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早已發起長臂管轄的經濟戰 | 郭譽申

眾所周知,美國自2018年開始對中國發起了高關稅貿易戰,至今無停歇的跡象。《隱秘戰爭》([1])告訴我們,早在美中貿易戰之前的上世紀1990年代,美國已發起不少長臂管轄的經濟戰,不是針對尚未崛起的中國,主要針對其同樣富裕的歐洲盟國。

美國所發起的長臂管轄經濟戰,主要針對外國企業,可以大致分為兩類:其一,有腐敗行為的企業,如以賄賂爭取訂單。其二,美國對一些敵對國家實行了經濟制裁,譬如禁止某類的投資或貿易,而企業違反了這些經濟制裁的規定。

美國制定了不少法律,來懲罰這兩類的企業和其員工,如:《反海外腐敗法》、追蹤企業賬戶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銀行保密法》、《古巴自由與民主團結法案》、《伊朗與利比亞制裁法》等等。根據這些法律,觸法的企業會被美國政府罰繳鉅款,而其造成觸法的員工可能被判刑。

美國這些長臂管轄的法律當然侵犯其他國家的主權,有些國家於是提出抵制性的法律,如《歐盟阻斷法案》,但是都效果不彰。原因很明顯,美國的政經實力遠勝其他國家(中國是唯一例外,因此華為的孟晚舟終獲釋),而且長臂管轄針對企業,即使企業的祖國提供某些支援,美國可以對企業關閉美國的龐大市場,或逮捕企業的重要幹部,因此企業非對美國屈服不可。

美國的長臂管轄經濟戰幾乎無往不利,最主要在於掌握情報優勢。美蘇冷戰期間,美國發展出不少高質量的情報機構,最重要的如中央情報局、國家安全局等,這些情報機構原來的主要工作是蒐集共產黨的情報,冷戰後都改為蒐集產業和經濟情報,加上原來就主管經濟安全的一些機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財政部海外資產辦公室等等,美國比任何其他國家擁有大幅的情報優勢,使違犯上述法律的外國企業難逃監視。

美國也有法律上的優勢。上述的法律都由美國制定和執行,而英美實行普通法系,與歐陸的大陸法系有相當差異,當企業涉嫌觸犯這些法律時,面對的是美國的司法和政府,企業自然傾向求助於英美的律師事務所(辯護或調整企業以合規),即使英美的律師可能隱約站在美國一方。這使外國企業完全落入美國司法系統的羅網,既可能被罰繳鉅款,還要支出英美律師的大筆費用。

美國被歐洲國家奉為盟主,這個大哥卻以反腐敗、制裁敵對國家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對盟國企業實行長臂管轄,對不合規的企業罰繳鉅款,因此損害盟國的產業和經濟以自利。這樣的大哥不會受到小弟的真心擁護,譬如 [1] 就是一位法國國際關係研究員對美國的控訴(另外可參見《了解《美國陷阱》》),因此美歐聯盟不是鐵板一塊而有些貌合神離。

[1] Le Droit《隱秘戰爭:美國長臂管轄如何成為經濟戰的新武器》中信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