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頭是否壟斷? | 郭譽申

科技巨頭企業是本世紀的一大特徵,影響深遠也令人關注,包括美國的Apple、Amazon、Google(Alphabet)、Facebook(Meta)、Microsoft等等,以及中國的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等等。這些科技巨頭都規模龐大,產出優異的產品,吸引大量忠誠的使用者,因此創造巨大而令人眼紅的收益。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它們是否造成市場壟斷?是否觸犯反壟斷相關的法律?

市場壟斷和反壟斷是早就有的概念,根據過去的壟斷概念,科技巨頭都不算是壟斷,然而近年壟斷的概念已有更新,使科技巨頭相當程度觸及壟斷紅線,而需要小心翼翼地避免觸犯反壟斷的法律。本文簡單介紹壟斷概念的演變,但忽略相關的法律細節。壟斷概念的演變大致都始於美國,卻必定影響全世界。

何謂市場壟斷?企業在一個市埸占有大份額不算是壟斷,利用市場大份額的優勢對其他企業造成不公平競爭,或者不合理地抬高產品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才被視為壟斷,是反壟斷法律要懲罰的對象。

要認定壟斷不容易,過去常以產品價格是否高得不合理而有損消費者利益,來判定是否壟斷;產品價格高而競爭者仍無法以低價爭取市場,表示有不公平競爭。根據這樣的壟斷概念,科技巨頭都不算是壟斷,因為它們的產品,如網站服務,多半對其使用者免費,而以廣告產生收益;而電子商城的產品一般比實體商店的產品便宜。

2017年Lina Khan在Yale Law Journal發表了一篇顛覆性的論文"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Amazon的反壟斷悖論),指出Amazon的市場壟斷性,雖然它總壓低在它網站上產品的價格。「理解這一切的關鍵是要知道,以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基礎建設之間有明顯區別,而Amazon將這條界線變得模糊。」「Amazon不僅整合了精選的業務線,而且還成為網路經濟的核心基礎建設。」「在許多情況下,Amazon的競爭對手也是其客戶。…在基本層面上,這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因為Amazon占據有利位置,可以偏袒自己的產品而不是競爭對手的產品。」(引述自 [1])

根據過去的壟斷概念,科技巨頭都不算是市場壟斷,然而近年壟斷概念已有所更新,使Amazon首當其衝,而其他的科技巨頭也需要小心翼翼。科技巨頭幾乎都提供網路的核心基礎建設,若再跨足網路上的各別應用業務,就可能產生利益衝突,而造成不公平競爭,是反壟斷法律要懲罰的對象。雖然科技巨頭都有強大的法律團隊為它們辯護,不容易被告倒,這對一般消費者總是好事。

[1] Moisés Naím《以民主之名的獨裁:民粹、兩極分化、後真相,戕害自由的21世紀「權力遊戲」》商周出版 ,2022。(The Revenge of Power: How Autocrats Are Reinventing Politics for the 21st Century, 2022)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