域有: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奉天、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以及內蒙古全境(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外蒙古地區在1911年12月29日之前,仍屬於大清帝國版圖,1911年12月29日以後獨立。

二、1912年1月1日之後的中華民國疆域,去除1911年12月29日獨立的外蒙古,其餘地區仍為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1915年6月7日,中俄蒙在恰克圖簽訂《中俄蒙協約》後,外蒙古名義上回歸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但實際上成為一個自治區仍由沙俄控制。1919年白俄羅斯企圖侵略外蒙古,外蒙古王公到北京請求外蒙古自治,徐世昌派徐樹錚到唐努烏梁海地區駐軍,收復唐努烏梁海地區,1919年至1921年外蒙古地區短暫成為中華民國主權實控區。1921年因為軍閥混戰,白俄羅斯再次入侵唐努烏梁海地區,在外蒙古地區建立親蘇的君主立憲政體,逾1922年蘇蒙簽訂《蘇蒙修好條約》,外蒙古再次獨立。1945年中華民國承認《雅爾達密約》的內容,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

三、1895年至1949年台灣地區的主權變遷。1895年由於甲午戰敗,依據《馬關條約》之規定,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的領土。1945年日本戰敗,根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內容規定,台灣、澎湖、馬祖列島與日本曾經非法佔領之地區全部歸還給中國,台灣等地區回歸中國主權領土範圍。

四、1949年內戰後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1949年國民黨政府在內戰中戰敗,退守台灣地區,除台灣地區外的中國主權範圍實際掌控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中華民國主權仍保有整個中國,但實際控制的治權範圍僅限於台灣、澎湖、馬祖、金門與南海部分地區。

先說明整個中華民國主權變遷史,目的在釐清《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的「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倘若當前台灣地區政府不先召開修憲會議,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關於「固有之疆域」的內涵,就必須要遵守1991年所廢止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因應此變化過程,所修訂的增修文中,界定中華民國選舉施行範圍時,定義所謂「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內容,並依據此增修條文制訂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內容: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是以,根據主權概念,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權所及地區,皆為中華民國主權範圍有效之地區,乃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此一條款已經明確說明,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包含大陸地區,也就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謂「固有之疆域」。

那麼賴清德總統所謂的「境外敵對勢力」,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觀點來看,當前地球之上,威脅中華民國主權安全的「境外敵對勢力」,只可能是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陣營,而非大陸地區之人民與政府,因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與政府是境內,不是境外。

做為中華民國主權最高代表的賴清德,倘若連《中華民國憲法》的內容都不搞清楚,那麼就是失職,理應下台謝罪。

在〈中華民國主權的幾次變化–「境外敵對勢力」的謬誤 | 殷正淯〉中有 1 則留言

  1. 根據「政府對外代表國家行使主權」來了解政府與國家的關係,則:

    1. 政府不等於國家。政府僅「代表」國家。1911之前由「滿清」政府代表中國,1912至1971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1971迄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
    • 主權屬於國家,不屬於政府。中國是我們的國家,歷朝歷代的興替,只是政府的更迭。由不同的政府在不同的時期代表同一個國家。鐵打的國家,流水的政府。這樣才講得通中國有兩千或五千年歷史,不是一百多年。我們的祖先和我們是同一國人,不是外國人。
    • 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不是對內。主權屬於國家國民全體,政府對內行使治權,沒有對內行使主權的邏輯。設若天下一家,國外無國,(如古早的中國概念),即無「主權」之必要。
    • 既是「對外」行使,必須得到「外部」的承認,不是自己說了算。在1945以前,「外部」的承認紛歧,乃至北洋時期各地軍閥得以各說各話,但1945之後,聯合國成為國家的唯一登記簿,只有做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才是正常的「國家」。
    •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雖於1949建政,但要到1971才取得中國代表權而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代表。反之,「中華民國」政府在1971之後成為「不能代表中國」、也沒有其他「國家」(例如「台灣」)可以代表的政府。
    • 所以「中華民國」政府不是國家,沒有「主權」可以對外行使。「台灣」只是地名。「堅持主權不容侵犯併吞」云云是自嗨自爽的愚民口號,因為「不容侵犯併吞」的東西本來就不存在。所以譚德塞說WHO只接受主權國家申請,而拒絕ROC;艾班尼斯表示CPTPP是國家間的關系,台灣不能參加。
    • 邦交國不能成為「國家」或「主權」的依據。邦交如流水,隨時可歸零。況且如巴勒斯坦縱有百多個邦交承認,只因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即非國家,亦無主權。巴勒斯坦政府無法在國際上代表一個「國家」行使主權。以軍入巴只是占領,不是侵略。國際只能以「人權」聲援,而非「主權」。此所以美國以色列無論如何都要反對巴勒斯坦建國入聯的原因。
    • PRC與ROC在1971聯合國之爭是代表權之爭,不是主權之爭。不論之前的ROC代表或是之後的PRC代表,都代表兩岸全體。兩個C都是China,都是指同一個中國。說「互不隸屬」,說「境外敵對」,都是賣國叛國的行為。只是世道衰微,黑白顛倒,作賊喊捉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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